地名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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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令 第46号惠州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广安市广安区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8月15日三届三十六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区长:李永平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广安市广安区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四川省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地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包括:(一)山、河、湖、海、

2、岛礁、沙滩、滩涂、湿地、岬角、海湾、水道、关隘、沟谷、地形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各级行政区域名称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三)乡镇、村(居)、农林牧渔场、盐场、矿山及城市内和村镇内的路、街、巷等居民地名称;(四)大楼、大厦、花园、别墅、山庄、商业中心等建筑物、住宅区名称;(五)台、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水库、渠道、堤围、水闸、水陂、电站等专业设施名称;(六)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文化设施名称;(七)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等市政交通设施名称;(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对地

3、名实施统一管理,实行分类、分级负责制。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地名主管部门。区公安、交通、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管、房管、财政、工商、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地名主管部门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编制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三)统一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和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四)组织设置地名标志;(五)审查、编纂地名资料、图书;(六)管理地名档案和资料,并按地名档案管理规定提供利用;(七)查处地名违法违规行为;(八)完成上级地名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交办

4、的其他工作任务。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第六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尊重当地地名的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第七条 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一)符合国家地名管理原则,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尊重历史和群众愿望;(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外国地名作地名;(三)市内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同一县、区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同一乡镇内自然村名称,同一城镇内的路、街、巷、建筑物、住宅区名称,不应重名、同音,并注意方言谐音的不良含义;(四)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城镇社区名称应与其政府或机构的驻地名称一致;(五)以地名命

5、名的台、站、港口(码头)、机场、水库、矿山、大中型企业,其名称应与当地的地名一致,派生地名应与主地名一致;(六)使用规范的汉字,避免使用生僻或易产生歧义的字;(七)不得以著名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域名称;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不得以其名称作本行政区域名称;(八)大道、路、街、巷和住宅区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命名;(九)地名应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通名用字应能真实地反映其实体的属性(类别);(十)不以单纯序数作地名;(十一)禁止使用重叠通名,不单独使用通名词组作地名。第八条 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

6、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地名,必须更名;(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地名,应当更名;(三)可改可不改的地名,不要更名;(四)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第九条 地名通名的规格和要求:(一)大道、路、街、巷的通名规格和要求:1规划路面宽50米以上(含50米),长度3000米以上的,其通名可称“大道”;2规划路面宽10米以上(含10米)50米以下的,其通名可称“路”;3规划路面宽5米以上(含5米)10米以下的,其通名可称“街”;4规划路面宽5米以下的,其通名可称“巷”。(二)建筑物、住宅区

7、的通名规格和要求:1集中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等),可用“村”作通名;2草地和人工景点多的住宅区,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绿化和休闲地面积占整体用地面积50%以上,可用“花园”作通名;3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达不到“花园”标准的建筑物、建筑群,可用“园”、“苑”、“阁”、“庄”、“寓”、“宅”、“庭”、“居”、“台”、“院”等作通名;4低层高级住宅区,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的高级住宅区,可用“别墅”作通名,

8、依山而建的可称“山庄”;5占地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的住宅区、大型商贸建筑群,可用“城”作通名;6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某种专门功能的建筑物、建筑群,可用“中心”作通名;7高度达到18层以上,或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或大型楼宇,可使用“大厦”作通名;对有一定规模但达不到以上标准的,可用“大楼”、“楼”、“堂”、“馆”等作通名;8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四周由道路围成相对完整,且有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的综合商贸建筑物可用“广场”作通名;(三)其它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

9、人工景点、风景名胜、公共场所(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大型商贸场所等地名的通名,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九项的要求。第三章 地名的申报与许可第十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与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未经批准命名、更名的地名,不得在公开场合或新闻媒体、出版刊物上进行宣传和使用;第十一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按下列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一)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二)凡涉及本区与相邻市、县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有关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相关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三)市内著名

10、或涉及市内两个县、区(市)之间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有关县、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相关县、区(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四)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五)乡镇、自然村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级地名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六)村镇内的路、街、巷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级以上地名主管部门审批;(七)城乡内的路、街、巷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

11、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八)农林牧渔场、盐场、矿山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有关单位向其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征得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其专业主管部门审批;(九)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命名、更名,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项目用地时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名主管部门审批。以国名、省名等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建筑物、住宅区的命名、更名,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地名主管部门报省地名主管部门核准;(十)专业设施名称、公共场所和文化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该专业单位向其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征得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十一)市政交通设

12、施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二条 申请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地理实体的性质、位置、规模;(二)命名、更名的理由;(三)拟用地名的用字、拼音、含义;(四)申报单位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及相关材料。地名的命名、更名,受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但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进行协调的,受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经批准命名、更名和销名的地名,批准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按程序报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凡未按规定报经批

13、准的地名,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商住楼和住宅区名称,不受法律保护,传媒不得为其作广告宣传,房产管理部门不得以非标准化名称批准销售商品房。第四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标准地名由地名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负责编纂出版。下列范围内必须使用标准地名:(一)涉外协定、文件;(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三)报刊、书籍、广播、电视、地图和信息网络;(四)道路、街、巷、楼、门牌、公共交通站牌、牌匾、广告、合同、证件、印信等。第十五条 书写、拼写地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用汉字书写地名,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二)中国

14、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按国家公布的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划(汉语地名部分)拼写。第十六条 公开出版有广安市广安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地名的地名图、地名图册、地名图集(包括电子版本)等专题图(册),属于全区性的,出版单位应在出版前送区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办理地名类图(册)审核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地名类图(册)核准申请书;(二)试制样图(册);(三)编制地名类图(册)所使用的资料说明。地名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第五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第十七条 行政区域界位、路、街、巷、住宅区、楼、门、村、交通道路、桥梁、纪念地、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台、站、港口、码头、广场、体育场馆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地方应当设置地名标志。第十八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形式:(一)全区同类地名标志的内容、规格和材料,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及有关要求统一结构形式,统一设置;(二)地名标志牌上的地名,必须是标准地名,并按规范书写汉字、标准汉语拼音。第十九条 地名标志设置由区地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做好配合。区地名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并及时维护和更换。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名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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