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运输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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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汽车运输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和证驾不符合人员驾驶。发现一次予以300-500元罚款。 第二十条。驾驶员必须配备和保管好车上消防器材、防冻、防滑及打击车匪路霸器材,且保证完整好用。严禁载客加油,人工直流供油和空档熄火滑行。 第二十一条。营运车辆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及总公司的速控规定。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必须自觉做好车辆“三勤三 检”工作,精心爱护,检测维护,使车辆技术状况符合安全要求,避免因机械故障引发事故。同时,要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接受总公司的车况检查,对隐患要及时整改,坚决杜绝“带病”车行驶,按规定时间检测,凭合格单报班。 第二十三条。站、

2、乘人员必须密切配合驾驶员搞好旅客安全乘车知识宣传,严禁“三品”上车,保证关门起步,停稳开门。车辆启动前,站、乘人员必须检查货、梯、车门等处是否有人。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一次予以罚款0-200元。 第三则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事故处理一律本着“四不放过”原则。驾驶员发生事故后,应写出事故经过及检讨交安保科,在驾驶员会上作出认识,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承包车主及当事人负责事故处理,如车主在肇事拘留期间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委托人负责事故处理,安保科派人协助。如承包车 主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不予配合,总公司安保科有权处理,所有费用由承

3、包车主负责。 第二十六条。承包车主聘请的驾驶员发生行车事故,按照承包车主与被聘请人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七条。二人以上合伙承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承包车主平均承担事故损失(如两人签有安全管理协议,按协议内容承担损失和费用),事故处理预支费用由当事承包车主支付和打借条,事故未结算前总公司借支的费用先扣到承包车辆。 第二十八条。发生违章引起的扣证扣牌由驾驶员自己处理。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证驾不符人员驾驶发生交通肇事,其损失由车主全额承担,总公司不垫付事故费用,不派人参加事故调处。 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预支费用50000元以内由当事车主支付,500元以上总公司借支0%。事故费用核销:经保险公司理赔,

4、差额在500元以下由当事车主全部承担,差额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万元)总公司核销30%,当事车主承担70,差额在10万元以上总公司核销4%,承包车主承担0%。 第三十条。发生交通事故,总公司对肇事驾驶员或承包车主按事故总损失的3%给予罚款。 第四则车辆保险 第三十一条:总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必须由安保科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承包车主承担,投保险种和保额不得少于下列规定: 车辆损失险,按车辆重置价投保。 第三者险;以保险公司当年同意承保最高额度投保。 承运人责任险。 第三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及车主必须保护现场,及时施救和报案(报案指向交警和总公司安保科),不得谎报和

5、瞒报;统一由安保科向保险公司办理事故登记报告及索赔手续,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第三十三条。事故赔回的款项由安保科统一办理保险理赔转帐单进总公司帐,任何个人不得到保险公司索要或取闹。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必须按期投保和续保,不 得以任何理由掉保、漏保。续保车辆安保科提前15天向所属单位下发续保通知;所属单位必须及时通知承包车主并协助按时办理续保手续,否则所属单位有 权停止车辆运行,因承包车主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车主承担。 第五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必须加强消防工作领导,认 真贯彻执行消防法,相应成立义务

6、消防队,并建 立健全有关制度,明确职责。 第三十七条。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保证齐全有效。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要认真加强电源线路、压力容器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按规定储存、保管、检查和使用,对重点部位应设置醒目的防火防爆标志。 第三十九条。总公司整体布局及房屋建筑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条。仓库物品要摆放整齐,通道符合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条:火灾事故处理: 发生火灾,所属单位负责人必须及时报“119”火警,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进行现场施救。 接到报案,总公司领导、分管领导及安保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进行现场施救;消防部队赶到后协助消防部队施救、调查处理。 发生火灾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根据事故大小,对所属单位和当事人作出罚款和行政、刑事处理。 上一页123下一页 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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