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范文(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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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范文1、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2、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向部门领导报告,部门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公司主管领导。3、公司主管领导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领导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4、对于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公司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报告单

2、位。5、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公司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6、轻伤、重伤事故,由各部门领导负责人_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8、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发生事故的主管部门负责处理。9、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_调查以及拒绝

3、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公司主管部门或者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应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范文(二)一、事故报告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相应工地(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8h内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2.外地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以

4、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上报分公司安全科。3.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2h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形式)报公司安全部门和主管经理。公司安全部门在事故发生后24h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市(区)安全监督局、市(区)安监站、派出所。外地项目部发生上报公司级事故后,在向公司报告的同时,应报告当地主管部门。4.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二、事故现场处置1.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

5、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3.保护好事故现场。三、事故调查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四、事故处理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

6、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门实施验证。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_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项目部(分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

7、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6.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山西悦鑫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范文(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再次发生,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第三条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四条伤亡事故的处理要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第五条凡发生事故的单位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抢救伤员和财产

8、、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六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一小时内报告有关领导或直接报告公司主管部门。第七条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在一小时内报告单位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建委、安全监督部门、公安部门。第八条单位主管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上报时间不得超过_小时。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单位应当保护

9、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第三章事故的调查第九条轻伤、重伤事故,由公司主管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十条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负责人及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区县建委、安全监督部门、公安部门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

10、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第十五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

11、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六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九十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注。本制度随国家相关规定的改变而不断改进。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范文(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再次发生,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第三条伤亡

12、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四条伤亡事故的处理要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第五条凡发生事故的单位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六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一小时内报告有关领导或直接报告公司主管部门。第七条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在一小时内报告单位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建委、安全监督部门、公安部门。第八条单位主管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上报时间不得超过_小时。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13、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第三章事故的调查第九条轻伤、重伤事故,由公司主管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_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十条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负责人及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区县建委、安全监督部门、公安部门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

14、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第十五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在

15、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_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六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九十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注。本制度随国家相关规定的改变而不断改进。建筑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一、事故报告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相应工地(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8h内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2.外埠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_方式(用事故快报)上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3.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2h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_方式(用事故快报形式)报公司安全部门和主管经理。公司安全部门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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