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诋毁行为的比较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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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诋毁行为的比较认定(一)【摘要】界定商业诋毁行为的主体范围应与立法的目的一致,在我国 目前的立法状况下,商业诋毁行为的主体应界定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 营者。行为人实施商业诽谤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而且具有明确的 目的性,即使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也应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予以 处罚。通过片面陈述真实的事实而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具有明显的 不正当性和对竞争秩序的危害性,应通过法律修改将其纳入法律调整 范围之内。【关键词】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虚假信息商誉 一、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界定什么是商业诋毁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并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 定义,而只是在第 14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

2、,损 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学者们一般认为对商业诽谤行为 可以做出这样的法律定义:商业诋毁行为,又称商业诽谤行为,是指 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对 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和诽谤,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 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相应的,商业诋毁行为应该具备以下 构成要件: 第一,行为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在认定商业诽谤行 为的主体时有两点应该加以明确,一是商业诽谤行为的主体只以经营 者为限,除此之外的其他主体所实施的诋毁行为不能构成商业诽谤行 为,而只能构成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二是在许多情况下, 经营者往往不是自己亲

3、自实施商业诽谤行为,而是利用组织或他人实 施此种行为。如果这些组织或个人与经营者之间就实施商业诽谤行为 有过共谋,即存在主观上的共同故意,他们也就必须与经营者一起对 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二,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明知故意。行为人实施商业诽谤行为在主观 上是故意的,而且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即旨在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 争能力,并为自己谋求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和其他不正当利益。经营 者也可能因过失造成对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损害,并要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这种行为并不构成商业诽谤,其性质不属于不 正当竞争。第三,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特定经营者即作为行为人竞争对手的经营者 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需要注意的

4、是,商业诽谤必须具有特定的指 向,即受诽谤人应特定。受诽谤主体特定有两种方式:一种为直接特 定,即行为人明确指出受诽谤主体的身份;另一种为间接特定,即行 为人没有明确指明受诽谤人的身份,而是以含沙射影的方式,通过提 及其荣誉称号、绰号或通过特定环境的描述,影射受诽谤主体,此时 受诽谤主体必须证明自己是诽谤言辞中伤的对象。第四,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对竞争对手的商 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诋毁和贬低,给其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 后果。应该注意的是,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意图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也应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予以处罚,因为它存在着造成损害后果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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