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木结构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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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木构造建筑11 01 木构造建筑的防火设计可按本章的规定执行。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 符合表 11 01 的规定。表 11 0 1 木构造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注: 1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当同一座木构造建筑存在不同高度的屋顶时,较低局部的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不应承受可燃性构件, 承受难燃性屋顶承重构件时, 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 75h 。2 轻型木构造建筑的屋顶,除防水层、保温层及屋面板外,其他局部均应视为屋顶承 重构件,且不应承受可燃性构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 50h 。3 当建筑的层数不超过 2 层、防火墙间的建筑面积小于 600 且防火墙间的建筑长 度小于 60m

2、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标准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11 02 建筑承受木骨架组合墙体时,应符合以下规定:1 建筑高度不大于 18m 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的办公建筑和丁、 戊类厂房库房 的房间隔墙和非承重外墙可承受木骨架组合墙体,其他建筑的非承重外墙不得承受木骨架组合墙体;2 墙体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3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表11 02 的规定,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标准 GBT 50361 的规定。表 11 0 2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h1103 甲、乙、丙类厂房 库房 不应承受木构

3、造建筑或木构造组合建筑。丁、戊类厂房库房 和民用建筑,当承受木构造建筑或木构造组合建筑时,其允许层数和允许建筑高度应符合表 11 03-1 的规定, 木构造建筑中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 积应符合表 11 0 3-2 的规定。表 11 0 3-1 木构造建筑或木构造组合建筑的允许层数和允许建筑高度表 11 0 3-2 木构造建筑中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注: 1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 0 倍,对于丁、戊类地上厂房,防火墙间的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不限。2 体育场馆等高大空间建筑,其建

4、筑高度和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11 04 老年人照料设施, 托儿所、 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活动场所设置在木构造建筑内时, 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商店、体育馆和丁、戊类厂房 库房 应承受单层木构造建筑。11 05 除住宅建筑外,建筑内发电机间、配电间、锅炉间的设置及其防火要求,应符合 本标准第 5 412 条第 5415 条和第 623 条第 626 条的规定。11 06 设置在木构造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发电机间、配电间、锅炉间,应承受耐火极限不低于 2 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不宜开设与室内 相通的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可开设一樘不直通卧房的单扇乙级防火门。

5、机动车库的 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60 。11 07 民用木构造建筑的安全疏散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1 建筑的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5 5 节的规定。当木构造建筑的每层建筑面积小于 200 且其次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25 人时,可设置 1 部疏 散楼梯。2 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11 0 7-1 的规表 11 0 7-1 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m)3 房间内任一点至该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11 0 7-1 中有关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4 建筑内疏散走道、

6、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应依据疏散人数按每100 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 11 07-2 的规定计算确定。表 11 0 7-2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 100 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m 百人 )11 08 丁、戊类木构造厂房内任意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分别不应大于50m和 60m ,其他安全疏散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 3 7 节的规定。11 0 9 管道、电气线路敷设在墙体内或穿过楼板、墙体时,应实行防火保护措施,与墙体、楼板之间的缝隙应承受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住宅建筑内厨房的明火或高温部位及排油烟管道等,应承受防火隔热措施。11 010 民用木构造建

7、筑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1 010 的规定。民用木构造建筑与厂房 仓库等建筑的防火间距、木构造厂房 仓库 之间及其与其他民 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 3、 4 章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表 11 0 10 民用木构造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注: 1 两座木构造建筑之间或木构造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外墙均无任何门、窗、 洞口时,防火间距可为 4m ;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不正对且开口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 的10 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削减 25 。2 当相邻建筑外墙有一面为防火墙, 或建筑物之间设置防火墙且墙体截断不燃性屋面 或高出难燃性、可

8、燃性屋面不低于 0 5m 时,防火间距不限。11 011 木构造墙体、楼板及封闭吊顶或屋顶下的密闭空间内应实行防火分隔措施,且 水平分隔长度或宽度均不应大于 20m ,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300m2 ,墙体的竖向分隔高度不 应大于 3m 。轻型木构造建筑的每层楼梯梁处应实行防火分隔措施。11 012 木构造建筑与钢构造、 钢筋混凝土构造或砌体构造等其他构造类型组合建筑时,应符合以下规定:1 竖向组合建筑时,木构造局部的层数不应超过 3 层并应设置在建筑的上部,木构造局部与其他构造局部宜承受耐火极限不低于 1 00h 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水平组合建筑时,木构造局部与其他构造局部宜承受防火墙分隔。2

9、当木构造局部与其他构造局部之间按上款规定进展了防火分隔木构造局部和其时,他局部的防火设计, 可分别执行本标准对木构造建筑和其他构造建筑的规其他状况, 建定;筑的防火设计应执行本标准有关木构造建筑的规定。3 室内消防给水应依据建筑的总高度、 体积或层数和用途按本标准8 章和国家现行第有关标准的规定确定,室外消防给水应按本标准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确定。11 013 总建筑面积大于 1500 的木构造公共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木构造住宅建筑内应设置火灾探测与报警装置。11 014 木构造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执行本标准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 防火构造要求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构造设计标准等标准的规定。GB 5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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