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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发、美容场所卫生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理发、美容场所的卫生管理,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理发、美容经营的场所,但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和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第三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理发场所:是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为其提供设计剪修、制作发型、美化容颜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头、理发、烫染等区域和专间。理发:是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为其设计剪修、制作发型,提供肩部以上按摩等服
2、务。美发:是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二)美容场所:是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为其清洁、护理、保养皮肤、美化容颜等提供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净、美容等区域和专间。美容:是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三)污染源:是指造成理发、美容场所遭受有毒有害物质侵害的物质或场所,包括粪坑、垃圾场、污水池、旱厕等。(四)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其它类似的方法,施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口腔粘膜等
3、),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五)顾客用品用具:是指理发、美容场所和理发、美容操作过程中使用的,与顾客密切接触的物品。理发用具用品:是指理发过程中使用的,与顾客密切接触的物品,包括围巾、毛巾、刀剪、梳子、推子、发刷、一次性胡刷等物品。美容用具用品:是指美容过程中使用的,与顾客密切接触的物品,包括美容棉(纸)、倒膜用具、修手工具、眉钳、刷子、梳子、美容盆、美容仪器等物品。(六)卫生操作规程:是指理发、美容过程中和场所、用品用具清洗消毒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具体工序和详细要求,包括用品用具
4、的采购、贮存、清洗、消毒,以及场所环境、设施的管理、维护、消毒和岗位人员的职责要求等内容。(七)卫生管理组织:是指对理发、美容场所的卫生证照、人员健康监护、场所环境、顾客用品用具和设施等实施有效卫生管理的机构。(八)危害健康事故:是指理发美容场所内发生的,因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致人虚脱休克、公共用具和设施遭受污染导致传染性疾病和皮肤病以及化妆品不合格引发不良反应等造成顾客健康损害的事故。第二章 场所卫生要求第四条 选址要求理发、美容场所应当选择在远离污染源、无蚊蝇孳生的地区。第五条 场所设置要求(一)理发、美容场所应当设置在室内,经营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层高不低于2.6米,建筑结构坚固耐
5、用,易于保持清洁,并应当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根据需要,场所内应设置等候、更衣、理发、烫染、美容、洗涤消毒、卫生间等区域、专间或设施。(二)理发、美容场所的地面、墙面、天花板应当使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起灰、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并且平整、无裂缝、易于清扫;门、窗装配应当严密,满足防止有害动物侵入和采光的要求,开启时,通风良好。(三)理发、美容操作区域应当分隔设置。有烫发、染发的理发美容场所应当设置烫、染工作区,并有抽风设备;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设有单独的染发、烫发间,并有机械排风装置。(四)理发、美容场所内应当设置工具消毒设施,美容场所和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理发场所,应当设
6、立单独的洗涤消毒间。(五)理发、美容场所内应当设置有流动水的洗头池,洗头池和座位比不得小于1:4。第六条 设施要求(一)给排水要求理发、美容场所应有完善的给排水设施,设置相应的洗手和热水供应设施,配有清洗、消毒用品。排水设施应当有防止逆流、有害动物侵入和臭味产生的装置。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二)洗涤消毒间要求1、面积不得小于3平方米,有给排水设施,通风和采光良好,地面、墙壁不透水,易于清扫,墙面台度高1.5米,用瓷砖等防水材料贴面。配备操作台、洗涤设施、消毒设施和保洁设施。2、洗涤池应当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易于清洗,容量应当能满足洗涤需要。3、消毒和保洁设施结构应当密闭
7、,容积大小满足用品用具的消毒和保洁贮存要求,并易于清洁。4、洗涤、消毒和保洁设施应当粘贴明显标识。(三)卫生间要求1、应当设置为水冲式,有流动水的洗手设备和盥洗池。2、应当设有照明和机械通风设施,机械通风设施不得与空调通风管相通。(四)更衣场所要求更衣间或更衣柜与经营场所共处于一建筑物内,供从业人员更衣使用。更衣间有足够大小的空间。(五)贮物场所要求贮物间或贮物柜有足够的贮物架或贮存空间存放物品,有物品分类存放的明显标识,贮物架应当离地离墙。贮物间门、窗装配应当严密,有良好的通风、照明、防潮设施和防鼠、防虫害设施。(六)通风设施要求理发、美容场所通风设施运转正常,场所内粘贴醒目的严禁吸烟标识,
8、空气流向合理。安装集中空调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要求。(七)采光照明设施要求自然采光或照明设施良好,工作面照度不低于150Lx。(八)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理发、美容场所应当设有盛放废弃物的容器,废弃物盛放容器应当加盖。(九)防鼠、防虫害设施要求理发、美容场所应当配置有效的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下水道出口处及场所通风口安装有防鼠网,门窗装配紧密,无缝隙。第七条 设备与工具要求(一)理发、美容场所应当配有数量充足的毛巾、理发刀具、美容工具。毛巾与座位的比大于3:1,理发刀具、美容工具配备的数量应当满足消毒周转需要。(二)理发、美容场所应当配备工具齐全的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
9、箱,并有明显标识。(三)理发美容场所应当配备专门摆放理发美容用品、器械、工具的工作台、柜子和器械车。第三章 从业人员卫生要求第八条 健康管理(一)理发、美容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过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二)在岗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等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之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应当调离其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第九条 卫生知识培训(一)理发、美容场所从业人员须接受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二
10、)在岗从业人员每两年复训一次。第十条 个人卫生 (一)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上岗时不得戴手饰、不留长指甲,做到勤洗头、勤剪发、勤剪指甲、勤换衣、勤洗澡;坚持饭前便后、工作前后洗手,坚持修面时戴口罩,坚持操作过程中洗手消毒,坚持工作服整齐干净。(二)从业人员不得在工作区域内食(宿),不得在工作场所随意摆放私人物品。第四章 操作卫生要求第十一条 操作规程的制定与执行(一)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范有关要求,依据推荐的理发美容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方法(附件1)和推荐的理发美容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清洁计划(附件2),制定本场所具体的卫生操作规程。(二)经营者应当认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卫生操作规程,从业
11、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卫生操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第十二条 用品用具采购要求(一)经营者在采购各类化妆品和用品用具时,应当进行登记、查验,向产品经销商索要产品卫生质量检测报告、有效证明材料等,并妥善保存。(二)采购的各类产品应当保证质量合格,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应当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规定。第十三条 用品用具贮存要求(一)用品用具应当保持洁净,按服务功能和种类进行分类存放,做到专柜专用。(二)使用应当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化妆品应当及时清除。第十四条 用品用具使用要求(一)理发美容用毛巾、面巾、床单、被套、美容用具、理发用具等公共用品用具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清
12、洗消毒后的用品用具分类存放。(二)理发用围布定期清洗,每周消毒。第十五条 公用茶具卫生要求(一)公用茶具应当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消毒后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茶具应当分开存放。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不得存放其他物品。(二)清洗消毒的茶具应当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消毒后茶具应当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第十六条 理发、美容要求(一)从业人员工作前应当认真检查待使用的化妆品,发现有感官异常、超期以及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不得使用。不得自制或分装外卖化妆品。(二)从业人员应当穿着洁净的工作服。美容人员应当戴口罩,美容操作前清洗、消毒双手,应当使用消毒后
13、的工具取用美容用品;理发人员修面操作时,戴口罩,对患有头癣等皮肤病的顾客,应当使用专用工具。(三)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用品用具。美容用唇膏、唇笔、美容棉(纸)等应当做到一次性使用,胡刷、剃刀宜一次性使用。(四)理发、烫发、染发的毛巾和刀具应当分开使用。烫发、染发应当在指定的工作区域进行。(五)美容用盆做到一床一盆,美容化妆品做到一客一套。洗头池每天清洗消毒。第五章 卫生管理第十七条 卫生管理组织要求(一) 理发、美容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该场所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场所的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二)理发、美容场所应当设置卫生管理职责部门或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场所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专
14、(兼)职卫生管理员应当具有从事理发美容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经验。第十八条 卫生管理工作职责(一)制定内部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依据理发美容场所卫生管理自查建议项目(附件3)制订卫生检查计划,规定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落实奖惩措施。检查服务过程的卫生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二)制订从业人员的卫生培训教育计划和考核办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卫生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场所卫生知识、各岗位操作规程等的培训学习和考核。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管理档案。(三)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理发、美容场所卫生疾病的人员调离其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
15、作岗位。建立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管理档案。(四)督促经营者、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的规定,及时复核、办理有关卫生证件、证明,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场所卫生管理档案。(五)接受和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对本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或隐瞒。(六)参与其他保证场所卫生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十九条 卫生管理工作目标(一)理发、美容场所及从业人员证照齐全,卫生许可证悬挂在场所醒目处。(二)理发、美容场所做到室内环境整洁、明亮、舒适;场所设施干净,运行状况良好;用品用具洁净,摆放整齐。(三)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已清洗和消毒过的设备和工具,应当在保洁设施内定位存放。(四)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规定。(五)理发、美容场所内通风、采光良好,无刺激性异味,空气质量达到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六)理发、美容场所内不得加工、制作食品。有食品经营的,应当建立索证制度,其经营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第二十条 卫生档案管理(一)理发、美容场所许可审批、卫生设施设备等的基本资料。(二)理发、美容场所的卫生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相关文件。(三)理发、美容场所的卫生管理制度、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