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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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制度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xx1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通知(渝府发xx97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中的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为移民后扶项目)管理。 第三条移民后扶项目的管理包括移民后扶项目选择、申报、批准、实施管理、监督检查、验收等内容。 第四条项目对象范围 (一)本办法中

2、所指的移民是指在扶持方式确定时选择项目扶持或项目扶持与现金直补相结合的移民,扶持方式确定时选择后扶资金直补到人的移民不能享受项目扶持; (二)本办法中所指的移民社(组)群众是指在扶持方式确定时选择项目扶持或项目扶持与现金直补相结合的移民所在社(组)群众以及移民后扶指标核定到社(组)的群众。 第五条项目选择原则 (一)坚持移民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社(组)群众意见,让广大移民群众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坚持“先生存、后发展”的原则。以投资小、见效快、移民能看得见、摸得着、切实能受益的项目为主; (三)坚持解决温饱问题与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国家帮扶

3、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结合移民后扶项目资金规模和大多数移民意愿和移民所在移民社(组)群众意见,合理选择移民后扶项目类型: (一)农业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项目; (二)改田改土和农村饮水、人行便道、农村沼气等基础设施项目; (三)经大多数移民和移民社(组)群众同意的其它项目。 第七条原则上不选择跨移民社(组)的项目,经营性类型项目,建设时间长、投资额较大的项目。 第八条项目提出程序 (一)以审批的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规划为基础,次年度将要实施的移民后扶项目由大多数移民和移民所在社(组)群众协商讨论,形成一致意见,然后由大多数移民和村民代表签字认可后提出; (二)把选择提出的项

4、目在移民社(组)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形成正式的上报项目。 第九条项目年度计划申报程序 (一)移民所在村把移民社(组)选择的项目签章后报乡镇政府,经乡镇政府初步审核汇总后报水务局审查,最后由县后扶办审定; (二)工程单一、规模小、地点分散的改土造地等单个投资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种植业、养殖业项目,可以采取移民社(组)为单位列表申报; (三)凡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种植业、养殖业项目除外),应作为一个独立的项目申报,并附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明确相应的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人; (四)与其他资金“打捆”使用的项目,要在其他渠道资金已落实的前提下,经县后扶办认可后方可“

5、打捆”使用。 第十条项目年度计划确认批准程序 后期扶持项目由乡镇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县发改委、财政局、水务局联合审查确认,最后由县后扶办批准。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与管理 (一)对单个项目投资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单个项目和种植业、养殖业项目,由移民社(组)作为项目业主牵头组织广大移民和村民实施和管理; (二)对单个项目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种植业、养殖业项目除外)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和质量控制等进行严格管理; (三)项目资金的拨付及资金管理按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水后扶xx69号)、重

6、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渝财企xx427号)和丰都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实施方案(丰都后扶办发xx7号)、丰都县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 (四)移民后扶项目当年未完工程的结转资金下年继续使用,已完工项目的节余资金、停建项目资金和1年内未开工项目的资金重新报批后使用。 第十二条移民社(组)作为实施主体的项目,必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选举组成本社(组)5人理财小组,并选举村民代表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同时必须建立专项档案,指定专人管理;项目法人或项目

7、责任人实施的项目,严格按照财务和档案资料的要求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验收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完成后均应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工作由县后扶办组织发改委、财政局、水务局等部门实施。 第十四条县后扶办、财政局、水务局应按规定做好移民后扶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项目实施移民社(组)、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人应按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严明纪律加强监督确保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渝纪发xx36号)的规定,认真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对检查出的问题,必须按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对贪污、挪用、侵占、截留移民资金及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社会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规追究其经济、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应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丰都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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