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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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刻吸取近年来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餐饮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从即日起到7月20日,在我区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认识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近年来,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炸事故时有发生,教训十分深刻。分析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餐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二是安全投入不到位,营业场所现场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安全设备设施不完善,隐患排查

2、整改不及时;三是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从业人员缺乏燃气使用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四是部分餐饮企业对液化石油气进货渠道把控不严,使得超期、超装液化石油气钢瓶混入餐饮场所;五是餐饮场所燃气使用的安全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不到位等。餐饮场所量多面广,规模不等,安全生产条件差,容易发生燃气泄漏爆炸事故,且多位于人员密集场所,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巨大。因此,要将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作为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认真组织落实治理,积极防范类似事故在我区发生。 二、目标任务本次专项治理的范围是使用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气的餐饮

3、场所,主要目标任务是:依据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以及燃气、餐饮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2.相关证照不全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

4、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

5、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

6、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7.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8.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9.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0.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区政府成立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住建委、安监局领

7、导担任,成员有消防大队、质监分局、商务局、安监局、工商分局、卫生局等部门领导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安监局,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联络人刘先才(2596241)。 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住建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督促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供气服务点)依法处理。 (二)消防大队: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

8、)质监分局:对餐饮场所使用的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出具查验证明,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企业责任。 (四)商务局: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 (五)安监局:负责对经有关部门确定,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餐饮场所,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立即停止使用(供)用气设施、设备。 (六)工商分局:负责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七)卫生局:负责对未取得卫生许可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四、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和部署阶段(

9、2月)。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的餐饮场所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并于3月15日前将摸底情况书面报区安委办,同时督促餐饮场所对照标准进行自查自改。相关职能部门结合本方案,制定工作计划,安排专人负责落实。 (二)全面检查和督促整改阶段(3月至5月)。各镇、街道、各职能部门在督促餐饮场所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全面开展不同形式的执法检查指导活动,对查出的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强化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巩固提高和全面总结阶段(6月至7月)。区政府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组会商各部门

10、检查中反馈的共性问题,并组织抽查和督查治理情况。餐饮场所经督促整改,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其主管部门或职能部门应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各职能部门于7月18日前,将任务分工落实情况小结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精心组织部署,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坚决依法取缔淘汰一批非法违法经营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餐饮场所,强化源头治理,建立长效机制,防范餐饮场所燃气事故的发生。 2、加强宣传培训。在开展专项治理的同时,要结合实际,采取组织文体活动、印发

11、宣传资料、举办讲座培训班、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宣传燃气容器、管道安全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燃气防爆安全知识。要加强对餐饮场所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确保培训工作的质量和覆盖面。 3、坚持统筹兼顾。要把餐饮场所非法经营和违规违章行为作为“打非治违”工作的重点内容,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结合,与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严格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相结合。要以落实餐饮场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针对餐饮场所的特点,从开展岗位达标入手,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杜绝“三违”现象,全面提升餐饮场所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4、加强协调配合,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坚持政府

12、领导、安委办组织、部门履职、属地监管的原则,加强部门之间的联合执法,形成治理工作合力,坚持信息共享,对发现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反馈相应部门。要注重源头治理,查清斩断非法链条,杜绝“三违”行为,改进安全环境和条件,防止前纠后犯、死灰复燃,防止新的非法违法行为发生。 5、严格责任追究。对未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宋疃镇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 为深刻吸取近年来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炸事故教训,加强我镇餐饮行业燃气实用安全管理,预防餐饮行业燃气安全事故

13、,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淮北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淮安20134号)、烈山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烈安20136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一、治理工作范围本次专项治理的范围是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等非管道燃气的餐饮场所。二、治理目标任务依据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以及燃气、餐饮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2.相关证照不全的。(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

14、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

15、外。(3)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4)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5)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中间无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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