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公司及买方的欺诈行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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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介公司(鑫尊地产)及买方的欺诈行为房屋及我们当时的情况 这几年因本人在北京教瑜伽,老公在天津的郊区上班,平时周末回 到北京。自己的房子是个大的开间。家里来人不方便居住。在附近租住了个两居的房子。自己的房子处于出租状态。09年5月份,我当时怀孕了,我家还有个三岁多的小孩,便于老公照顾,带着孩子在老公上班的地方养身体照顾孩子,很少回北京。 因自己的房子头一个承租户在8月份到期了 。当时想法是继续出租,售价合适也可以把房子卖了,卖了房子可以买个大点的房子。当时中介公司鑫尊地产就代保管了段时间钥匙。后通过另外一家中介公司东缘基业将房子出租了。 房子出租一个月的时候通过中介鑫尊与买方郭玉杰达成了买卖合

2、同中介公司的欺诈行为在签订合同时候设置陷阱1、 签订合同时中介公司明知被告的房屋处于出租状态,仍然在买卖合同上勾选了“未出租”选项,而不是勾选“出租”选项且负责与租户签“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2、 关于资金自划转协议,在我们的房屋交易中可以约定资金自划转也可以约定资金监管。关于规避资金交易的风险,都要求资金监管。对于这方面我们当时不懂,中介和郭玉杰也没有告知。这个买卖合同原件上面关于这方面的约定也是打印上去的,我们根本不清楚。在后面的履行过程中我们无数次问及最后一笔钱如何拿到,一直都没有回答。3、 我们明确告知中介公司我们的二手房代开发票丢失,中介公司为了达成交易,故意告知我们虚假信息,中介一

3、再强调我们没有原购房发票,不需要多承担任何费用。并且原购房发票是在买一手房的时候才有的,我们买的是二手房,对方及中介也是知晓的。中介公司的在场所有人员(包括当时鑫尊的区域经理,门店经理都表示不需要另外出钱)。并且将 “因出卖人不能出示原购房发票,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写进了合同条款里面。因为这个票的丢失,最近我知道我将要承担13万多的税钱。 4、 因当时我们卖的便宜,并且对方表示不用贷款可以全款给到我,所以约定的只要我的银行抵押一解。我们就可以过户,所以约定的条款的细节我们也没有想很多。但是我们当时也不清楚银行提前还款需要多长时间,所以约定60天“最后我们发现合同里写的是60个工作日

4、”5由中介公司和买方提供的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网上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以本合同为准”就是为了在网签合同时根据需要更改买受人名称以完成买方的倒房交易,同时为我方设置一房二卖的陷阱,也可以在网签合同上更改成交价格以逃避交易税费并寻机以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是转声明上的交易价格为准欺诈我方,获取不当收益,造成我方重大损失。中介及买方当时没有给我们谈过什么是网签。我们一直到第一次过户前就以为网签和我们没有啥关系。这点在我们执行过程中中介和我们的对话录音可以证明中介一直采用欺骗的方式。6合同第十四条1款关于定金的约定“买受人于2009年9

5、月14日支付出卖人购房定金50000元,约定是签订合同当天给定金。合同要不都是电脑打印的格式合同,这部分是手写的。也是中介代写好后,我们看到的。我们来签合同之前有过约定。我们明确告诉中介我的房产证不在北京在天津,中介说知道我们有房产证,当天肯定能够收到定金。所以中介当时写上那条,我们也没有表示疑惑就签字了。签字后准备收钱了,对方就不同意了。最终在买方的要求下达成一致,由中介代保管。当时想对方的要求也算合理。中介及买方执行合同过程中设置陷阱及欺诈行为1收条问题及其收取首付款问题实事情况:在签订合同后,我方因没有带房产证原件,没有收到现金,这个由中介公司代保管,收到现金是9月19号。打收条的时候,

6、应对方的要求打了杨淑娟,我们当时没有想太多 。9月24号收的首付款,但是名字就打回了郭玉杰。后面做网签都已经在收到首付款后10多天了,在10月6号 。 在我们第一次过户时竟然让我们做财产公证给郭玉杰(有录音资料)。或者直接过户给白静。从这个过程分析欺诈:作为郭玉杰辩护律师所说,网签是当时写错了1其实可以认为收条是故意设置的陷阱,如果我们真的过户给了杨淑娟,他们还可以告我们一房两买,我还要承担25万元的违约金。如果我和她做财产公证,她也不用出任何的税费就可以卖给白静。所以当时她才提出了做财产公证给她。2、 买方在我方清理租户时串通租户给被告制造混乱,妄图从中渔利。 买方在交付了首付款后,就将该房

7、屋在中介公司放盘,多次组织客户看房。同时,买方一方面串通租户向我方索要高额赔偿金,且同意租户在过户后继续租住,另一方面坚持要求我届时交付空房,并制造混乱,增加被告的腾空房成本,如我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前无法交付空房给原告,则会被追究违约损失,置被告于不利境地。(有与承租户的录音承租户表示买方告知如果承租户不腾空房屋,我需要赔买方20多万元录音资料20091012222824)(为了清理租户和租户纠缠了一个多月。最终租户因在交接完后私自进房拆走空调还闹到了派出所。在和承租户交接完的第二天是我们约定过户的时候。承 租户打进电话问买方是否将房子继续出租给租户。承租户的声音当时我们都听清楚的。这个有录音也

8、有朋友听到)录音资料20091113113637上有体现3、 买方串通中介公司在签订网签合同时擅自更改买受人名称,严重违反原合同约定,妄图造成被告一房二卖的事实,从而以此要挟被告,获取不正当收益。买卖双方于9月14日签订合同,按照相关规定,中介公司应当场登陆网签系统填写建委规定的统一格式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打印出来由买卖双方签字认可,但直到10月6日中介公司才在卖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填写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号C183000),且该合同上的买受人是杨淑娟而不是原合同上的买受人,卖方直到11月13日准备办理过户手续时才知情。我方当时即拒绝过户给杨淑娟。买方并不是真心想我们过户给杨淑娟(网签)上的人,

9、只是故意借杨淑娟这个事情。真正的想法是和买方做财产公证或者直接过户给白静。后买方和中介欺瞒我方达到其目的未果的情况下,电话威胁我方将起诉我方一房二卖和诈骗。(有电话录音可作为证据20091122130743)。4买方和中介为了获得自己的利益,用买受人是代理人作为幌子。表示真正的买受人是杨淑娟。这个事情在整个过程的录音中都能够找到。以及在开庭时中介公司出示的(情况说明)可以看出。表示真正的买房人是杨淑娟,因杨淑娟得了非典(后又说得了肺癌晚期)来不了过户为幌子。这个事情本身就是买方及中介故意设置出来的局。录音资料20091114134051 200911161131535买方在和我们签订买卖合同后

10、没有多久就转手给了叫白静的。在11月13号时候买方找借 口身份证交到建委了(建委不可能收身份证原件)纯粹是找的借口。那就是说买方郭玉杰和我们过户也不行了,目的就是为了让我们直接过户给白静)录音资料20091113115906这是买方真正的下家。(这些证据可以从承租户各个中介公司以及邻居处得知) 6买方郭玉杰不打算给我钱我们约定第一次过户是11月13号。当天买方及中介告诉我们给做个公正(全款公正,这样买方就出几百元的公证费不用出任何税钱就可以进行房屋的倒手。)并且做了公正马上将钱给我。因当时我们没有同意。在11月16日约定第二次过户的时候,对 方及中介没有前往。中介在电话中转述,是因为买方没有钱

11、需要贷款,所以过户给叫白静的能够拿到全款(这说明买方当时在11月13号让我们做全款公正并没有钱给我们)。在11月16日到12月7日最后一次过户21天的时间。中介及其买方不断的找借口过户。并且在这个期间买方并没有通知我们前往办理贷款手续。在12月7日过户的时候当我们看到全都是29万9千元的时候,对方及中介却告诉我们过完户给我们钱。这明显的是不打算给钱。在二审结束后,判决书只体现了我协助买方办理产权证书给付违约金诉讼费等给付金钱义务,但是没有体现对方给我余款。在二审结束后本想结束这一年来的烦恼,忍了,配合过户拿钱了事。可对方又采取了诈骗的方式,以不收违约金为诱饵试图我们把房子给对方。并且拖延过户时

12、间。最终对方却申请了强制执行,还赚取我们的违约金及延迟金。并且通过强制执行可以不用支付余款就可以办理房产证。从二审结束后买方的一系列行为也更加印证了买方拖延给付余款或者说不想给钱并赚取违约金及延迟金。(有录音2010年9月份以后的语音)7因我们的合同中签订的是资金自划转协议,并没有第三方监管。不能够保证我真正拿到尾款。从签订合同时候,买方就想我们自己过户,不用中介参与。在后面执行合同过程中,有很多次买方以我们把中介费用分摊为诱饵想不用中介参与过户程序,我们自己完成过户。买方郭玉杰用分中介费做为诱饵的录音证据20091113115906 200911131216528买方和中介在我收完定金和首付

13、款就开始将房子挂出去卖。这在各个中介公司可以找到相关证据。并且我这有中介鑫尊的将我的房源信息挂到网上卖的证据。9买方串通中介公司伪造被告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件,为自己谋取利益。 买方在前述阴谋败露以后,又串通中介公司,于2009年11月26日伪造被告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件,到丰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单方面非法撤销了上述存量房屋买卖合同(C183000),于11月27日重新填写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C224081)将买受人修改成原合同买受人“郭玉杰”,并约被告于12月7日完成过户手续办理,被告也不计前嫌应约前往。(此伪造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可以在丰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到)买方串通中介公司更改

14、由建委提供的一应过户法律文书上的交易价格,妄图给国家和造成方卖造成重大损失,并获取非法收益。12月7日买卖双方和中介公司相约到丰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在签署相关过户法律文书(包括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纳税)和转移登记申请书)时发现所有文件上填写的交易价格都为29.9万元,与原合同所约定的66.6万元的交易价格相差甚远。当时问及买方及中介,告诉我们过完户再给钱。如果签署了该文书,一方面将给自己造成重大损失面临拿不到钱的危险。另一方面,也是协助买方逃税,属于违法行为,所以被告拒绝签字。当天自然过不了户。因之前不止一次买方提出解除合

15、同。在我们实在履行不下去的情况下,买方提出让我们发份书面材料。正是鉴于买方和中介公司以上所述的一再欺诈行为和违约行为,被告随后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要求,并发出了书面通知。买方通过恶意诉讼获取自己的利益1买方郭玉杰签订合同的目的并不是真心履行合同,仅仅是想以签订合同为手段,真实的部分履行合同,通过履行合同来获取自己的利益。在我们的整个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买方及中介公司制造了种种陷阱,设置了种种障碍,我就是小心谨慎的严格按照合同履行随时都是违约的危险。在履行合同的最初阶段,因北京的房价上涨幅度还没有达到一定的高度,买方主要是想赚取违约金,或者非法占有。而在后期09年12月份以后,北京的房价飞速上涨到一定

16、的程度了,买方的利益是获取房产,通过倒房能够获取的利益更加大。所以又故意而已诉讼获取自己的利益。1) 在整个执行合同的过程中,中介及买方一直以我们违约,以及起诉我们作为威胁2) 在11月13号,买方提出过解除合同。当时我们没有同意3) 在11月22号中介及买方威胁我们起诉我们,告我们诈骗,一房两卖4) 11月26日私自冒用我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将网签合同撤销5) 11月27号重新做了买受人为郭玉杰的网签合同。6) 在知道中介买方的一系列行径之后,我们没有办法,提出商量解除合同7) 12月4日我们达成了一致,解除合同,买方并要求我们发份书面材料解除合同8) 因我们还是想完成过户,买方也表示想过户,我们再次前往建委过户。最终因为网签价格相差甚远,以及收不到款。没有过成户。9) 在没有完成过户的情况下,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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