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合同信用卡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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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合同:信用卡保险合同拓展阅读金融合同:信用卡担保合约(单位卡)信用卡担保合约(单位卡) _银行_分(支)行(以下简称甲方)和保证人_为_信用卡申领人_(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_币信用卡(以下简称_卡)提供担保签订如下合约:一、保证人(单位卡保证人必须为单位)承认_人民币信用卡章程和_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单位卡),并履行本合约。 二、保证人自愿为乙方领用_卡进行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如实向甲方提供有关资料,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了解本单位的资信情况。甲方应为保证人保密。 三、保证人中途不愿继续为乙方保证时,须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申请,待乙方使用_卡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和

2、乙方的全部_卡失效45天后,其担保责任方可解除,否则,保证人仍负有连带保证责任。如因法律原因导致乙方对甲方所作的清偿无效,保证人仍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乙方_卡有效期满,保证人未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要求的,甲方将视同保证人继续为乙方保证,乙方领到新卡后,保证人仍继续负有连带保证责任。 五、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本合约的一切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未尽事宜除甲方和保证人双方另有约定外,则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甲方(盖章):_ _年_月_日 保证人(签章):_ _年_月_日保险合同:信用卡保险合同这篇保险合同:信用卡保险合同是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以下信

3、息仅供参考!信用卡保险合同第一章责任范围第一条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经营信用卡业务因下列原因引起而无法向责任方追回的损失,按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一)持卡人使用被保险信用卡非善意透支;(二)被保险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被他人冒用;(三)被保险人的职工单独或与他人串通利用被保险信用卡营私舞弊,贪污或挪用公款;(四)任何人使用伪造的被保险信用卡。第二章除外责任第二条无论其他各条如何规定,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任何依据法律、信用卡章程及有关协议应由持卡人、冒用人、特约直接消费单位或其他方面承担并实际可以追回的损失;(二)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三)由特约直接消费单位欺诈行为

4、引起的损失;(四)调查处理费用及法律费用;(五)利息、手续费、因营业中断或业务量减少造成的利润损失以及重新发行信用卡的费用等间接损失;(六)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及*等原因引起的损失;(七)本条款第一条未列明的任何损失。第三章责任期限第三条在其他各条限制下,本保险负责被保险人在保单附表中列明的保单有效期限内遭受并发现的损失,同时扩展负责保单有效期限开始前三十天内遭受而于保单有效期限内发现以及在保单有效期限内遭受而于保单有效期限终止后六十天内发现的损失。责任限额第四条本公司在本保单项下的赔偿,在任何情况下累计不超过保单附表内列明的保单累计赔偿限额。第四章保险费第五条本公司以当

5、年总交易额为基础计收保险费。当年总交费额是指使用由被保险人签发的被保险信用卡于保单有效期限内提取现金、购买货物和获取服务的总发生额。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预计的当年总交易额与保单附表列明的保险费率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被保险人须于收到本公司保费通知书后十日内缴付保险费。如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限内实际的总交易额高于或低于保单附表列明的预计当年总交易额的10以上,本公司按实际高于或低于的数额及原保险费率补收或退还保险费。第五章赔偿处理第六条被保险人在发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于三十天内提交书面损失通知。第七条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提交损失清单和有关证明文件,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按条

6、款规定及时赔付。本保险项下的索赔期限,从被保险人最初发现有关损失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八条本公司在核定赔款数额时有权从中扣除被保险人已向责任方收回的款项,但此项扣除不包括被保险人依据信用卡章程应收的三十天以内的透支利息。第九条如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责任人有担保人,本公司只在该担保人不能或不能完全承担其担保责任的情况下负责赔偿。第十条在本公司支付有关赔款后,被保险人从责任方追回的任何款项或财物,应及时移交给本公司,被保险人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可以从追回款项或财物的价值中扣除。第十一条在本公司支付有关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有关方面追偿的权利转让或移交给本公司,并在本公司向有关方面追偿时,提供一切

7、必要协助。第六章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在信用卡业务经营中履行下述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尽的义务,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到本公司的利益,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有关损失。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应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防止损失发生,对本公司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以自己的费用付诸实行。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在发现损失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应当:(一)尽快通知各取现点和特约单位按规定程序采取行动,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二)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审理,追查有关责任人;(三)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运用法律手段,冻结或封存责任人的财产,并责令其退赔。被保险人未

8、经本公司同意不得单方面减免责任者的退赔数额。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的信用卡章程、业务方式、经营方式、管理制度等影响风险状况的情况有重大改变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十六条本公司与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的一切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信用卡保险合同范文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信用卡保险合同范文,供大家学习参考!第一章责任范围第一条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经营信用卡业务因下列原因引起而无法向责任方追回的损失,按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一)持卡人使用被保险信用卡非善意透支;(二)被保险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被他人冒用;(三)被保险人的职工单独

9、或与他人串通利用被保险信用卡营私舞弊,贪污或挪用公款;(四)任何人使用伪造的被保险信用卡。 第二章除外责任第二条无论其他各条如何规定,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任何依据法律、信用卡章程及有关协议应由持卡人、冒用人、特约直接消费单位或其他方面承担并实际可以追回的损失;(二)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三)由特约直接消费单位欺诈行为引起的损失;(四)调查处理费用及法律费用;(五)利息、手续费、因营业中断或业务量减少造成的利润损失以及重新发行信用卡的费用等间接损失;(六)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及*等原因引起的损失;(七)本条款第一条未列明的任何损失。

10、第三章责任期限第三条在其他各条限制下,本保险负责被保险人在保单附表中列明的保单有效期限内遭受并发现的损失,同时扩展负责保单有效期限开始前三十天内遭受而于保单有效期限内发现以及在保单有效期限内遭受而于保单有效期限终止后六十天内发现的损失。责任限额第四条本公司在本保单项下的赔偿,在任何情况下累计不超过保单附表内列明的保单累计赔偿限额。 第四章保险费第五条本公司以当年总交易额为基础计收保险费。当年总交费额是指使用由被保险人签发的被保险信用卡于保单有效期限内提取现金、购买货物和获取服务的总发生额。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预计的当年总交易额与保单附表列明的保险费率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被保险人须于收到本

11、公司保费通知书后十日内缴付保险费。如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限内实际的总交易额高于或低于保单附表列明的预计当年总交易额的10以上,本公司按实际高于或低于的数额及原保险费率补收或退还保险费。 第五章赔偿处理第六条被保险人在发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于三十天内提交书面损失通知。第七条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提交损失清单和有关证明文件,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按条款规定及时赔付。本保险项下的索赔期限,从被保险人最初发现有关损失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八条本公司在核定赔款数额时有权从中扣除被保险人已向责任方收回的款项,但此项扣除不包括被保险人依据信用卡章程应收的三十天以内的透支利息。第九条如造

12、成被保险人损失的责任人有担保人,本公司只在该担保人不能或不能完全承担其担保责任的情况下负责赔偿。第十条在本公司支付有关赔款后,被保险人从责任方追回的任何款项或财物,应及时移交给本公司,被保险人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可以从追回款项或财物的价值中扣除。第十一条在本公司支付有关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有关方面追偿的权利转让或移交给本公司,并在本公司向有关方面追偿时,提供一切必要协助。 第六章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在信用卡业务经营中履行下述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尽的义务,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到本公司的利益,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有关损失。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应采取积

13、极的预防措施防止损失发生,对本公司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以自己的费用付诸实行。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在发现损失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应当:(一)尽快通知各取现点和特约单位按规定程序采取行动,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二)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审理,追查有关责任人;(三)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运用法律手段,冻结或封存责任人的财产,并责令其退赔。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单方面减免责任者的退赔数额。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的信用卡章程、业务方式、经营方式、管理制度等影响风险状况的情况有重大改变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十六条本公司与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的一切争议,应本着实事求

14、是、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金融合同:信用卡动产质押合约出质人:_(以下简称甲方)质权人:_(以下简称乙方)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_(以下简称被担保人),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或编号)为_,以自有财产向乙方领用牡丹国际信用卡(以下简称国际卡)提供质押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约。一、定义:本合约所称被担保人系指国际卡商务卡持卡单位和个人卡持卡人。二、担保范围:被担保人根据其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_的牡丹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项下因国际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本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和乙方实现

15、质权的费用。上述债务的担保以质权设立时确定的价值为限,对被担保人债务的偿还顺序依次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三、甲方出质的财产由本合约项下的质押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四、甲方陈述与保证:(一)甲方确认已知悉并理解_国际信用卡章程、_信用卡领用合约和本合约文本,并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与用卡动机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愿为其提供质押担保;(二)甲方确认对质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出质行为真实、合法,并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三)如实说明质物的状况和存在的瑕疵;(四)将质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于_年_月_日移交乙方占有;(五)负责办理本合约项下有关的评估、公证、鉴定、登记等事宜,并承担全部费用。五、甲方转让质物应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财产转让所得价款存入_银行,存单作为质押。若乙方认为甲方已处分出质财产所得价款明显低于该财产的价值,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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