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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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的管理,维护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财物的安全,促进学 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学生必须认真参加各级各类安全教育和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安全和守法意识,掌握必要的防范和自救 常识。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注意自 己的人身和财物安全,做到“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防止各种事故发生。第二章 学生安全管理第二条 学校成立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负责全校的安全工作,以校长任组长,教务副校长、行政 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保卫科、学生科、教务科、班主任等,使安全工作齐抓共管。第三条 学校实行全封闭管理,学生进出校大门必须佩戴胸卡,严禁学生涂改、相互转借胸卡或将胸 卡借给校外人员。第四条 学生因事、因病、双休日离校均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严禁学生不假擅自离校、超假不归。 学生请假半天之内,不耽误上课时间由学生申请,班主任签字同意,开具临时出校门单;半天以上,三天 以下,由学生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学生科批准,开具请假回执单;三天以上,本人申请,班主任签署 意见,学生科审核,开具请假回执单,并经主管副校长批准。第五条 严禁学生私自组织外出活动

3、。组织学生校外活动,须由活动组织者提出申请,在明确活动方 案(包括时间、地点、路线、内容等),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人,由组织者所在的班级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经学生科审核批准后,方可按所提出的方案进行。对于条件不具备或安全措施等未落实时,学生科不得审 批。第六条 学校因故调整教学、实习或其它活动进程,学生应主动将有关事宜及时告知家长,以便家长 配合管理。第七条 严禁学生藏匿、存储、随身携带管制刀具、钢条、棍棒、易燃、易爆或具有腐蚀性、毒性的 物品。第八条 严禁学生酗酒、抽烟、吸毒、贩毒和与吸毒、贩毒人员接触、交往。第九条 严禁学生打架斗殴和邀约校外人员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第十条 严禁学生赌博和偷

4、盗、敲诈勒索、强占他人财物。第十一条 严禁窝藏犯罪嫌疑人(严重违纪)人员或代为其保管、转移、销毁赃物。第十二条 严禁隐匿、私拆他人信件、邮包,不得揭露他人隐私或用过激语言(行为)激怒他人。第十三条 严禁学生阅读、浏览与迷信、暴力、色情有关的书籍、网站或参加从事迷信、暴力、色情 活动。第十四条 严禁学生拨打“110、119、120、122”等专用电话进行骚扰、报假案。第十五条 严禁学生组织、参加任何非法社团、帮会、销售组织或唆使他人违纪(法)。第十六条 严禁学生在公共场所高声喧哗,在教室、宿舍、食堂、实验室、实习岗位、走廊、楼道、 楼梯打(踢)球和嬉戏打闹,追逐奔跑,做危险动作、游戏或趁他人不备

5、搞恶作剧。学生上下楼梯应靠右 缓行并自觉有秩序通过。第十七条 严禁学生翻越围墙、攀爬可能引发事故的物体(栏杆、防护栏、窗台、树木等)、未经允许 进入建筑物天台、顶棚等区域。学生在打扫卫生、收晒衣物时不得翻越窗台或在窗外操作。第十八条 学生应加强现金、贵重物品、有效证卡的保管,不得将自设密码(记号)告之他人,离开 教室、寝室应锁好抽屉、衣柜、箱包,不得在教室、寝室内存放现金,学生持有现金数量较大时应及时存 入银行或本人就餐卡。第十九条 学生应加强防火、防触电意识,严禁学生在寝室、教室私拉乱接电话、电源、电脑线,私 装、使用大功率电器,使用明火照明、取暧、煮饭和焚烧各类物品。拭擦开关、线路、电器时

6、必须切断电 源并不得使用湿抹布。开关、线路、电器发生故障时应请总务科维修,不得擅自处理。第二十条 严禁学生夜不归宿、在校外租房住宿。第二十一条 严禁男女学生互窜寝室或留宿非本寝室人员,学生住宿一人一床位,不得挤睡一床。第二十二条 严禁学生朝窗外、楼下乱扔物品。第二十三条 严禁学生损毁路灯、应急灯、警示标志、消防栓等公共设施或安全设施。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能食用变质、过期或可能引起中毒、诱发疾病的食品。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该按学校规定地点食宿,以免在校外食宿造成意外后果。严禁学生在教室、运动 场用餐或边走边吃。第二十六条 学生实习(包括校外实习)、操作训练、实验、上体育课等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

7、 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管理。1、严禁脱岗、窜岗或未经指导老师允许擅自调换工种、岗位;2、严禁未经允许乱动设备、仪器、工具;3、凡需要通电操作的有关项目,必须经指导教师允许后方可进行;4、严禁学生将实习器材带出实习车间;5、严禁未经允许进入特殊或危险区域;6、校外实习学生必须遵守当地政府的各项规定。第二十七条 学生外出时要高度重视安全,加强自我防护,尽量避免独自出行,尤其在学生外出取款 时要注意保密,不要在公众场合点钞,招摇过市。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准骑摩托车上学,不准爬车、拦车、追车,不准在公路上 玩耍、追逐、嬉戏。在校园骑自行车,应办理准骑证,若违反规定出现事故,概由本

8、人负责。第二十九条 严禁学生进入“三厅”和“三吧”(歌厅、舞厅、游戏厅、网吧、酒吧、迪吧)等娱乐场 所或其它容易诱发治安事件的场所。第三十条 女生要自尊、自爱、自强,严禁私自接受校外人员邀请外出游玩。第三十一条 严禁学生私自到江河、深水潭、池塘、水库等游戏或洗澡。第三十二条 学生走读必须符合有关条件并携同家长一起到学生科办理走读手续,走读期间应严格遵 守学校的有关规定,自觉确保走读过程的安全。走读生放学后若学校无特殊安排应离校回家。第三十三条 学生入学、顶岗实习与就业须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第三十四条 学生周末假离校,应乘座具备赔付能力的正式运输公司的车辆。第三十五条 学生参加外出实习、

9、顶岗实习与就业等重大活动或学校在防治重大流行性疾病以及治安 紧急条件等特殊情况下,学生应与学校签订安全协议或安全责任书。第三章 学生安全问题的处理第三十六条 凡学生发现有安全隐患、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和正在发生的和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 均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第三十七条 学校在安全管理或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有权对学生教室、集体宿舍的安全、秩序进行 检查。第三十八条 学生不假擅自离校或超假不归15 日内未说明原因并履行有关手续的,学校按自动退学予 以除名。第三十九条 学生人身和财物发生安全事故,由有关班级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 或他人的过错责任,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

10、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报告地方 公安部门查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遵守有关规定,造成学生安全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并保留依法 追究当事人或组织者责任权利。1、在教学(含实习)、体育锻炼、体育比赛或日常生活中,学生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或实习单 位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而发生事故的。2、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组织校外集体活动或私自接受校外人员邀请外出游玩发生事故的。3、违反宿舍、实习实验室、实习工厂管理规定发生事故的;4、学生课外、业余活动时间自行组织、参加活动发生事故的;5、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实习)不归或超假不归发生事故的。6、学生在假期或请假、休学、顶岗实习

11、与就业、自谋职业、退学离校等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事故的;7、走读学生在校外发生事故的;8、其它应由有关责任人承担事故责任的。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办理休学手续;1、因病情严重或反复,在短时间内不能治愈而不能坚持在校学习的;2、因事故伤残经治疗后病情稳定,但短时间不能坚持在校学习的。3、因传染性疾病须隔离治疗而不宜在校学习的。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退学处理:1、因事故伤残经治疗后病情稳定,但不能坚持继续学习的;2、因恶性疾病经治疗后病情稳定,但病情易反复且目前医疗水平无法治愈而不能坚持在校学习的;3、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由其家长或法

12、定监护人负责领回)。4、因精神病、癫痫病退学的学生及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对因无理纠缠扰乱学校秩序的, 依法追究责任,且家长或法定监护人领回退学学生后,若学生再次返校造成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第四十三条 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除在协助办理保险赔偿外,不承担 其它费用。第四十四条 学生因刑事案件造成死亡的,学校将积极配合和督促公安机关及时破案,学校按破案后 的结论妥善处理。第四十五条 因保护国家或他人的财产或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受伤致残或牺牲的学生,学校报请省 (市)人民政府授予相应的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第四十六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

13、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 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发生事故则由学生本人负责。第四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职、高级技工班层次学生。第四十八条 学生发生本规定以外的违纪行为,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处理。第四十九条 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 学校,学校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特别是学生放假离 开校园,在校外期间,学生应有自觉的安全行为意识,家长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第五十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本规定由中国水电七局高级技工学校、成都水电工程学校学生科、保卫科解释,自2008 年7 月1日起 试行,适当时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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