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社会科学的事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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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社会科学的事实一 目前还没有一个可以普遍接受的术语来描述我们在本章所要谈及的学科群体,尽管从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所使用过的含义上讲,“伦理科学”这一名词的确差不多已包揽了这一领域的全部内容,但它却早已不合时尚;并且当前它的含义也不为大多数读者所欣赏。由于这个原因,虽然我们有必要在标题中使用“社会科学”这一人们熟悉的名词。但是我仍然必须先强调指出:并非所有与社会生活现象相关的规律都是我们将要讨论的特定问题。例如,人口统计数据,或者有关传染病传播的研究,无疑都涉及到社会问题,但它们却没有引起任何必须在此加以考虑的特定问题。它们可以说是真正的社会自然科学,并且与其它自然科学没有什么实质差别。但是,

2、它与对语言或市场的研究不同,也不同于对法律和大多数其它人类制度的研究。我个人提出加以考虑的,正是后面这样一组学科,并且我为此只得使用一个在某种程度上被误解的名词“社会科学”。 由于我主张,经验的作用在这些知识的领域中与在自然科学中完全不同,因此,我最好还是解释一下,我本人起初是满怀对自然科学方法普遍有效的信心来开始详尽探讨自己的论题的;不仅我最初的技术训练主要是科学性的(在科学一词的狭义上),而且在哲学或科学方法方面,我所受的少得可怜的训练全部都来自于马赫学派,后来则是逻辑实证主义学派。但是,这一切都只是具有提高知识的效果,而随着时间的流逝,这些知识变得越来越有局限性。可以肯定地说,在经济学领

3、域,所有那些被视为讲道理的人们正在不断地违反来自自然科学实践并且为人们所接受的科学方法原则。而且,即使是自然科学家,当他们开始讨论社会现象时,至少就他们维持某种普遍的观念来讲,一般地做着同样的事情。但是,当自然科学家急于尝试将其专业思维习惯应用于考虑社会问题时,却常常会不可避免地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也就是说,这种尝试对所有这些领域的专业工作者而言,似乎是全然没有道理的。然而,尽管表明大多数使社会科学“科学化”的具体尝试纯属荒唐是很容易的事情,可是要力争使人信服我们自己的方法却并非易事。虽然我们的方法在特定的含义上能使大多数人满意,但是要用批评的眼光来看,它恐怕就有类似于众所周知的“中世纪经院主义

4、”之嫌疑了。 二 现在让我结束引言,直接进入中心论题,并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在社会科学中我们必须讨论哪些类型的事实?这一问题立即引出了另一个从很多角度讲,对我要解决的问题都极其重要的问题,即,当谈及“某种类型的事实”时,我们意指什么?这些事实对我们来说是确定的某种事实呢?还是我们通过某种观察方式使它们成为这样的一些事实?当然,我们所有的一切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在某种程度上都来自于感觉,所以说是来自于物质事实(Physical Fact )的知识。但这是否意味着,我们的一切知识只是一些物质的事实呢?这取决于我们对“一种事实”如何下定义。物质科学(Physical Science )类推法将会解释清

5、楚。我们能想象得出的各种杠杆或钟摆都具有化学和光学的特点,但是,当我们谈论这些事物时,却并不谈及有关化学和光学的事实。使很多单个事物成为某类事实的,是它们的这样一些特征我们将其选择出来将它们视作一类。这当然是很平常的事情。但它意味着,尽管我们所能论及的一切社会现象都具有物质方面的特征,可是对于我们的目的来说,它们却不必都是“物质事实”。这要取决于我们为了讨论问题将如何找到对其进行分类的合适方法。我们所观察的人类行为,以及这些行为的对象,是否由于它们对观察者来说物质形态相同或不同,才成为相同的或不同类型的事物?是不是还有其它原因? 现在社会科学所关心的无一例外地都是人类对其环境其它人或其它事物的

6、行为方式。或者不如这样说,我认为这些行为方式是社会科学建立人们之间关系模式的基本要素。那么假如我们想解释或理解人类的行为,我们须怎样对他们活动的对象进行定义和分类呢?是这些对象的物质属性这是我们通过对其进行研究能够发现的东西还是其它别的因素,是我们在试图解释人们的行动时必须进行分类的对象?让我们先来考虑一些例子。 我们用诸如工具、食物、机械、武器、词汇、句子、通讯和生产活动或它们之中的任何一种作为例子。我认为这些都是会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不断出现的人类活动对象的合理例子。很容易看出,所有这些概念的更具体的例子也一样,并不涉及这些事物的某些客观特征,或者观察者能发现出的东西,但是却涉及到别人对这些

7、事物的看法。这些客体甚至不能用物质名词来定义,因为不存在某类中任一个个体必然拥有的单一物质属性。这些概念也不仅仅是我们在所有物质科学中所使用的某类东西的抽象,它们从这些事物本身的一切物质属性中抽象而来。它们是所有有时被称为“技术概念”的实例,它们只有通过表明三个术语之间关系来规定;目的,拥有这种目的的人;以及人认为对于目的是合适的手段的对象。如果我们愿意,我们就能够说,所有这些客体不是根据其“实际”特征来定义,而是根据人们对它们的看法进行定义。简而言之,在社会科学中,事物的名称要根据人们的观念来决定。假如有人这样认为,并且也由于有人这样认为,那么,货币就是货币,词汇就是词汇,化妆品就是化妆品。

8、 上面所述并不十分明确,这是由历史的偶然性所致。即,在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上,大多数人的知识差不多都与我们自己的知识相类似。当我们想到那些具有完全不同于我们的知识的人时,例如迷信巫术者,这个问题就显得格外突出。很显然,用来保护佩带者生命的符咒以及为获取好收成而举行的祭祀仪式,都只能根据人们对这些东西的信念来定义。但是,不管我们的信念是否与这些人一致,我们试图解释人们行为时须用的概念的逻辑特征是一样的。从理解一个人的行为这一目的看,药是否为药,主要取决于那人是否相信它是药,而与我们这些观察者是否赞成那是药没有关系。有时候在思想上弄明白这种区别好象有点困难。例如,我们可能把父母与孩子的关系作为“客观

9、”事实来考虑,但是当我们在研究家庭生活中使用该概念时,与此相关的并非是:是的自然后代,而是,与当中的一个或两人都相信这是事实。这种相关特征与和都相信他们之间存在某种精神联系而我们认为不存在这一情形也没有什么差别。也许,一般来说相关特征都呈现得非常明显,并且,显而易见,认为不存在为观察者所拥有而不为正在行动的人所拥有的超级知识,能够帮助我们理解人们行为的动机。 那么,对社会科学的研究来说,人类活动的对象是否具有相同或不相同的性质,以及它们是否从属于相同或不同的种类,并不依据于我们这些观察者对它们知道些什么,而是依据我们认为被观察者知道些什么来确定。我们多少有点,并由于后面即将考虑的原因,把知识转

10、嫁给被观察者。在继续探究这种把有关对象的知识转嫁给活动着的人们究竟建立在何种基础之上;这种转嫁意味着什么,以及我们用这种方法定义人类活动的对象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等等问题之前,我须花点时间去考虑在社会科学中我们不得不对付的第二种因素,它不是人类活动所面对的环境,而是人类活动本身。当我们考察各种不同的人类活动类型(讨论可理解的人类行为时必须使用它们)的分类时,我们所遇到的情形恰恰与我们在分析人类活动客观对象的分类时遇到的情形一样。我在前面所举的最后四个例子可归入这方面。词汇、语句、通讯和生产活动是这种人类活动的例子。那么,在我们讨论可理解的行为时,在相应的意义上,是什么使两个实例成为同一个词汇

11、或同一类生产活动?这些事例的确没有任何共同的物质特征。这并不是因为我明确知道不同时期不同的人对于“Sycamore”1 这个词的发音有什么共同的物质恃征,而是因为我知道,或打算使这些不同的音调和符号意指同一词汇,或者他们把这些不同的音调和符号完全作为同一个词汇来理解。对这些不同的音调和符号,我是作为同一类的事例来对待的。这并不是因为它们有任何客观上和物质上的类似性,而是因为从事活动的人们有这样的(被我们强化的)倾向。据此,我把在不同环境下某人制造产品,比方说一个纱锭的不同方法作为同一生产活动的事例。 请注意,无论在人类活动的对象方面,还是在人类活动的本身,我都没有认为它们的物质特征不会进入分类

12、过程。我所坚持的主张是,没有任何物质特征能够进入任何这些类别的明确界定当中,因为这些种类的要素不必具备共同的物质特性。从而,我们甚至不可能清醒地或明确地弄清,为了成为某一类别的成员,一个客体至少必须具有各种物质特征当中的哪一种。我们可以这样来扼要地描绘上述情况,我们知道,在形态上可能完全不同,而且我们永远也数不尽的客体、,由于对它们的态度相同而成了同一类客体,但是,对它们的态度都一样这一事实,只有通过下面的假说才能再一次确定。即,将通过、中的任何一个行为作用于它们。这些行为在形态上存在差异,且不能详尽地列出;但是恰好我们所知的一切却“意味”着它们是相同的事物。 对我们实际上所作的事情的反映的结

13、果,无疑会带来一些小小的纷乱。但是,我认为,在平凡的生活和在社会科学中一样,当我们谈论其他人的理智活动时,这不仅恰好是我们正在做的事情,而且也是我们总能“理解”其他人所做所为的唯一方式;因而,每当我们讨论我们都知道的,尤其是人类的或可理解的活动时,我们必须依赖这种推理方法。这一点绝不可能存在什么疑问。当我们说我们见到一个人正在“玩耍”或正在“工作”,或正在“精心地”做这做那的时候,或者当我们说那张脸看上去“友善”或“恐怖”的时候,我们都知道自己指的是什么,但是,尽管我们能够解释我们如何辨别在特殊情况下这些事情的任何一个,我却敢肯定没人能列举,而且没有一种科学至少迄今为止能够告诉我们使我们认识到

14、这些事物存在的所有不同的物质属性。任何这些种类的要素所拥有的共同特征并不是物质的属性,而一定是别的什么东西。 事实上,每当我们解释人类活动时总要把它当成在任何意义上都是有目的或者有含义的,使我们不管是在平凡的生活中还是为了社会科学的目的来解释人类活动,都必须既要规定人类活动的对象,也要规定人类活动本身的不同种类。这种规定不是用对象方面的言词,而是根据从事活动的人的看法或意图,于是这带来一些很重要的结论:即,对象的概念中,从分析角度看,包括了这些行动的未来内容,这种丰富性并不逊色于我们所能做的。如果我们根据一个人的态度定义某个对象,那么,这个定义当然就会隐含一种对人们对待事物之态度的看法。当我们

15、说某人拥有食物或货币的时候,或者说他讲出某个词汇时,我们的意思也包含有他知道食物能吃,货币能用来买东西,词汇则能被理解,以及其它含义。这种含义是否在任何方面都很重要,即它是否在各方面都明显增加我们的知识,取决于当我们对某个人说这个或那个东西是食物或货币时,我们是否仅列举了作为这种知识之来源的被观察的事实,或者取决于我们是否意指比那更多的东西。 我们究竟怎样才能了解一个人对其环境持有某些特定的信念呢?当我们声称知道他持有某些信念时,当我们说我们知道他把这种东西作为工具来使用,或者他把手势或声音作为一种交流手段的时候,我们意指什么?我们的意思仅仅是指在特殊情形中我们观察到的东西吗?这些情形例如,我

16、们看见他吞嚼食物,或挥舞铁锤,或制造噪音,或者,当我们说我们“理解”一个人的行为,以及谈论他“为什么”做这做那的时候,我们是否总要把超出自己所观察到的东西强加到他身上?这些强迫转嫁给他的,至少超过了特殊情况下我们能观察到的事情。 假如我们暂且思考一下引出这个问题的最简单的行为类型,那么这当然会很快清晰起来:在讨论我们怎样看待别人有意识的活动时,我们总是会依据自己的观念来解释别人的行为,也就是说,我们只能把别人的行为及其行为对象纳入到根据我们自己大脑中的知识来规定的种类或范畴中去。我们假定他人对某种目的或工具,一种武器或食品的认识与我们是一样的,正如我们假定他人象我们一样能知道不同颜色和形状之间的差别一样。于是我们总是通过设想另一个人处身于我们所知道的对象分类系统,对我们实际看到的那个人的行为添油加醋,而不是从对别人的观察中懂得如何分类;这是因为这些类别都是我们所设想的。例如,假使我们看到一个人穿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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