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合同11[1].09.2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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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 营 合 同甲方: 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职务: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电挂: 电挂: 传真: 传真: 账号: 账号: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为了促进生产发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充分协商,决定联合经营龙特实业轧钢车间(公司),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各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联营项目联营项目名称:轧钢车间流水线的改造、完善,线材生产加工,法兰盘生产加工,新型合金刀具钢的研发。地址:日照市东港区高新七路 号 楼(房)隶属: 经济性质

2、:股份制联营核算方式:共同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第二条 联营宗旨各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联营企业类型本公司为合伙型联营。第四条 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经营范围:轧制异型材、法兰盘、线材的生产加工,新型刀具钢的生产经营方式:合作经营第五条 出资方式与数额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进行设备添置改造,不足部分再进行融资贷款。甲方投资额:700万元,占股份60%。乙方投资额:300万元,生产新型材料的技术开发、生产、经营管理,占股份的40%。投资缴付日期: 年 月 日。第六条 纳税、利润分配1.联营公司遵守国家税法和地方税收政策的规定并依照规定享有减免税等优惠待遇,申请有

3、关税务机关办理。2.公司所得、在依法缴纳产品税、营业税和提取储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奖励基金后,其余为红利,按股分配:甲方: 60 %;乙方: 40 %。所在地不同的营业成员,按商定的比例分配利润后,向自己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纳所得税。3.联营公司按上述比例分配利润,联营公司运营后,各方如自愿增加投资,经董事会同意后,重新计算投资比例。4.在分配利润前,联营公司提取各项基金的项目和数额,由董事会决定。联营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的后两个月内,由董事会决定分配方案后,向双方分配利润款项。第七条 风险承担联营公司以自己的注册资金承担民事责任,联营双方对联营公司以外的债务,亏损不承担

4、责任。发生亏损时,按股份承担有限责任。第八条 各方责任甲方责任:1.负责办理用地、用电等审批手续。2.负责办理各项报批,领取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申请免税,及各方联营人员长住、暂住证。3.负责办理政府各项批件、批复、选址、定点,前期挖道、铺设电缆原料的采购。乙方责任:1.对各个产品工艺、技术、生产指导管理。2.投入机器设备,乙方负责考察、洽谈、货比三家。3.委派公司人员进行生产管理,对新产品负责开发。第九条 董事会1.联营各方董事会成员由各方委派,共5人组成,其中甲方 3 人,乙方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协商推选组成,董事会每届任期年,可以连任。2.董事会成员任期年。董事会成员如有临时变更

5、,可由董事的原单位另派适当人选接替,但应经董事会认可。3.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的经理、副经理或其他职务。4.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由董事会决定。第十条 董事会决定事宜董事会是联营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以下重大事宜:1.决定生产项目、经营方针、长远发展规模;2.审查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3.决定公司总经理的任免、考核;4.审改技术改造措施,决定处理重大事故的方案;5.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汇报;6.决定联营合同的变更或终止;7.决定总经理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问题;8.确定总经理、副总经理的报酬及考核。第十一条 组织机构联营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

6、理对董事会负责,对外代表联营公司,对内统一领导本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联营公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根据联营各方推荐,由董事会审定任命。联营公司下设个职能科室和,其负责人由经理任命。联营公司设定员工人,其中干部人,工人人。第十二条 劳动管理联营公司执行公司所在地企业劳动工资制度。第十三条 财务、会计1.联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会计制度,并执行地方有关具体规定。2.联营公司会计记账方法采取以下第种方式:(1)权责发生制度。(2)借贷记账法。3.联营公司按月、季、年定期向联营各方及董事会报送会计报表。4.联营公司接受当地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同时接受经营各方内部审计。第

7、十四条 合作期限合作期限为5年,即自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限届满,如需继续合作,需在期满半年前提出书面要求,经董事会协商一致,可延长联营合作期限。在联营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退出联营,确因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不能继续合作的,经董事会协商一致,方可终止合作关系。第十五条 清算合作终止时,应依法组成财产清算小组,清理财产与各项债权债务关系,除因资不抵债而破产终止除外,可由董事会组织财产清算小组。清算财产,并扣除各方债权债务相抵后净值,应按各方投资股份比例分配。甲方原投入的不动产及原有设备不在清算之内。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联营成员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规定依其如数提交出

8、资额时,每逾期(时间)违约方应缴付应产出资额的%作为违约金给守约方。如逾期(时间)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的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要求终止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如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2.联营成员不得中途退出联营,如中途退出,除赔偿造成的全部损失外,另付出资额的%作为违约金。3.联营成员在本联营存续期间不得加入其他联营,如违反本规定,视为中途退出,按前款处理。第十七条 联营的退出各方在联营期限内不得擅自退出联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退出,需经董事会批准。第十八条 声明及保证甲方: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时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

9、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乙方:1.乙方依法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 )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第十九条 保密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机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10、。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第二十条 通知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交送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一起的相关责任。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

11、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转让联营各方在联营期限内不得擅自将投资转让第三人,如确需转让时,须经董事会批准,另一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各方协议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各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其他两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其他两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第二十三条 争议的处理1.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2.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调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

12、式解决(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四条 不可抗力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其他两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日内向其他两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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