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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 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贷款机构与人员设置4第三章贷款对象与用途7第四章授信金额、期限 、利率与还款方式10第五章贷款担保13第六章贷款业务流程20第七章附则27第一章 总则(一) 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经营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参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二)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商务贷款业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
2、于其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担保个人经营性贷款。(三) 个人商务贷款可采取额度授信方式(即额度项下个人商务贷款,以下简称“额度商务贷款”),也可采取单笔授信方式(即非额度项下个人商务贷款,以下简称“非额度商务贷款”)。额度商务贷款分成可循环授信额度与不可循环授信额度两类。(四)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实行“授权开办、审慎经营、有效担保、按期偿还”的原则,各种类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均需在总行授权或批复后方能开办。各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办理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原则。(五)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的含义:一、 借款申请人:指向中国邮
3、政储蓄银行申请个人商务贷款的自然人,即在城乡地区从事生产、贸易、服务等行业的微型或小型私营企业主(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主、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XX公司自然人股东等,下同)与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城镇生产经营者。二、 贷款行:指经总行授权开办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三、 额度商务贷款:是指综合考虑借款人资信状况与担保方式,授予借款人一定期限内一定金额的授信额度,在额度范围内满足一定的条件,借款人可多次申请贷款支用的授信业务。四、 非额度商务贷款:是指综合考虑借款人资信状况与担保方式,向借款人发放的非循环使用的单笔授信业务。五、 可循环授信额度:是指在额度商务贷款的支用期内
4、,若借款人未偿还额度内的借款本金余额低于授信额度金额,符合一定条件,借款人可多次申请贷款支用,但在任何时点借款人所申请的借款本金金额与借款人未偿还的额度内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六、 不可循环授信额度:是指在额度商务贷款的支用期内,符合一定条件,借款人可以多次申请贷款支用,但借款人可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与累计已经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七、 额度支用期:是指额度商务贷款借款人可以循环使用额度的期限,该期限最长为5年。八、 额度内贷款最长期限:是指在额度商务贷款额度支用期内,借款人可以申请借款的最长期限,该期限最长为5年。九、 额度存续期:是指额度商务贷款从额度
5、生效日起至额度内贷款最后到期日止的最长期限,即额度存续期等于“额度支用期”与“额度内贷款最长期限”之和,该期限最长为10年,额度内贷款的到期日必须在额度存续期内,但可以超过额度支用期。十、 额度年检:是指在额度商务贷款的额度存续期内,贷款行每年定期对借款人已生效的授信业务开展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借款人的可用额度余额进行相应调整或提前收回贷款,以确保借款人的授信额度金额与其资信状况和担保状况相匹配。十一、 额度调整:是指在额度商务贷款的额度支用期内,因借款人资信状况、担保状况等发生变化,且该变化已对或将对我行债权产生较大影响,对借款人可用额度余额进行下调、冻结、解冻结与终止等措施。十二、 额度
6、冻结:是指在额度商务贷款的额度支用期内,因借款人资信状况、担保状况等发生不利我行债权的变化,而对借款人可用额度余额进行的冻结处理,冻结后暂停额度内贷款发放。十三、 额度解冻结:是指对于已经被冻结的额度商务贷款业务,被冻结的风险因素解除后,而对借款人可用额度余额进行的解冻结处理,解冻结后则重新允许额度内贷款发放。十四、 额度终止:是指额度商务贷款的额度支用期内,因借款人资信状况、担保状况等发生不利我行债权的变化,而对借款人可用额度余额进行的终止处理。十五、 额度注销:是指额度商务贷款额度存续期自然到期,且借款人结清额度内所有贷款或借款人在额度存续期内提前结清额度内所有贷款时,对借款人的授信额度进
7、行的注销处理。(六)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严格执行“八不准”规定,同时实行关系人回避制度,业务处理流程中与借款申请人为关系人(包括有亲属关系或相互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员工,应主动提出回避,回避人所在单位应安排其他业务人员履行相应的职责。须回避的亲属关系是指参与信贷流程的员工与借款人之间为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含表/堂兄弟姐妹)与其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与兄弟姐妹等关系。须回避的利益关系是指参与信贷流程的员工与其须回避的亲属,在借款申请人经营实体中存在投资关系或与借款申请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七)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开办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第二章 贷款机构与人
8、员设置(八)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中相关部门与主要职责。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管理和经营机构层级分为五级,即小额贷款营业机构(或个人贷款中心,下同)、一级支行、二级分行、一级分行与总行。(一) 对于已成立小额贷款营业机构的一级支行,可将个人商务贷款的贷款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和部分日常贷后管理职责由小额贷款营业机构承担。(二) 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负责组织辖区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推广工作与具体授信流程工作(审查审批工作除外)。一级支行会计部门或一级支行上级机构会计部门指定人员负责贷款出账复核与贷款出账等工作。 (三)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信贷业务部负责贯彻、执行、细化上级规章制度,负责辖区个人商务贷款的推广、监督
9、管理与授信审查审批工作,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区域信贷产品的开发。一级分行、二级分行须在信贷业务部内设相对独立的审批中心,专职负责贷款的审查、审批工作。(四) 总行信贷业务部负责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产品研发、推广与业务准入等总体性事务,并按照“下管一级、监控到底”的原则履行监管职责。(九)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主要岗位设置。(一) 对于已成立小额贷款营业机构的一级支行,可在小额贷款营业机构设置受理岗、信贷员岗。(二) 一级支行设置信贷业务主管岗、受理岗、信贷员岗、合作岗、记账岗、贷后管理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三) 一级分行与二级分行设置审批中心主任岗、审查岗、审批岗、综合岗、档案管理岗、风险经理岗、产品
10、经理岗等岗位。(四) 总行设立个人商务贷款管理团队与相应管理岗位。(十)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各岗位主要职责。(一) 一级支行。1. 信贷业务主管岗:负责贷款行日常信贷工作的管理,包括组织个人商务贷款业务营销,履行对贷款调查、担保条件落实与日常贷后管理等工作的监督职责;承担个人商务贷款业务流程中的相应工作,包括业务上报审批前复核、贷款发放(支用)的审核等工作,可根据授权与借款人签署相关合同。人员隶属于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2. 受理岗:负责受理贷款的咨询与申请,对借款申请人的资格和提交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接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该岗位可由信贷员兼任。人员隶属于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3. 信贷员岗
11、:负责对借款申请人综合资信与担保情况进行调查,对调查流程、内容与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负责对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信息变动情况和贷款的使用与还本付息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尚未移交资产保全部门的贷款进行贷后管理。人员隶属于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4. 合作岗:负责落实贷款发放条件,如办理担保物抵押登记手续等,对贷款发放条件落实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合作岗可由其他岗位合理兼职,但信贷员不得兼任合作岗。人员隶属于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5. 贷后管理岗:负责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贷款质量抽查,日常监控,逾期提醒与协助信贷员催收等工作。人员隶属于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6. 档案管理岗:负责个人商务贷款业
12、务的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岗不得由信贷员兼职。7. 记账岗:负责核对放款信息,发放贷款。人员隶属一级支行会计部或为一级支行上级机构会计部门指定人员。(二) 二级分行、一级分行。1. 审批中心主任岗:对审批中心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负责制定、落实审批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各岗位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与检查,根据审批人员(审批岗)风险鉴别能力、审批经验等因素,对审批人员的审批权限进行差别化转授权,对审批中心负管理责任。审批中心主任岗在授权范围内对超审批岗权限的贷款进行审批,对贷款决策负审批责任。人员隶属于审批中心。2. 审查岗:负责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审查工作,对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以与信贷员授信建
13、议的合理性负审查责任。人员隶属于审批中心。3. 审批岗:负责受权范围内的个人商务贷款审批工作,对贷款决策负审批责任。人员隶属于审批中心。4. 综合岗:负责审批中心内部与一级支行业务资料交接与沟通。人员隶属于审批中心。5. 档案管理岗:负责本级分行信贷业务部档案与本级分行信贷部审批中心档案的保管工作。6. 风险经理岗:负责个人商务贷款的日常监测、检查,作业质量监督,风险预警。人员隶属于本级分行信贷业务部。7. 产品经理岗:负责个人商务贷款新产品研发,对当地重点行业进行分析;负责个人商务贷款制度本级范围内完善、修订、补充;负责辖内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推广、人员培训、业务指导等工作。人员隶属于本级分行
14、信贷业务部。第三章 贷款对象与用途(十一) 借款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 年龄在18周岁(含)至65周岁(不含)之间(以业务申请时,申请材料签署日期为准),在贷款行所在地(指二级分行所在行政区域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一级分行所在行政区域,下同)内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户口或居住一年(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二) 在贷款行所在地内拥有合法的经营实体(本人与配偶出资比例占30%或以上,或借款申请人实际控制该经营实体,下同);经营实体原则上须正常生产经营一年(含)以上(以实际经营年限为准,下同);借款申请人在设立本经营实体前有本行业从业经验、生产经营情况良好,贷款担保足
15、值可靠的,经营实体经营期限可放宽至6个月(含)以上。借款申请人为用款经营实体实际控制人(指本人与配偶出资比例占30%以下或非企业股东、合伙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列示的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为该经营实体最大股东(合伙企业应为普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为营业执照所列示的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亲属(仅包括本人与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2. 借款申请人的相应直系亲属占该经营实体二分之一(含)以上股份或投资份额;3. 借款申请人实际经营该经营实体,且对经营实体全部资产和收入有绝对控制权和支配权。绝对控制权与支配权主要表现为:对经营实体的资产具有使用、支配、处置的权力;对经营实体主要购销渠道具有控制力;对于该经营实体人事安排具有决定权;对于该经营实体的收益具有所有权与支配权。(三) 借款申请人生产经营稳定、持续,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 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手续,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特殊行业的需取得特殊行业经营许可凭证等。(五)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无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和不良社会记录,借款申请人与其配偶、所经营的经营实体在我行、人民银行的个人/企业征信系统、其他相关信用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