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客运站开业资料---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资料(实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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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部分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客运站管理,建立正常的汽车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营汽车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及进站经营的客运车辆。 第三条 汽车客运站是指下列以场地设施为基础,组织旅客集散并提供服务的经营单位。 (一)符合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规定的等级汽车客运站; (二)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集散旅客、售票、停发车功能的简易汽车站。 (三)单独设置的汽车客运代办站点。 第四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服从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接受

2、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五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遵循“旅客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加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服务。 第二章 开 业 管 理第六条 汽车客运站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旅客运输需要,按照方便旅客集散乘车的原则统一规划。城市发展规划中应考虑等级汽车客运站的建设位置,并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的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七条 汽车客运站应悬挂醒目的站名标志脾。 第八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达到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的要求。符合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售票、行包托运、候车、停车和发车等场地设施,及卫生设备;具有掌握一定管理知识,熟悉运

3、输业务的管理人员和站务人员。 第九条 申请开办汽车客运站须持上级主管单位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并提供有关资料到当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后方可开业。 第十条 汽车客运站需要变更经营项目、扩大经营范围,应报原发证机关审核同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要求停业,须提前30天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经审查同意,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后,方可停业。 第三章 服 务 管 理第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须按交通部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和配备人员。各职人员须明确分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有明确的质量标准。建立检查评比制度,定期进行检查考核,提高服

4、务质量。 第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加强对站容、车容、仪容的管理。 (一)车站内外经常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候车室布置美观大方,图表、业务介绍简明清晰,设施设备排放得当、整齐,商业柜台数量适度。 (二)营运车辆车厢内外整洁,设备齐全有效。 (三)客运工作人员要按交通部部颁标准(JT312787)公路客运工作人员服装式样和服务标志规定,统一着装、衣帽整洁、佩带服务证(牌)上岗,对旅客热情有礼,举止端庄大方。 第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对运输经营者要一视同仁,统一编排车站运行班次,安排售票。接受运输经营者的监督。 第十四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严格执行运价政策,按规定票价在售票口售票,并采取多种售票服

5、务方式,方便旅客。 第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在受理行包时,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计费,受理后须负责组织装卸,做好交接。行包装载严禁超高、超宽、超长和超载。 第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建立良好的候车秩序,及时向旅客宣传乘车须知、班车时刻及有关规定,坚持实行旅客凭票进站、检票上车、验票出站制度,严禁旅客无票乘车。 第四章 运 行 管 理第十七条 凡进入汽车客运站经营的客车,经营手续必须齐全,服从车站的统一管理、调度和指挥。 第十八条 凡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班线客车的经营者,必须与汽车客运站签订协议,站、车双方按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汽车客运站不得擅自接纳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车辆进站经营。 第十九条 汽车

6、客运站必须按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营运方式、经营区域、线路、班次经营,按时提供完好车辆,确保正点发车。 线路、班次一经确定,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站、车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条 经营客运的车辆,必须悬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线路标志牌,使用交通部统一规定的路单。路单由汽车客运站签发,如实填写,随车携带,并按规定回收、保管。 第五章 安 全 管 理第二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检查人员,严格执行客车进站检验合格报班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各种消防器材、设施配备齐全有效。 第二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应

7、根据条件,设立安全值勤人员,以维护车站治安秩序,保障旅客生命财产、车站和车辆安全。 第二十四条 汽车客运站要加强乘车安全宣传教育,严格查堵危险品,做好旅客行包和携带物品的危险品检查工作,必要时有权会同当事人开包检查,对查获的危险品要按规定登记处理。 第六章 票据营收管理第二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和客运经营者必须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客票。严禁使用擅自印刷的客票。 第二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建立和健全客票管理制度,严格领发和销号手续。 第二十七条 汽车客运站为经营者发售客票和受理行包托运的营业收入,应按协议定期办理结算,不得拖欠。 第二十八条 汽车客运站实行有

8、偿服务,按规定向经营者收取各项服务费。收费项目由交通部制定,费率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严禁乱收费。 第七章 考核与统计第二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建立考核制度,对车站经营情况和进站营运车辆的经营情况及经营行为进行考核记录。 第三十条 汽车客运站应按交通部部颁标准(JT3142-90)汽车旅客运输班车客运服务质量标准对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建立和完善各类台帐和档案。 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第二部分 客运站管理办法 为了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深化内部改革、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加强客运站工作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职工福利待遇。按照“打开车门

9、,服务两主,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方针。使客运站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结合客运站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一章 组 织 机 构 第一条 XX客运站有限公司隶属XX有限公司。下设行政办公室、财务室、站务科、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治安警务室和两个站务作业班组。第二条 汽车客运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主持和全面负责车站工作。各科(室)实行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负责。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由站长聘任,负责组织科(室)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站长负责并汇报工作。第三条、站长、副站长(兼安全办主任、行政办主任)站务科长、财务室

10、主任、调度科长组成车站机构设置,人员调整,提出工资、奖金分配方案、职工福利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并报总公司批准后实施。第四条、站长、副站长、站务科长、财务室主任、调度科长组成车站办公工作会议。检查车站各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和制度执行情况,分析和研究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站长决策。第五条 职工大会是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方式,对车站提出的生产经营计划、管理目标、发展规化、规章制度、工资分配、福利使用方案、奖惩办法及其它重大事项进行审查、评议和监督,对车站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有权向上级组织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第六条、严格劳动纪律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全员劳动合同制,劳动考勤

11、、会议考勤、卫生考勤和其他专项制度。职工(包括其他从业人员)请各项(类)假,并按客站工作岗位职责、劳动纪律考核奖惩实施细则规定执行。第二章 业务及服务质量 第七条 严格执行汽车旅客运输规则,遵守各项业务操作规程,执行业务数据化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标准。及时准备填制报送各类业务报表、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站务作业量、营收报解率达站规定的标准;站务作业差错率不能突破站规定的控制标准,各项营业收入以及其它杂项收入必须交财务科,现金收入当日交存银行,帐目日清月结;严格票据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加速营收款的收解,禁止贪污、挪用、拖欠营收款。第八条 拓宽业务,服务两主,组织社会车辆参营,及时与参营客车签订进站协

12、议,理毕所有手续。足额提取客运代理费,科学组织,合理调度车辆,严格审查参营车辆的营运资格,技术状况,装载标准,认真办理进站参营手续,做好过境车的报到签证。热情接待旅客,增设服务项目,开展多种售票方式,组织客源,提高客运实载率,加强过境车的管理,做好过境车的接发、签证、补票工作。加强车场管理,保持车场车辆停放整齐,确保进场停放车辆的安全,坚持收费标准,做到台帐清楚,不错收,不漏收。落实总务后勤经营责任制,加强成本管理,确保客站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第九条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好安全宣传和事故的防范工作,严格查堵“三品”;不售超员票,不发超员车,杜绝因站务操作责任而造成的重大

13、事故;加强车站的安全管理,切实执行安全制度,经常检查消防设施(器材),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客运站管理范围的安全。第十条 做好工作记录、业务记录、交接班记录、电话外事接待记录等各项原始记录,凡事都要查有依据,责任明确。第三章 后 勤第十一条 客运站对其所属的一切房地产及其它固定财产实行统一管理、使用和支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占用和干涉,职工应按规定缴纳水、电费。加强外接水、电费的收缴工作。第十二条 员工(包括其他从业人员)及其亲属都应该爱护车站的一切公共财物、花草树木,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对破坏盗窃公共财物的行为有权制止,有检举、揭发的义务。落实到各科(或个人)保管、使用的财物受到损失,责任人

14、应当赔偿。第十三条 办公用品和其他物品,实行严格的采购、保管、领发、核销制度,由专人负责,其他人不得擅自购买。第四章 检查、监督、处理 第十四条 车站站务科及安全办负责轮流值班,站长、副站长、站务科长、调度科长负责质量工作,对全站各项制度的执行,任务完成情况,服务质量,考勤等进行检查监督,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时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各项工作实行有效的监控;副站长、站务科长、调度科长,有权对出现的情况作出现场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如实记录。每月末,副站长、站务科长、财务室主任、调度科长将月检情况,考勤情况汇总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向站长如实汇报。第十五条 违反车站各项规定、制度有规定的按制度规定办理;无规定

15、的,车站有权决定给予100元至300元的经济处罚,并从当月工资中扣除;违反有关部门管理规定,而受处罚的由责任人承担。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过教育仍不悔改的,车站可令其停止工作,停发工资、奖金待岗或解聘;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2、违反车站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3、服务态度恶劣,打骂旅客,打骂职工,带亲友聚众闹事,闯入办公室或住宅、公共场所取闹,严重影响车站形象的;4、贪污或盗窃国家财产、材料、机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5、私收营收票款和其它杂项入款,与驾乘人员勾结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损害企业形象和单位利益的;6、聚众赌博,打架斗殴,卖淫嫖娼,贩毒吸毒,给社会家庭造成严重后果的;7、不服从领导安排,经教育不改或不履行岗位职责,影响工作造成单位损失的;8、工作不负责任,有严重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单位形象的;9、违规、违纪合符奖惩实施细则规定的。10、无理取闹,诬告陷害,对领导、职工进行人身侮辱的;11、挑拨是非,造成职工不团结,影响极坏的;12、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他人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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