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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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中层人员)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推进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努力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管理人员队伍,加快推进成为国内“环境修复领域领先的综合服务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建工集团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A-0)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层人员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的原则;(三)德才兼

2、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六)分类分层管理的原则; (七)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三条 对中层人员管理的内容主要涉及选拔、任用和考核等管理事项。接受集团党委及职能管理部门对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公司选拔任用的下列人员:(一)公司总部部门正副职管理人员;(二)公司城市事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三)公司党委下属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团总支书记。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五条 中层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政策水平,认真执行党及上级机关、组织的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

3、致。(二)具有本岗位所需求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业务水平、管理方法及法律和相关行业等方面的基本知识。(三)忠诚企业,认同公司企业文化,有事业心、责任感、有激情、有干劲,敢担当。(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团结协作、业绩突出。(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六)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有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 第六条 中层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具有累计五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与业务岗位相关的经历。(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三)担任公司中层正职,一般应具有基层工作经

4、历,在本级副职或相当本级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未满两年的应具备同层级副职和下一级正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四)担任公司中层副职,一般应具有下一级正职或相当岗位工作三年以上经历;未满三年的应当具备下一层级正职和下一层级副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五)新任公司团总支书记必须是党员,书记一般不超过32周岁,对条件特别优秀的,须报上级批准同意后,可以破格提拔使用。(六)公司派出的董事、董事长(监事长),原则上由公司中层及以上领导人员担任。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技术总监、质量总监、安全总监、总工程师的一般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担任公司总会计师的,应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

5、师)等相应岗位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担任公司总经济师的一般应具有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等岗位专业技术职务。担任上述职务的同时还需从事专业岗位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五年。(七)符合公司法、党章、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任职要求。 第七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在按有关规定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的特别中层人员,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中层人员,应当符

6、合下列情形之一: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地区、困难企业急需引进的。破格提拔中层人员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六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第八条 面向海外招聘人才,按照国家、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根据需要明确特殊的任职资格条件。第九条 面向社会或企业内部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由公司依据上述要求提出任职资格条件,履行相关程序。第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不按原则办事,给企业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7、(二)因失职或失察,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经济损失严重,影响较大的;(三)触犯治安处罚条例,受拘留处分的;(四)工作没有创新,业绩不突出,连续两年360度考核为C级以下的;(五)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另有规定的。第三章选拔任用方式第十一条 公司选拔任用中层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内部竞聘(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社会招聘)、人才引进等方式进行,择优任用。第十二条 公司选拔任用中层人员,主要采取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一)对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技术总监、质量总监、安全总监及同职级领导人员,公司部门正副职中层人员实行聘任制或者委任制。(二)对公司工会副主席、团总支书记以及所属党支部书记、城市事业部

8、工会主席按照党章、工会章程、团章和有关规定实行选任制或者委任制。第十三条 公司所属城市事业部进行党支部换届,按照有关规定,由公司党委对有关人选进行审批。公司城市事业部进行工会换届,由公司工会对有关提名人选进行审查,并报公司党委审定。第四章动议与提名酝酿第十四条 公司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启动中层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第十五条 通过组织选拔方式选拔中层人员,应认真做好动议工作。有关职位出现空缺、需要提拔中层人员时,一般由公司高管会研究,并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综合分析后提出建议人选。第五章 选拔任用程序第十七条 采取组织选拔方式选拔中层人员的一般程序:(一)沟通情况,酝酿提名。(二)通过民主推

9、荐方式、结合一贯表现综合分析确定考察对象。(三)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四)征求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方面意见。(五)组织考察对象填写基本信息表。(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提出任用建议。(七)公司党委会、高管会集体讨论、进行票决。(八)进行任前公示。(九)公示期满未发现问题的,履行相关任职程序。第十八条 采取内部竞聘(竞争上岗)方式选拔中层人员的一般程序:(一)公司人力资源部拟定工作方案,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二)在公司范围内公布竞争职位和职位说明书。(三)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报名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1

10、。(四)进行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综合测试。组织测试工作中,评委组成要坚持内外结合、上下结合,对竞聘对象进行民主测评,扩大选人用人民主。(五)根据综合测试成绩及民主测评情况,成绩相近的,实行差额考察。(六)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七)征求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方面意见。(八)组织考察对象填写基本信息表。(九)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十)根据测试和考察情况,提出任用建议,提交公司党委会、高管会集体讨论、进行票决。(十一)进行任前公示。(十二)公示期满未发现问题的,依法履行任职手续。内部竞聘(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第十九条采取

11、公开选拔(社会招聘)方式选拔中层人员的一般程序:(一)公司人力资源部拟定工作方案,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二)公司人力资源部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面向社会发布竞争职位、职位说明书。(三)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报名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1,海外留学人员需审查其经国家有关机构认证的海外学历学位。(四)进行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综合测试。进行笔试的,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五)根据测试结果确定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2:1。(六)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了解,采取以下形式

12、: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组织考察或向其单位党组织发函了解情况;通过人才中介机构进行背景调查或者通过其他渠道以适当方式了解人选情况;上述两个条件都不具备的,采取由被考察对象以书面署名形式向人力资源部如实说明自己工作、学习及任职考察要求的有关方面情况,并至少提供一名证明人的书面证明材料。其本人承担不如实说明情况的责任。(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征求意见、档案审核、填报核查个人有关信息、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人才的需要,可适当放宽公开选拔(社会招聘)报名人员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等资格条件。但报上一级职位的,需任本级职务满一年。第二十条 采取人才引进的方式选用中层人员

13、一般经过以下程序:(一)方案审批。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岗位需求,拟定人才引进工作方案,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二)人才寻访。根据工作需要,在深入分析人才市场及广泛寻访、猎取的基础上,产生引进人选。(三)综合评估。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人选进行综合评估。(四)背景调查。视情况与人选所在单位进行沟通,全面了解人选的素质、能力、业绩情况。可以借助猎头公司等第三方专业人才机构开展人才寻访、综合评估、背景调查等工作。(五)沟通协商。就岗位安排、任期目标、薪酬待遇等情况与引进人选进行深入沟通协商。(六)拟定人选。综合分析引进人选的市场认可度和岗位匹配度,提出人选任用建议。(七)研究决定。对引进的人才,

14、公司高管会可按契约制进行市场化选聘和管理,依据业绩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人才引进一般适用于引进紧缺专业人才或社会成熟的职业经理人。第六章 民主推荐第二十一条 组织选拔任用中层人员,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第二十二条 民主推荐由公司党委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相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可结合组织考察进行。(三)统计推荐票,进行综合分析。(四)向公司党委汇报推荐情况。公司党委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立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以票取人。推荐结果

15、不够集中的,可进行二次推荐。第二十三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中层人员人选或者本人自荐的,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公司党委工作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第二十四条 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公司机关中层副职以上人员的选用,由公司党委工作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组织该部门职工代表、相关部门代表、本系统代表进行无内定人选的民主推荐;第七章 组织考察与征求意见第二十五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公司党群工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职位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情况;既看德才表现,又看工作实绩;既看工作取得的效果,又看工作开展过程中采取的方式、方法;既看显绩,又看潜绩,正确评价考核干部,全面准确识别干部,不断提高考察质量。考察中要注意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第二十六条考察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组。(二)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四)请考察对象填写个人信息表。(五)请考察对象所在党组织出具廉洁自律意见。(六)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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