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项目尽职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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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尽职调查报告本所律师申明:一、出具本报告的依据1. 贵公司与本所的约定,本所指派律师组成项目组参与贵公司并购有限公司有限公 司(以下合称“目标公司”)之项目的相关工作,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并出具 本报告。2.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相关规定,出具本报告。3. 本所律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报告。二、声明事项1.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报告出具日以前已发生的事实,并依照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2. 本报告系前期的调查结果

2、,调查范围主要包括目标公司的历史沿革、业务和技术、主要财产、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重大债权债务、收购兼并、税务、诉讼仲裁、董监高情况以及劳动用工等事项。对于本报告出具后有关情况可能发生的变 化,本所律师保留对本报告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权利。3. 本次尽职调查所采用的基本方法主要为审阅截至2015年11 月2 日目标公司提 供的文件资料与信息,与目标公司有关人员会面和交谈,听取他们就有关事实的陈 述和说明。4. 为出具本报告,本所律师假设:(1)目标公司提供的副本、复印件均与正本、原件相符,是真实、完整、有效 的;(2)本所律师审阅的全部文件的印章、签字均是真实、有效的;(3)目标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本

3、所律师作出的有关事实的阐述、声明、保证(书 面或口头)均为真实、准确和可靠的。5. 对于本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直接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是根据目标公 司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文件或陈述发表法律意见的。6.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报告所揭示的问题系基于目标公司已经披露给本所律师的 事实,因受目标公司提供资料所限,本所律师无法评估目标公司未披露事项所涉法 律问题及风险。7. 本报告仅就目标公司的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 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8. 除贵公司外,未经贵公司和本所律师的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传阅、摘抄、引用 或者复制本报告。第一节释义贵公司指北京b有限公

4、司。a、公司指a有限公司。c指d股份有限公司c。工商局指工商行政管理局。章程指a有限公司章程。元指指人民币的货币单位。本报告除特别 指明外,均同。本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第二节a概览a 现时的工商登记情况如下:一、公司名称:a有限公司;二、注册资本:。三、实收资本:。四、法定代表人: 。五、成立日期:年月日六、公司住所:。七、经营范围:。八、公司类型: 九、营业期限:自年_月_日起至年_月_日止;十、股权结构:第三节存在的问题一、股权瑕疵根据公司的说明,a于2011年4月设立时,股东Y系代他人持股,公司于2013 年7 月增资至1, 000 万元时,股东 Z 所认缴股

5、份亦为代他人持股。公司真实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在某国企任职,不具有适格投资者身份,公司为了保护该股东而未能 提供该股东的信息。另外,公司未能提供代持关系的相关支撑文件,如银行流水、 代持合同等,故本所律师无法核实上述代持关系的真实性。根据公司现时的工商登 记信息, Z 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但根据公司的说明, Z 已退休在家,未参与公司任 何生产经营活动,而公司亦未能提供真实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信息及证明 文件,本所律师无法核实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综上,由于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本所律师无法核实公司真实股东及持股比 例,亦无法核实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真实情况,a的股权存在产生

6、纠纷的 风险。本所律师建议,在贵公司并购a前,可要求a披露真实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并取 得相关主体的声明确认,以尽可能降低股权纠纷产生的可能,同时亦可要求a为 还原真实股权承诺具体步骤和措施。二、关联方、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及竞业禁止问题由于公司未能提供公司股权代持的相关证明文件,亦未披露相关真实股东的信息, 本所律师无法核实公司的真实股东情况,亦无法核查公司全部的关联方,故本所律 师无法核实公司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及竞业禁止问题。根据公司的说明, 公司实际控制人在与公司生产经营范围相似的某国企中任职,且公司与该国企的控 股子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故公司存在涉嫌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的风险,公司实际

7、控 制人存在涉嫌违反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但由于公司无法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本所 律师无法对上述问题进行核实。本所律师提请贵公司关注公司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及竞业禁止问题,建 议在贵公司并购前,可以要求 a 披露真实股东的信息及关联关系调查表,以明确 公司的关联方及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及竞业禁止问题。三、产品的知识产权问题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续在与公司经营范围相似的某国企工作,由于两者均从事机床研发、生产、销售,且a目前只取得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故不排 除存在公司侵犯该国企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的情形。本所律师提请贵公司关注公司产品是否涉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问题,建议在贵公司并

8、购前,可以要求a取得该国企出具的公司产品不存在侵犯其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的书面确认函,同时要求 a 原股东作出承诺,承诺若因并购前公司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a原股东承担。四、技术及业务对其他公司的依赖问题根据a的说明,公司核心研发和技术人员在某家与公司主营业务相似的某国企任 技术人员,公司总经理兼技术主管W曾在某国企任职,且尚未解除与该国企的劳 动合同法律关系,另外公司业务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依赖该国企,故公司目前技术 和业务开展对该国企有一定的依赖,公司技术和业务的独立性存在瑕疵。 本所律师提请贵公司关注a业务和技术的独立性瑕疵问题。五、大供应商、大客户依赖问题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

9、司的供应商及客户高度集中,其中在数控系统和机床生产 线方面更甚。供应商方面,公司对有很强的依赖性,客户方面,公司对c具有很强的依赖性。若上述供应商及客户的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或该供应商、客户 与公司的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将对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应尽可能拓展供 应商,分散风险,同时开拓市场,增加营收潜力和稳定性。本所律师提请贵公司关注a存在对大供应商、大客户的依赖问题。六、关于环保和消防问题 公司目前所使用的厂房,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通用、专 用机械设备制造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范围。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厂房 建设未做任何环保报备审批手续,存在被环保部门处罚的风险

10、。同时根据公司的说 明,公司厂房建设过程中,亦未履行相应的消防报备及验收手续,存在被消防部门 处罚,甚至停业整改的风险,易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本所律师提请贵公司关注公司环保和消防未履行法定报备、验收程序而存在的风 险,建议在贵公司并购前,可要求a取得环保和消防部门认定公司合法生产经 营,不存在被处罚情形或潜在被处罚情形的确认函。七、关联资金往来问题经审查公司两年一期的科目余额表,并根据公司的说明,a与股东X、W及其他关 联人员存在长期、较大金额的资金往来。本所律师建议贵公司在并购前,可要求a清理关联资金往来,并由其股东承诺公 司今后不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八、公司实际生产

11、经营地与注册地址不一致问题根据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和公司的说明,经核查,公司设立时,厂房所在地尚未确定 门牌地址,为便于公司注册,街道办事处将位于于一间办公室无偿提供给 公司使用,用于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使用期限为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2月 29日。根据以上情况,公司自2012年3月1日起已无权使用于_,应当及时 办理注册地址变更。但公司持续未能取得厂房房产证,影响了注册地址变更。 根据公司的说明,现市正实施“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 证),无法及时办理注册地址变更,需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才可办理变更。公司自 2012 年3 月 1 日起的生产经营存在不合规情形

12、。为保障交易安全,本所律师建议贵公司在并购前,可以要求a取得区工商局出 具的公司未及时变更注册地址不会受到处罚的确认函,并可要求公司在条件具备时 及时办理注册地址变更。九、劳动人事、业务独立及财务独立问题根据公司的说明,由于公司财务负责人V、公司总经理及技术主管W尚未与原工 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故二人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劳动用工角度来 看,公司存在违反劳动合法法律法规之情形,从公司治理、公司业务独立和公司财 务独立、安全角度来看,此点会影响到公司业务和财务的独立性,存在较大的风 险。本所律师提请贵公司关注a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存 在的潜在风险,建议贵公司在本次

13、并购前,可以要求 a 解决该问题,保障公司业 务、财务独立。十、公司厂房及办公楼的相关问题2012年9月11 日,a与_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市_支行(以下简称“_银 行”)订立了银行法人按揭借款合同(编号:),约定该支行向公司提 供400万元的借款,借款用于购买位于区洪润路25号(1门)的厂房,借款 期限为自2012 年 9 月 11 日至2022 年 9 月 11 日。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公司 应当用其位于市区洪润路25号1门的厂房做抵押。同时,公司应当在取 得房产证后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权登记。2015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取得厂房的 房产证。故本所律师提请贵公司关注 a 厂房设立抵

14、押权之登记问题。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厂房迟迟未能取得房产证,系厂房开发商与国土资管管理部 门存在相关矛盾,厂房开发商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即开始动工建设。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使用厂房的合法、稳定性,本所律师建议贵公司在并购前,可 要求 a 取得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公司合法拥有厂房,不存在潜在的受到处罚的确 认函。经核查,公司尚有一栋三层办公楼,建筑面积约800 平方米,根据公司的说明, 该办公楼系公司自建,未履行相关报建手续,亦未取得房产证,故公司该自建厂房 行为存在被处罚风险。本所律师建议贵公司在并购前,可以要求a股东对该厂房可能受到的处罚及其他 可能给公司产生的损失作出承诺,一切损失由股东

15、承担。第四节a的历史沿革一、主要历史沿革情况1.公司的成立(2011 年4 月)(1)2011年4月19 日,a成立,成立时名称为“a有限公司”,注册号为,法 定代表人X,执行董事Y,住所在市区18立 号,注册资本200万元,实收 资本2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机床、机械设 备及配件、电子产品、塑料制品生产、加工;一般项目:机床、机械设备及配件、 电子产品、塑料制品、金属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销售及技术开发、信息 咨询服务”,成立时公司的执行董事为Y,总经理为X,监事为U。成立时,a的股 权结构如下:序号股东姓名认缴和实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1Y2X合计(2)注册资本缴纳情况:经审阅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日出具的验资报告(辽捷信源验 2011G088号)以及银行缴款凭证,截至2011年3月29日止,a已收到X、Y 缴纳的注册资本200万元,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其中Y缴纳190万元,X缴纳10 万元。根据a的说明,Y持有a95%的股权,实为代他人持股,但为保护隐名股东,公司 未能提供该隐名股东的相关信息。a亦未提供相关文件证明上述股权代持关系。2.增资至1,000万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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