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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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识融资租赁目录前言 1什么是租赁?什么是融资租赁?租赁和融资租赁有什么区别? 1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经历了哪几个时期? 3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现状如何? 5审批渠道不同的融资租赁公司有什么相同点,有什么不同点? 6什么是企业融资?什么是项目融资? 6什么是支持融资租赁的四大支柱? 7什么是债权融资?什么是股权融资?分别适用于哪些情况? 7什么是售后回租?开展售后回租要注意哪些问题? 8前言融资租赁在我国已经有27 年的历史了。融资租赁并不神秘,但对于大多数没有接触过 融资租赁的人来讲,认识融资租赁可能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要认识融资租赁,首先要分清融资租赁与租赁有什么联系?有什么不同?其次,需

2、要了 解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发展大致上可以分为几个时期?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现状如何,存在着怎样的挑战和机遇?在了解了这些基本信息以后 才有可能认识融资租赁。什么是租赁?什么是融资租赁?租赁和融资租赁有什么区别?从基本交易规则来讲,租赁(rental)是一种涉及两方的简单交易,融资租赁则是一种 涉及三方的综合性交易。这一点是租赁与融资租赁的根本区别。租赁的交易双方是出租人和承租人。租赁交易比较简单,承租人对出租人已有的物件交 付某种质押(居民身份证、押金等)和租金后,取回使用,租赁期满后将物件 完好地退还 给出租人,并取回质押物或者押金。例如,租自行车,租投影仪,租图书等。租赁交易的营 业税税目为服务

3、业,涉及的业务内容比较简单,除某些特殊的 租赁物件以外,需要协调的 法律法规问题很少。融资租赁的交易一般有三方(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参与,至少要有两个合同(融 资租赁合同、购买合同),是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交易。出租人根据承租人 对物件和供 货人的选择,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租赁期限结束后, 一般由承租人以象征性的价格购买租赁物件,租赁物件的所 有权由出租人转移到承租人。 购买合同的决策人是承租人,购买合同的买方则是出租人。供货人根据购买合同 的约定,向承租人交货。在我国设立租赁公司按设立一般工商企业对待,不需要特殊审批,租赁公司的经营也不 需要特殊的监管

4、。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则需要特殊审批,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也需要特殊的监 管。融资租赁交易的营业税税目属于金融保险业。融资租赁交易涉及的专业知识非常广泛, 例如金融、贸易、与物件有关的专业等;需要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巧比较高,例如项目的前 期策划与包装、结构设计、资金筹措、物件的管理等;需要协调的法律法规问题和政策问题 很多。表 1 ,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区别租赁融资租赁本父易特征两方一合冋,简单交易二方两合同,综合父易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十三章合同法第十四章物件的所有权出租人出租人物件的购买选择权出租人承租人物件的维修责任出租人承租人审批与监管服务业营业税税目不需要金融保险业关于期限问题。期限的长短不是租赁

5、与融资租赁的根本区别。租赁的期限可短可长,短 的不到一天,长的可以几年,例如租自行车的期限往往不到一天。而房屋的租赁合同, 房东一般是每两年或每三年与租户签一次合同,考虑价格指数的变动,两年或三年以后,房 租有可能提高,也有可能降低。融资租赁的期限可长可短,长 的一般可以到5 年(超过5 年的实际案例很少),短的不能低于一年。因为融资租赁的物件均必须形成固定资产,而固定资产必须计提折旧,一年期是固定资产与低 值易耗品的分界线。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经历了哪几个时期?答:我国的融资租赁业是在特殊的年代,出于特殊的目的,以特殊的企业形式从国外 引进的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特殊的年代20 世纪 80 年

6、代初期,整个国民经济非常困难,企业的装备十分落后, 社会的物资异常匮乏,市场供应紧张,资金极度短缺,在引入融资租赁的前一年(1980 年), 我国的外汇储备竟然为12.96 亿美元。特殊的目的引进外汇资金,用于购买国外的先进适用的设备,支持国内企业的技术 改造和装备更新。特殊的企业形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照我国的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自主 地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筹措资金。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由外方在国际金融 市场上筹措资金,主要由中方在国内寻找业务。特殊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一种贸易与信贷相结合,融资与融物为一体 的综合性交易,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在此之前,我国几乎无

7、人知晓融资租赁为何物。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时期。(一)高速成长(1981年4月至 1987年)在这一时期,我国实行计划经济,经济行为的主体是各级政府部门。尽管当时我国还没 有征信记录和信用评估体系,企业的财务报表也和国际不接轨,但境外的投资人仍然蜂拥而 来,国内合作伙伴的响应也非常积极。图 4 ,国内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时期在这一时期的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项目由各级政府部门决策,归还租金由各级政府部 门提供担保(包括外汇额度担保),甚至具体管理也由各级政府部门操劳。政府部门列入计 划的租赁项目,肯定是安全可靠的项目。根据对 1987 年底成立的19 家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调查,1

8、987年底累计引进外资17.9亿美元,没有不良债权发生。外方股东中不乏世界级的银行和 商社,例如来自日本的 东方(ORIX)租赁公司、三和银行、日本兴业银行、樱花银行、三菱信托银行、日本长期信 用银行;来自美国的GATX;来自德国的德累斯登银行、德国裕宝联合银行;来自法国的巴 黎巴银行;来自意大利的意大利商业银行等。(二)行业整顿(1988 年至1998 年)1988年6月20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指出“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 1988年4月13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布,我国经济行为的主体由政府部门转向企 业。由于体制转换的原因,很快出现了全行业性的租金拖欠,当时的24家外商投资租赁

9、公 司的租金拖欠总额达 3 亿美元。在行业协会的不懈努力下,解决租金拖欠问题得到政府部门的支持。1998年8月18日, 会长宣布,经过10 年的努力租金拖欠问题已得到解决。尽管如此,在行业处于整顿的 10 年间并没有停止发展的步伐。10年间新设立了14家 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共完成新签融资租赁合同金额46 亿美元。(三)法制建设(1999 年至2003 年)从 1999 年开始,我国陆续完成了融资租赁法律框架的建设。(1)合同法(1999年9月15日生效);(2)企业会计准则租赁(2001年1月1日生效),后修改为企业会计准则21 号租赁( 2006年2月15日生效) ;(3)金融租赁公司管

10、理办法(2000年6月30日发布),后经修改(2007年1月23 日发布);(4)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9月13日发布),后修改为外 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15日发布);( 5 )税收政策,不断完善中。(四)恢复活力(2004 年以后)国际金融公司在1996年提供的技术援助项目中,提出中国的租赁业迫切需要恢复活力。 2004年以后发生的三件大事,标志着我国融资租赁业已进入恢复活力时期。( 1 )外商独资融资租赁的开放:2004年12月11日,商务部外资司负责人宣布自即日 起开放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在此之前,商务部已批准GE和卡特彼勒进行设立外商独资融资 租赁的

11、试点。(2)内资融资租赁的试点:2004年 12月,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批准9家内资 融资租赁公司试点单位, 2006年5月再次批准11家试点单位。(3)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修订:2007年1月,中国银监会发布经修订的金 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重新允许国内商业银行介入金融租赁,并陆续批准所管辖的银行设 立金融租赁公司。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现状如何?答: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现状可以用五句话概括:法律框架已具备;有三类融资租赁公 司;有四种类型的业务;有五类外围产业;有两种不同的评价。(1)法律框架已经具备融 资租赁业最低限度的法律、法规已经具备,开展融资租赁再也不会无法可依。例如, 融资租赁业的基本

12、交易规则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有合同法及其第十四 章“融资 租赁合同”作依据。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已有企业会计准则 021租赁作依据。在行业监管方面,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适用 于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银监会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适用于金融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业的税务政策也基本完备。(2)有三类融资租赁公司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存在三类融资租赁公司,即商务部(继承外经贸部)审批的外商 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银监会(继承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和国家税 务总局联合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 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最早出现,曾经是我国引进外汇资金的

13、窗口之一。几乎在外 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了一批内资的、非银行金融 机构的 金融租赁公司。2004年12月,根据中国政府加入 WTO 的承诺,融资租赁对外商独资开放。 与此同时,融资租赁对“内商独资”也开放,2004年 12 月出现了试点的内资非金融机构的 融资租赁公司。(3)有四种类型的业务国 际通行的融资租赁解决方案,在我国都已成功地付诸实践,并且都有实际案例。目 前我国的融资租赁公司通行4种业务类型:直接融资租赁、厂商租赁、销售商租赁 和项目 租赁。直接融资租赁中的一些扩展方案,例如售后回租、联合租赁、跨境(转)租赁(包括 进口和出口)等,也都有成功的案例。(4

14、)有五类外围产业。由于融资租赁的迅速发展,出现了一些服务于融资租赁,依托于融资租赁的外围产业, 其中主要有:专业网站、培训公司、会展公司、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包括租赁经纪人) 等。(5)两种不同的评价。国内的专业人士认为,我国的融资租赁业经历了四个发展时期,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发 展。国外的专业人士则认为,我国的融资租赁业目前还不能列入“新兴市场”,只能算做处 于萌芽状态。审批渠道不同的融资租赁公司有什么相同点,有什么不同点?答: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目前存在着三种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1)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继承外经贸部)审批和监管。(2)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继承中国人民银行

15、)审批和监管。(3)内资试点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试点。最初为了引进外汇资金,缓解国内外汇资金的短缺,我国出现了中外合资经营的融资租 赁公司(1981年 4 月),此后外经贸部和商务部一直按正常程序审批中外合资经营的融资 租赁公司。比中外合资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稍晚(1981年 7月),中国人民银行按非银行 金融机构为企业定位,先后批准设立了15 家融资租赁公司(称为“金融租赁公司”)。2004 年12月以后,根据中国政府的承诺,在中国加入WTO以后3年内,融资租赁业对外商独 资开放,因此将中外合资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和外商独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统称为外商投资 的融资租赁公司。与此同时,融资租赁业对内商独资开放,以体现公平。这三类融资租赁公司的相同点是:(1)遵守同样的交易规则:合同法第十四章。(2)遵守同样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 021租赁。(3)按同样的方式纳税。因此,单从融资租赁的市场地位来讲,这三类融资租赁公司没有区别。但是,差异还是 有的,这三类融资租赁公司的不同点是(1)审批部门不同,参见表3。(2)企业性质不同,参见表 3。(3)其他不同,例如外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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