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领导干部借喜庆之事敛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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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禁领导干部借喜庆之事敛财近日,济南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严格禁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的暂行规定。该规定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规定明确要求,全市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副处级以上干部,县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副科级以上干部,乡镇等基层站所负责人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国有控股企业中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或招聘的领导人员等必须严格遵守,按照从简、廉洁原则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大操大办,或者化整为零变相大操大办;严禁借机敛财。规定

2、界定的婚丧喜庆事宜包括:领导干部为本人及配偶、子女、本人及配偶的父母等操办的婚庆、丧葬事宜和生日、迁居、晋职、升学、就业等喜庆事宜。规定指出,领导干部在操办婚庆与生日、迁居、晋职、升学、就业等喜庆事宜时,禁止有下列行为:以任何途径和方式向所在单位、下属单位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发请柬、打招呼,邀请参加婚庆活动,接受礼金、礼品;收受或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提供便利条件、承担和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使用公款、公车、公物;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其中,操办生日、迁居、晋职、升学、就业等喜庆事宜时,还应严格控制参加人员范围。领导干部操办丧葬事宜,禁止有下列行为:接受

3、所在单位、下属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人员的礼金、礼品;收受或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违规使用公款、公物;搞封建迷信活动;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未能按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上交组织处理。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抵制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不正之风,禁止有下列行为:违反规定用公款、公车、公物为他人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或者为他人承担、报销相关费用;参加其他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操办的婚丧喜庆活动,或者赠送礼金、礼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者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任何婚丧喜庆活动,或者赠送礼

4、金、礼品。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报告制度。操办婚庆事宜,或者操办其他喜庆事宜参加人员超出亲属家庭成员范围的,事前须向所在单位党委报告有关活动的计划安排;事后一个月内,应将操办事宜的时间、地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范围、收受礼金礼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报告所在党委,并向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备案。操办丧葬事宜,事前可不报告,事后按前款要求办理。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干部考核的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班子成员、干部群众和组织的监督。对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违规收受的钱财和占用的公私款物予以收缴或者责令退赔。违规违纪行为和处理结果记入其廉政档案。各级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管辖范围内发生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责任制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本规定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行,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市监察局负责解释。严禁领导干部借喜庆之事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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