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征地村民养老保险规则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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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征地村民养老保险规则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府发1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和民政厅联合下发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劳社养字250号)精神。制定本方案。第二条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采取相关部门上门服务和联合办公的方式,县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本着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简化程序、节约开支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第三条新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村集体为参保单位。新征地农民为参保人员。第四条指具有县行政区域内农业户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被征用土地的农民。本方

2、案规定范围内的新征地农民。第五条本方案有条件的可参照本方案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和村集体。第二章参保登记第六条根据试行办法规定。新征地农民年满16周岁以上的均可按规定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下列人员不在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内: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土地被征收后。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的户籍已迁出本县的享受了征地安置费、土地补偿费后。第七条参保人员、参保单位、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公示表以下简称公示表一式五份,社会保险部门向参保单位发送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参保单位、县农业、国土资源

3、、劳动保障、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和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两份,参保单位、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参保单位统一组织参保人员填写申报表并负责填写公示表和登记表第八条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公示表内容须经所在村村民会议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履行公示。第九条同时报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参保单位将已公示的公示表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管理机构核准、报县农业、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认。携带公示表申报表登记表等材料,县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等相关手续。第十条参保单位因分立、合并和解散等因素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机构负责接管和办理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十一条新征地

4、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模式。筹集比例为:3新征地农民年龄在75周岁以上的,其中.个人不缴费,村集体按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35%缴费,并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第十二条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以月领基础养老金215元为标准。政府按养老金月领基础标准定额补贴。缴费标准详见下表:第十三条原有土地全部或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并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和村集体须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实际征地比例缴费,政府按同比例补贴。第十四条社会保险部门根据参保单位填报的申报表和公示表核定新征地农民个人、村集体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政府补贴金额。参保单位、农业、国土资源、

5、财政、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第十五条个人和村集体缴费在参保单位报表时同时办理。农业、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在参保单位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划款到社会保险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并在划款单备注栏上注明参保单位名称或单位社会保险代码。第十六条社会保险部门依据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的实际到帐金额。第四章建立个人账户第十七条参保单位足额缴费后。为其建立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十八条个人账户由新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村集体缴费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构成。第十九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由社会保险部门按照市政府规定的记账利率计息。第二十条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主

6、要用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可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按规定享受待遇;如本人申请退出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由本人或亲属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请表以下简称一次性支付申请表经社会保险部门审核批准后,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返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死亡的由参保人员家属填写一次性支付申请表经参保单位核准后。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终止其基本养成老保险关系。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三条按规定足额缴费的参保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参保单

7、位审核,报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县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养老金的核定及社会化发放手续。参保人员从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下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直至死亡。征地时本人年龄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的按规定足额缴费后,其中。经批准,从缴费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按以下方式核定基本养老金:征地时达到养老年龄人员。征地第二年及以后达到养老年龄人员。征地时75周岁及以上人员。第二十五条新征地农民在达到养老年龄时累计征地面积不足三分之二的按下列不同情况核定基本养老待遇:个人和村集体能够按对应待遇档次补缴差额部分的政府补足相应补贴后。不能补缴差额部分的按个人账户及政府相应补贴

8、金额为其核定月领基本养老金。本人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填写一次性支付申请表经社会保险部门核准后。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由参保单位或家属。社会保险部门申报。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后,按城镇企业职工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服刑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不予补发。第二十八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被判处拘役。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不享受其它待

9、遇。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期间的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待遇的调整。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第二十九条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参保单位和家属须在20日内为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养老金结算或停发手续。发生冒领养老金的社会保险部门责令其退还。第六章管理和服务第三十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联合办公服务包括参保人员资格的认定、征地面积比例的确认、养老保险费的划转、养老待遇的审批及核定等业务。第三十一条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具体操作。社会保险局开设新

10、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窗口,具体办理所属新征地农民参保业务。第三十二条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后。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根据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情况按相关规定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三十三条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实行计算机管理。社会保险部门负责研究开发独立的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待遇等信息。参保单位和人员可通过社会保险部门提供的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语音、触摸屏等不同方式。第三十四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由参保人员个人保管。第三十五条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参保单位负责对享受待遇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生存认证工作。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第三十六条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社会保险部门按照县政府规定具体负责基金管理和运营。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第三十八条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养老金发放标准。新征地村民养老保险规则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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