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务员离退休后的从业限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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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公务员离退休后的从业限制【内容摘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退休甚至主动辞职的公务员担任企业高管或者“下海”经商的现象屡见不鲜,出现了有些人利用原来的职务影响拿高薪,少数人直接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社会中介机构等营利性组织投资、任职,或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利用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谋取利益的现象,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这种另类的“官商合体”的现象在饱受公众质疑的同时也引起了社会对于离退休公务员从业限制的激烈讨论。那么,是否应该对离退休的公务员做出从业限制呢?本文从我国公务员法中关于公务员退休后从业限制的规定引入,从法律和现实的角度探讨了对离退休公务员实

2、行从业限制的必要性,对我国相关制度建设提出建议。【关键词】公务员法 公务员离职从业限制 公务员下海【正文】作为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公务员本身具有一些区别与其他职业的特性。公务员在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力与权利的同时,也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公务员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务升降、奖惩、晋升都必须在严格的法律程序下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那么,离职后的公务员也要在某些行为方面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么?一、 公务员法中相关规定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

3、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第二款):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二、对公务员法中相关规定的评价1、规定笼统,漏洞仍存。从公务员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我国法律对公务员退休后的从业做出了明确的限制,但是公务员法专门规定了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其他情形”的应该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因

4、其他情形,如被辞退、被开除而离职的公务员是否也规定从业限制?在立法中,“考虑到这些人员已经失去了良好的个人声誉,其离职后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组织任职或者从事营利性活动,也难以在其原所在单位“发挥作用”,因此可以不纳入本法限制范围。”本文认为,该规定有矛盾之处。公务员就因为被辞退、开除难道就一定会失去其原有的影响力吗?就一定发挥不了作用么?两年到三年的时间能够彻底的消除原公务人员的影响力和人脉关系么? 2、法律适用性问题。公务员离职之后,就成为了普通公民,公务员法和红头文件对他们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能有效管理他们吗?用该法令来约束已经离职的公务员难道不违反宪法么?这些都是尚未解决的问题

5、,也为公务员法的实施造成的了阻碍。3、可操作性不强。面对离职的大量公务人员,对其从事相关工作或经商的取证、收集信息存在困难,即使能证明其经商,惩处的问题也不明确。这一规定如何得到执行,违反者将如何处罚,看来也不甚明朗,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不强。三、从业限制,有必要吗?面对这一现象,我国法律规定而且社会上大多数人都认为有必要对离退休的公务员实行从业限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1、公务员权力的影响力具有持续性。公务员在职期间掌握一定的公权力,对隶属的单位具有一定的影响。这种权力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渗透性,即便在公务员本人离开公务员机关后的一段时间内仍具有不可低估的影响作用。2、原公务员在政府工作中掌握了

6、更多的信息,拥有更多的人脉关系,离职后如果为了获取利益违法应用,可能导致国家机密的泄露和公共利益的损害,钻法律的空子。同时也会造成市场竞争中的不公平现象。辞职的公务员,虽失去了公务员的身份和权力,但其原有的关系网、人情链、政府内部信息等所掌握的公共资源在一定时期内还可以发挥作用,这些都会成为特殊优势,从而严重损害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 3、公众的反应。公务员身份的特殊性使其行为随时随地受到公众的关注。公务员经商的不公平竞争现象,会使公众产生抵触甚至反抗情绪,这种情绪是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严重时甚至会发生群体性事件。4、现实情况的要求。近年来,一些官员在位时为企业谋利,等从领导岗位上退下后坐享企业“

7、反哺”的现象仍屡有发生。这本质上仍然是一种腐败行为。为了加强廉政建设,防止公务员以权谋私,不仅要对公务员在职期间的行为加以严格约束,而且还必须对公务员离职后的行为做出一定的限制。 本文认为,对离退休后的公务员没有从业限制的必要,主要理由有:1、违反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公务员离职后不再接受公务员编制,角色已经转化成一个普通公民,公民有从商的自由,如果强行加以限制,是违反人权的行为。2、关于原公务员的影响力问题。我认为,只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原公务员是可以适度的利用其正当影响力的。也许有的人会感觉不公平,但是对于在政府工作多年后离职的公务员来说,这是他们不多的优势之一,如果连这个都被剥夺,离职

8、后的公务员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就算禁止离退休公务员做相关行业,首先是很难界定相关行业。就算界定明确,如果法制不健全的话,捞好处也很好捞。3、有“一刀切”的嫌疑,对大多数离职公务员不公。对于那些本身拥有能力而因为某些原因离职的公务员来说,不利用原有的关系也可以在事业上取得成功,如果对所有的离职公务员都采取这样的约束的话,未免有失偏颇。4、只要做好了对在位的行政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从根本上切除导致离职后利用原有权力谋私的可能性,就不会发生类似的事件,也就没有对离职后的公务员进行管理的必要。做好事前监督,才能有效防止事故,对离职公务员进行限制更多的是一种事后监督。5、离职公务员以权谋私只是个例,不

9、具有普遍性,公众把更多的目光放在了负面的新闻上,而对大多数离职公务员的情况不甚了解。四、建议 1、这个问题从根本上来说是腐败问题。相对于离职后的公务员从事相关行业来说,我国目前存在的在职公务员官商勾结的腐败现象更为严重,所以反腐力度的加强是解决问题的关键。2、规范和限制还在职的公务员、官员。严厉查处官商勾结,规范在职的,离职的就没机会勾结利用了。 所以要加强对在职公务员特别是行政领导者的监督管理体制,切断勾结的可能性。出现了这种情况, 应该做的不是限制离职公务员做相关行业,而是应该加强立法,限制还在职的公务员,使他们不能在离退休之后获取利益,才能从源头上消除官商勾结。3、加大对离职后违法利用原有影响力的公务员的查处和惩罚力度。不对离职公务员从业限制不等于不对违法离职公务员加以惩处,把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结合起来,才能杜绝公务员违法现象的发生。离职公务员从事相关行业、进企业经商的现象并不是一个偶然现象,有着其内在的深层次的原因,单方面的限制离退休公务员的从业是无法解决问题的。在呼吁政府公正公开的今天,合理的规范公务员的行为十分必要,不管作为一个公务员或曾经是公务员的角色,也作为一个公民的角色,都应该有这样的意识和义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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