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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电子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审计对象,特指本公司财务部门、各子公司财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员。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第四条公司所属财务部门、各子公司财务部门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第二章内部审计目的、工作职责及范围第五条内部审计的目的。内
2、部审计工作是在本公司内部建立的一种独立评价职能。通过内部审计,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以达到查错防弊,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协助公司领导层有效的履行职责,规范公司运作行为,降低运营风险,完成公司经营目标。第六条内部审计的职责1、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审计工作计划报董事长审批。2、召开部门会议,围绕工作计划制订审计项目计划,按照计划实施审计工作。3、负责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底稿。4、编制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及合理化建议。5、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及落实情况。6、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第七条工作范围。1、财务审计。对被审计对象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其他有关经经
3、济活动进行审计。2、内部控制审计。审查公司及子公司用于保证完成经营目标而制定的政策、计划、程序和规定等所组成的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完善,是否得到的有效遵守及执行。3、项目预决算审计。对各子公司工程预算、结算、签证、决算等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计。4、经济责任审计。对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投资项目的经济目标、经营责任以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5、交接、离任审计。核实债权债务,监督资产交接;对离任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对其经营业绩进行评价。6、专项审计。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7、董事长交办的舞弊调查及其他审计事宜。第三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4、第八条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长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审计部对董事长负责。第九条审计部应当配备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审计人员。第十条审计部设负责人两名,由董事长提名并任免。审计部门负责人必须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与实际工作经验。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1、依法审计;2、廉洁奉公;3、忠于职守;4、坚持原则;5、客观公正;6、保守秘密。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或者利益冲突的,应当回避。第十三条审
5、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违反审计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第四章内部审计的依据、权限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依据: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2、公司规章制度,董事会决议。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4、经营责任单位的经营责任制度、责任状况及合同。5、公司及董事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种管理措施。第十六条审计部的权限:1、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2、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
6、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有关会议。3、参与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4、审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凭证、账表、文件,现场勘察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财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5、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询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6、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账表和有关资料的,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7、有权对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并监督建议的执行情况。8、对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及相关法规,或因失职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
7、及其直属领导,有权提出处理建议。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第十七条准备阶段1、确定项目审计计划。按照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确定项目审计计划,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2、成立审计小组。审计部根据项目审计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主审人员负责制定审计方案。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者提供专业建议。3、通知被审计对象通知被审计对象,要求被审计对象提前准备好生产、经营及财务活动的相关的单据、凭证、账表、文件等资料。第十六条实施阶段。审计小组依据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编制审计工
8、作底稿。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提出管理建议及审计意见,编制审计报告。第十七条报告阶段1、征求意见。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_日内,将其书面意见反馈给审计小组,超过规定时间视同无异议。2、报告审定。审计小组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后完成审计报告,报公司董事长签批。3、报告送达。审定的审计报告经董事长审批后送达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对象就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制订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审计人员有权就整改情况进行检查。4、档案管理。审计小组应在审计工作结束后_日内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记录、审计报告、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等文件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
9、5、后续审计。对主要项目应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采纳及执行情况和效果。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长审批之日起实行,并抄送各相关部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电子版(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执行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要求,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公司法、审计法、内部控制制度和审计署_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目的第二条内部审计是按照公司董事会的指示,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财经纪律以及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制订的各项规章
10、制度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得到正确的执行,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系统审计和监督,目的是加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挖掘内部潜力,强化公司内部管理,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服务。第三章内部审计的依据和范围第三条内部审计的依据: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2、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制订的规章制度,董事会决议。3、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制订的经营方计、计划、目标。4、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制订的经营责任制度、目标责任书及合同。5、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种管理措施。第四条内部审计的范围:1、年度经营预算的执行和决算;2、财务收支、经济往来的真实性、合
11、法性;3、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经济效益审计;4、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中层部门负责人或总经理的离任审计;5、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况审查;6、对合资、合作经营公司及合作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长短期投资、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性进行审查;7、检查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8、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制订的年度预算指标、绩效考核、营销考核等进行审计(以审计结果为最终考核依据);9、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10、对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风险预警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11、董事会交办的其它审计事宜。第四章审计
12、的种类和方式第五条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财经纪律、规章制度等问题进行审计查处。第七条专项审计。包括。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3、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4、审计调查。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第五章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第八条公司设立审计中心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中心在公司授权下,享有以下主要权限:1、根据需要召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有关审计工作会议;2、
13、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报告的事前审计;3、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月度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4、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产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5、参加有关会议;6、对审计涉及到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及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做出临时制止决定;8、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9、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
14、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10、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董事会反映;11、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第六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九条根据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后实施。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董事会临时决定的突击性审计任务除外)。第十条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转公司管理层签署意见,呈报董事会。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工作。第十一条对主要项目进行
15、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审计中心应向分管副总经理提出处置意见。第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七天内向董事会分管副总经理提出。董事会分管副总经理应当及时处理,在分管副总经理未做出处理意见前,必须执行审计意见的审计决定。第七章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十三条设立独立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十六条公司内部实行内审回避制度。凡有内审人员直接参与被审计单位实际经营活动的,必须经过一段恰当的时间(一年)回避对该单位所进行的内审工作。第八章审计档案管理第十七条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由内部审计人员负责。第十八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1、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