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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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劳务派遣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防火工作,保护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消防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各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障公司消防安全。 第四条 公司内有各种明显消防标志,设置消防门、消防通道和报警系统,配备完备的消防器材与设施,公司人员做到有能力迅速扑灭初起火灾和有效地进行人员财产的疏散转移。 第五条 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

2、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第六条公司配齐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桶等消防器材,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全体员工要爱护消防设施,禁止毁坏、偷盗消防设施,不能将消防设施挪作他用。除发生事故外,任何人不得私自运用。 第七条 消防器材管理措施为: (一)每年在冬防、厦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二)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三)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四)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第八

3、条 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为: (一)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二)消防水泵、喷淋沙石、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三)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四)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五)其他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第九条楼梯走道和出口。必须保持申通无阻,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设定禁令的通道上停放车辆。 第十条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 第十一条将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

4、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重点部位、应根据上述情况确定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做到层层有专人负责。同时,实行各部门岗位防火责任制,做到所有部门的消防工作,明确有人负责管理,各部门均要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十三条 消防责任领导岗位职责为: (一)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指标,开展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二)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制订或修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督促落实。 (四)经常检查防火安全工作,纠正消防违章,整改火险隐患。 (五)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

5、保障方案。 (六)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定期检查,确保各类器材和装置处于良好状态,安全防火通道要时刻保持畅通。 (七)根据各部门的设备旋转的具体情况,制定消防措施,制定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 (八)接到火灾报警后,在向消防机关准确报警的同时,迅速奔赴现场,启用消防设施进行扑救,并协助消防部门查清火灾原因。 (九)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第十四条 如条件允许,应设立消防控制中心,该中心的工作人员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二)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

6、话。 (三)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四)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五)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六)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七)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作业,发生事故。 由消防安全小组组织消防小分队对员工进行培训,使员工熟练掌握消防规则,消防技术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从而提高消防观念锻炼消防技能。 第十八条 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7、演习: (一)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二)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五)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美预案。 第十五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分别落实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动火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或销毁应遵守国宝相关规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

8、(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五)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七条 坚持杜绝火灾隐患,一经发现,要及时作出整改,具体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二)在防火安全检

9、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三)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四)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八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责令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二)违章动火作业或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等违反禁令的。 (三)遮挡,

10、锁闭安全出口,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的。 (四)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做他用的。 (五)常闭式消防门处于开户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第十九条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险隐患,保卫科应及时下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定期复查。 第二十条 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并能全面详实地反映公司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根据情况化及时更新,统一保管,备查。 第二十一条 消防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消防管理组织体系和各级消防安全负责人。 (三)消防安全制度。 (四)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的分

11、布情况。 (五)灭火预案。 第二十二条 每个季度由消防安全小组组长组织召开消防安全会议,对该季度的安全情况进行总结,评比表现较好的部门给予奖励。必要时把消防工作列入经济责任制考核。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个人,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 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宝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份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1.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

12、损失不大的; 2.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3.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4.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5.谎报火警的; 6.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7.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8.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份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1.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2.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他用的; 3.违反安全管理和

13、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4.强迫其它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5.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6.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三)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第二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保卫科负责对本制度贯彻、实施、监督。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修改、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员工和(以下

14、简称“公司”)三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公司订劳动合同被派往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上述被派遣的劳动者特指用工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依据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如实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及用工单位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及试用期 第五条由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年。试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执行。 第六条经用工单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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