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粮液与茅台不是垄断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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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疑问一:茅台与五粮液是不是垄断企业?答:五粮液与茅台不是垄断企业。理由如下:1、垄断企业有一个关键的特征,就是生产者可以通过增减产量来间 接影响价格。而根据有关新闻得知,白酒行业产能过剩、竞争惨烈, 说茅台和五粮液垄断市场十分可疑。报告显示,2012年白酒全国销 售收入将近3190亿元,而茅台、五粮液合计约900亿,不到全国份 额的30%。远比不上在炼化环节占有70%市场的“两桶油”对市场价 格的控制力。两家企业增减产量对市场价格基本不会产生影响。(事 实上,白酒行业正面临“过冬”,高端白酒价格下跌已成趋势)2、一个企业是否拥有进入门槛的保护是判定是否垄断的关键。本案 中,五粮液与茅台严格来说

2、并不拥有有力的进入门槛保护。首先,两 家企业并不具有先天优势,在进入市场时与其他生产者并无差别;其 次,判断垄断的标准是看是否存在行政垄断,而茅台与五粮液的市场 份额不足30%可知,政府根本没有为它们设立行政门槛!(否则也不 会罚款了)另外,白酒的技术门槛不高,不足以使两家企业依靠技术 门槛形成垄断。以下这段新闻可以作为佐证:2002年12月17日15:20信息时报继此前的造摩托车的重庆力帆与嘉陵、做家庭影院的奇声之后,长安 汽车投资1亿元生产酒,与健力宝同步“掉入”酒市,一时之间,造车 的、造摩托车的、做音响的、搞饮料的全来做酒了。白酒业引发了千 军万马争上酒路的一幕。业内人士认为,白酒业的

3、技术门槛、市场门槛和资本门槛都比较低,外来资本进入不会受到太多条件的限制。这时,通过外来资本的 介入,一些新的营销思维将被白酒企业所运用,对于整合白酒市场、 推动白酒业的战略“突围”促进白酒营销“变革嘟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同时也是解决白酒生产企业资金匮乏和提升白酒市场竞争水平的有 效手段之一。本版撰文/记者杨彩芳彭鑫3、反垄断法本身就是一部“糊涂法”依靠这样的法律作出的判定本 身就令人难以信任。在教材中,老师已经用充分的理由说明为何反垄 断法是一部“恶法”。4、其次,判断是否垄断,不能简单看行业是否集中,定价是否密谋, 而要看交易双方是否出于自愿。一级经销商和酒厂关系悠久深厚,“限 价令”规范

4、市场维护品牌,是你情我愿的长远共赢行为。“限价”和茅 台、五粮液数次提高白酒出厂价并无本质区别,无可指责。5、最后,市场交易所转让的其实是一束权利,权利的范围由交易双 方在契约中规定。房东可以在租房合同里规定不许转租,铁道部可以 用实名制的方式打击黄牛对火车票的倒卖,那么为何酒企不能和销售 商达成转售的最低价格呢?由此可见,反垄断法第十四条(即禁 止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 格)是横加干涉市场自由和契约自愿的恶法,理应废止。问二:如此罚款是对的吗?为什么?答:针对这件事情来看,我认为如此罚款毫无理由的。1、由上述证明可知,两家企业并非垄断企业,因此对它们的处罚首先在立足点上就站不住脚;2、引述问一第五点:市场交易所转让的其实是一束权利,权利的范 围由交易双方在契约中规定。房东可以在租房合同里规定不许转租, 铁道部可以用实名制的方式打击黄牛对火车票的倒卖,那么为何酒企 不能和销售商达成转售的最低价格呢?由此可见,反垄断法第十 四条(即禁止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 的最低价格)是横加干涉市场自由和契约自愿的恶法,理应废止。综上所述,我认为这出针对酒企的反垄断调查是建立在错误的基础和 错误的判断标准之上的,得出的也是错误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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