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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 省 法 院 执 行 工 作 考 核 表制表单位: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制表日期:2010-10-17考核类别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分值扣分得分考核方法备注执行案件35分执行绩效12分结案率基层院90%以上,中级法院85%以上得满分,每低1%扣0.5分2根据司法统计报表和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统计结果执结标的(金额)到位率基层院达到65%、中院达到50%以上得满分,每少5%扣1分2实际执结率基层院达75%、中级院达65%以上的得满分,每低5%扣1分2人均结案数基层法院占前10名、中级法院占前2名的法院可得满分,每低一个名次扣0.2分,依次类推。2考核时只进行统计,最后统一确定得分平均
2、案件结案天数同上2同上超执限两年未结率严格控制在3%以内,每超过1%扣0.1分1根据未结案件的立案时间核对受托案件执结率不低于全院执行案件平均结案率,每低1%扣0.1分1根据省高院提供统计结果执行规范13分实行执行案件归口管理未将行政非诉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财产刑等统一由执行局负责实施的,每少一项扣0.2分。0.5查文件规定或调查了解实际操作情况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情况在执行立案、执行通知、财产报告、采取执行措施、审查异议复议等各个环节通过执行公开、执行告知等方式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因未告知发生当事人权利救济困难、执行错误、重大信访的,每件扣0.5分。1通过案件评查、省
3、院掌握的情况扣分严格执行办案期限的规定无故超过6个月法定执行期限未能结案的,每件扣0.5分;超过6个月法定期限应当办理延长手续而未办理的,每件扣0.5分1通过案件抽查和法院进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案件管理系统查询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定程序采取强制措施不符合法定程序或强制措施的适用不具备法定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件扣1分:不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及时查封、扣押、冻结的;明显超标的查封、长期不处理查封物、结案后不及时解封;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不积极不及时核查,对拒不报告、虚假报告的行为不查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违反最高院规定的。3通过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和省高
4、院日常执行工作管理登记的资料进行核实结案符合相关规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及时执结,中止、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件扣0.5分:1)中止、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不符合条件的;2)无财产案件的认定及“四查”工作不实,未穷尽执行措施的;3)中止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超过全年案件总数的20%,每超过2%的;4)虚假结案的(如双方未送达裁定书)。2通过案卷评查、司法统计核查执行文书立卷管理规范,及时办理结案、归档手续明确各类卷宗材料范围,重大事项要有合议笔录、工作过程要有执行日志、重大问题、重点环节要有执行笔录的,采取查控等措施要有证明材料,卷宗内容应全面、真实地反
5、映执行的整个过程和具体情况。正副卷要区分,装订整齐,管理严格。执行文书、记录、笔录不清楚、明确、完备的,每件扣0.5分;结案后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结案手续或手续不全的;办理结案手续后3个月未归档的;执行案卷或重要材料丢失、毁损的;执行案卷装订不规范的,每件扣0.5分1通过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和抽查归档卷宗核查办理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和复议案件符合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1)三类案件法定期限内结案率达到100%,每少5%的;2)异议案件复议后被上级法院改撤裁率超过20%,每超5%;3)异议案件超过本院执行案件30%的,每超5%的。2通过上级法院办理执行申诉、执行监督和执行信访案件反映的情况核查
6、;查阅立案登记本;查阅上级法院复议案件登记本落实执行听证制度执行中凡涉及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申请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等重大事项一律适用听证程序。应当听证的案件未听证的,每件扣0.5分1通过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强化执行裁决文书的说理性,保证执行裁决文书的质量严格执行文书制作程序和要求,做到时限合法、格式统一、技术规范、用语准确、说理充分、条理清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件扣0.5分:1)法律文书格式不规范;2)引用法律条款不准确;3)裁决文书存在错漏别字的。1通过执行案件评查和省高院办理复议案件、监督案件、督办案件以及信访案件中掌握上述问题积极协助外地法院执
7、行消极不配合、或协助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件扣0.2分0.5根据省高院统一掌握的情况酌定执行效果10分涉执行信访案件息访率、进京申诉上访率建立健全处理执行申诉信访案件机制,基层院涉执行信访案件的息访率达到90%、中院达到95%以上的得满分,每低1%扣0.1分。进京上访或越级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每件扣1分。2根据上级法院及省高院统计数据执行或处置不当引发暴力抗法或自伤自杀等恶性事件数每发生一起扣2分2省高院提供数据执行和解并履行率基层院达到40%、中院达到30%的得满分,每低2%扣0.5分2根据统计报表及查看结案手续当地党委人大等领导机关对执行工作的评价当地党委对法院执行工作不认可、提出改进
8、意见的,或人大对执行工作审议意见较大的,酌情扣分。1考评中,走访上述机关,调查了解案件评查合格率每年对50-100件执行案件进行质量评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的得满分,每低1%扣0.1分2执行行为被撤销或改正率上级法院审查执行异议、复议案件,撤销或改正案件数,或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予以纠正数不超过20%,每超1%扣0.1分1执行工作管理26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12分实行案件流程管理建立完善的执行实施、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等各类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将执行立案、准备、实施、结案等阶段全部纳入流程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对执行工作进行动态化管理。明确执行启动、执行人员、执行措施、变价处分、执行标的款项的交付
9、、异议及复议审查、执行裁判、中止终结执行、执行卷宗和执行进度等各个环节的基本工作要求,实现节点控制。科学分配各环节流程期限,利用在信息网络系统中设置审限提示、催办、报警等功能,强化审限管理,严格办理期限的延长和批准程序。对于非因客观原因超期没有完成流程管理阶段任务的案件承办人,或者因消极执行而超过规定执结期限没有执结的案件承办人,可予以更换。未制定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的扣0.5分;制定的流程办法内容滞后,不适用、实际操作性不强的,酌情扣0.5-2分;执行中未严格执行流程办法的,每件扣0.5分3查阅相关文件或相关规定、抽查案卷个人绩效考核档案制度, 建立执行案件办案质量评查制度,明确评查标准,执
10、行案件报结后交由专门机构逐案评查,建立执行差错分析和责任追究机制。未建立执行人员考核档案或绩效考核不认真,流于形式的,酌情扣05.-2分2辖区内实行年度绩效考核制度根据最高院关于执行工作考核的意见,中级法院对辖区法院实行执行工作单独考核,未进行单独考核或考核不认真的,酌情扣0.5-2分1执行监督体系建设6分廉政制度健全,遵守廉洁自律和执行纪律有关规定 建立反腐倡廉教育、廉政谈话制度,特别是要针对执行工作中容易出问题的重点岗位和环节,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监督体系;制定的制度要有针对性,重点解决好执行中的腐败现象、消极执行和乱执行的问题。未建立相应制度的扣2分,制度不健全、没有针对性的,酌情扣0.5-
11、1分。加强执行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权力观教育,及时开展警示教育。教育不到位的酌情扣0.5-1分。建立顺畅的举报、检举、控告渠道和强有力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查纠机制,确保“五个严禁”在执行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执行中发现存在违反“五个严禁”的,每起扣1分2相制度、教育学习记录查学习教育工作安排、工作记录和上级法院掌握的情况从本院及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了解情况 执行问责执行人员违法违纪,或工作失职、渎职被上级法院通报的,每人次扣1分。发生重大违纪、犯罪的,实行特别扣分。1根据上级法院统计情况建立科学分权运行机制合理配置优化执行权,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分立运行。未分立的,扣1分。1健全和落实执行公开制度1
12、应当通过通知、公告或者法院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案件执行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包括立案标准、启动程序、执行收费、承办人员、执行措施、救济权利、执行期限、结案情况等相关信息公开或告知执行当事人,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未告知或未公开的,每项扣0.5分;因此造成当事人上访或投诉的,每件扣0.5分。1查看立案大厅、抽查案卷及上级法院掌握的情况接受执行各方当事人监督在执行立案阶段要发放廉政监督卡或者执行监督卡;在送达相关执行文书时向当事人公布或告知举报电话。未采取接受监督措施的,扣1分1查案卷及材料落实上级法院意见10分积极落实上级法院各项工作部署认真执行上级法院有关决定、裁定、指示、意见和通知
13、。不执行上级法院对执行工作或案件处理作出的决定、意见等,被上级法院通报的,每次扣1分。2查阅中院、省高院有关情况统计认真办理上级法院督办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0.5分:未制定执行督办案件管理办法或规程的;未对上级法院督办案件逐案登记造册的;未在督办的期限内及时上报执行进展情况或执行结果的;既不向上级法院提出复议,又拒不落实、消极落实上级法院的督办意见,经催办仍未纠正的。2查阅相关文件或资料,各法院督办案件登记本,上级法院督办案件结果上报登记本自觉接受上级法院的协调、监督与指导因消极执行、执行错误等原因被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执行或提级执行的,每件扣0.5分;因久执不结,被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或指定的,每件扣0.2分;对下级法院主动提执的,不认真审查、不答复的,每件次扣0.5分2查阅中级法院、省高院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登记本实行重大执行案件、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重大执行案件及发生重大执行事项故意隐瞒未报告的或虚假报告的,每次扣1分;报告不及时或报告后处置不当的酌情扣0.5-1分;上级法院对报告的事项不处理、不指挥处置工作的,扣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