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结算方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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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证结算方式在当前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它把原来由进口商履行的凭单付款的责任转由银行来履行,即通常所说的:“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因为银行信用更加可靠、更加稳健,银行资金更加雄厚,使得买卖双方都增加了安全感,大大促进了国际间的贸易发展。第一节、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概念“信用证”结算由于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已成为现代国际贸易结算影响最大、应用最广泛的结算方式。信用证是由进口方的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向出口商开发的,授权出口商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签发以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该行必定承兑或付款的保

2、证文件。信用证业务有以下三个基本性质: 开证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开证行以自已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开证行是首先付款人。出口商(一般即信用证的受益人)可凭信用证,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向开证行凭单取款,而无须先找进口商(一般即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开证行的付款不是以进口商的付款作为前提条件。 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虽然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的,买卖双方要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但是信用证一经开出,在信用证业务处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与权利都必须以信用证为准,信用证是一项与买卖合同分离的独立文件。 信用证是一项单据业务。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凭相符单据付

3、款,而非凭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受益人要保证收款,就一定要提供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 据,开证行要拒付,也必须以单据上的不符点为由,因此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项“单据业务”。根据国际商会1993年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 )即UCP500中第二条“跟单信用证的定义”规定为:“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词语(以下称“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即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

4、: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人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2、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信用证开立后,只要出口商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执行,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就能及时收到货款。第二节、 信用证的种类及作用信用证根据其性质/期限/流通方式等不同特点,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常见的信用证,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按照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两种。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主要单据,如提

5、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或证明货物已发运的凭证。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多数是跟单信用证。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有的信用证要求汇票附有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也属于光票信用证。由于不附货运单据,出口商可在货物装船取得提单以前,就开出汇票,请求银行议付。因此,光票信用证实际上具有预先取得货款的作用。但是有的出口商与进口商关系比较密切,先将货运单据按信用证规定寄给进口商,方便进口商提货,然后凭光票向进口商收款。(二)、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就开证银行对信用证所负责任的程度而言,可分为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二种。可撤销信用证(

6、REVOCABLE CREDIT,是指开证行可以不经过出口商的同意,也就是不必事先通知出口商,在出口地银行议付之前,有权随时撤销信用证或修改信用证的内容。可撤销信用证在被撤销时,若通知行于接到通知之前,已经议付了出口商的汇票、单据,开证行仍应负责偿付。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收汇无保障,一般不采用,因而在信用证业务中并不常见。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IRREVOCABLE DOCUMENTARY LETTER OF CREDIT,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出口商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的内容,只要出口商提供的汇票、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不可撤销

7、信用证对出口商收取货款较有保障,在国际贸易中使用得比较广泛。根据UCP500的规定,若信用证没有说明,即没有出现“IRREVOCABLE ”或“REVOCABLE”字样,都认为该信用证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三)、保兑信用证和非保兑信用证就信用证有无保兑而言,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非保兑信用证。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一家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各款规定的汇票、单据,履行付款。保兑信用证的银行叫做保兑行(CONFIRMED BANK)。当受益人对开证行的资信不够了解或不足以信任,或者是对进口国家政治或经济上有顾虑时,才提出加具保兑要求。

8、也有开证行本身惟恐自已开出的信用证不能被受益人接受,主动要求另一家银行对它的信用证加具保兑。保兑行所承担的责任,相当于它自已开出信用证,所以,只有不可撤销信用证,才能加保兑。这种信用证又叫做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IRREVOCABLE CONFIRMED CREDIT。保兑信用证对出口商来说,取得了开证行和保兑行的双重保证付款。保兑行通常是信用证的通知行,但是有时也可能是出口地的其他银行或第三国银行。通知行在担负保证责任时,一般是在信用证通知书上加注保兑文句,如:“此信用证已由我行加以保兑”字样 “THIS CREDIT IS CONFIRMED BY US”或“WE HEREBY ADD OUR

9、 CONFIRMATION TO THIS CREDIT”。英国有的银行在开出的信用证上,不用“不可撤销”字样,而以“保兑”来代替。因此大部分英国银行开出的保兑信用证,并不意味着由第三者银行来保兑,而是开证行本身对信用证负有保证兑付的责任,实际上就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未经另一家银行保证兑付的信用证。不保兑信用证可能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也可能是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的不保兑信用证,是由开证行负不可撤销的保证付款责任,通知行不加保兑,只负通知的责任,所以这种信用证常在信用证通知书上注明:“此仅系上述银行所开信用证的通知,我行

10、不负任何责任”(THIS IS MERELY AN ADVICE OF CREDIT ISSUED BY THE ABOVE MENTIONED BANK WHICH CONVEYS NO ENGAGEMENT ON THE PART OF THIS BANK),或类似的免责文句。按照国际惯例规定,若信用证没有注明CONFIRMED字样,都认为该信用证为不保兑信用证。(四)、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SIGHT LETTER OF CREDIT AND USANCE LETTER OF CREDIT),就信用证付款时间的不同而言,可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1、即期信用证(SIGHT LETT

11、ER OF CREDIT),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即期信用证又可分为以下五种:(1) 银行汇票信用证(BANKS BILL CREDIT),又叫银行付款信用证CREDIT PAYABLE BY A BANK,是指以银行为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由银行直接承担对汇票的付款责任。这种信用证汇票付款人可以是进口地的开证行,也可以是付款行或第三国的偿付行。(2) 商业汇票信用证(TRADER BILL CREDIT),又叫商号付款信用证(CREDIT PAYABLE BY A TRADER),是指以进口商为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一般规定:“对出票

12、人无追索权”(WITHOUT RECOURSE TO DRAWER)的条款和进口商负担利息的条款,因为票款是由开证行人(进口商)垫付的。开证行对出口商和议付行仍负有不可撤销的付款责任。(3) 凭收据即期付款信用证(PAYMENT ON/AGAINST RECEIPT CREDIT),是指开证行收到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领款收据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须注明:“PAYMENT TO BE MADE AGAINST SIMPLE RECEIPT(INSTEAD OF DRAFT )SIGNED BY BENEFICIARY。”一类文句。使用这种信用证的目的,是为了免除汇票印花税的

13、负担。但由于收据在法律上与汇票有别,而且远期付款的信用证,也无法用收据代替,故实际上应用不多。(4) 凭单付款信用证(PAYMENT AGAINST DOCUMENTS CREDIT),是指开证行收到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但有时也可在议付行凭单付款,这时议付行一般都是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它有时既不需要汇票,也不需要领款收据,以免除汇票印花税的负担。(5) 加列电报索汇条款的信用证(T/T REIMBURSEMENT CREDIT),是指开证行允许出口地银行在议付后,用电传/SWIFT等通知开证行或偿付行要求付款的信用证。开证行或偿付行接到上述电传/SWIFT后,有义

14、务立即将货款电汇或划拨出口地银行。这于进口商来说,必须提前付出资金,所以往往要求压低货价,以弥补其利息损失。对出口商来说,虽然能提前收到货款,但货价上的损失,有时可能超过提前收款的好处,也有可能因提前收款而得到利息等方面的收益。(6) 远期信用证(USANCE LETTER OF CREDIT),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的单据,不用立即付款,等到汇票到期时,才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主要有四种: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BANKERS ACCEPTANCE LETTER OF CREDIT),是指以开证行为远期汇票付款人,并由其承兑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汇票的一种信用证。承兑前,银行对出口商

15、的权利与义务是以信用证为准。承兑后单据与汇票脱离,银行成为汇票的承兑人,按票据法规定,应对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承担付款的责任。如出口商要求汇票贴现,则议付行在进口地的代理人于汇票提示承兑后,将汇票送交贴现公司办理贴现。贴现公司扣除贴现息,将净款交给议付行在进口地的代理行,汇付议付行,转交出口商。汇票到期时,贴现公司向开证行提示汇票,要求付款。、商号承兑远期汇票(TRADERS ACCEPTANCE LETTER OF CREDIT),是以进口商为远期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由于这种信用证是出口商给予进口商以资金融通的便利,所以带有利息条款。商号承兑远期信用证的结算程序与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的结算程序大体相同。一般是由议付行将汇票、单据寄交开证行,然后向进口商要求承兑。并由开证行保存此项汇票。将承兑通知书寄给议付行,于汇票到期时,由进口商付款。如前所述,以进口商为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目前并不多见。但是根据国际惯例,开证行对此类汇票,仍应负责。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ETTER OF CREDIT),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上规定,货物装船后若干天付款(通常以提单日期作为装船日期),或开证行见单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LETTER OF CREDIT PAYABLE AT SIGHT),常见的是澳洲进口商或开证行为了获得伦敦或纽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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