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在司法公正中的角色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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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体在司法公正中的角色定义 这几年发生的黄静案、邱兴华案、邓玉娇案、胡斌案,先后引发了大众对媒体与司法相互关系的思考.媒体审判一说已经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媒体在司法公正中如何正确定位成为当前的法律热点话题之一、 一、媒体审判的客观存在理论而言,新闻作为媒体传递信息的主要类型,应该是客观中立的,也不容许添加任何的个人意愿.可新闻稿件作为人的精神创作,不可避免的会呈现出明显的个性特征或个体风格而这种多样性或多元化,恰恰也正是各大媒体能同时并存的一种反映,如若所有的新闻稿都是同一副面孔,恐怕大多数媒体组织也就失去了继续存在的意义. 实际上,过多加载个人意见的法制新闻,确实将公众的思路和判断引向了道德

2、审判,已经影响到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和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使用,这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 因而,媒体报道对司法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我们甚至可以说审判媒体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当一个案件被媒体报道,立即会在一定区域内引起轰动效应,此时,社会大众的舆论压力或多或少都会对案件的最后审结造成一定的影响.作为一种事实,我们无需也无法回避,我们唯一能做的只能是尽量使案件审结前的新闻报道客观公正. 二、媒体在司法中的价值换个角度来看,媒体审判并不像某些学者担心的那样一无是处.它至少可以使社会大众关注中国的法治进程,关心我们的司法公正话题,这在一定程度上的确推动了中国的法制或法治建设. 对于媒体审判

3、,我们不能局限于形式意义上的理解,将它等同于对案件结果的提前宣判.我们应当从广义和实质意义上来考察媒体对案件审理产生的实际影响.因此,从这一点上来说,媒体审判是客观存在的,或者说,媒体审判实际上是指媒体对案件进展及其结果的间接影响作用,而并非简单强调媒体对案件结果的决定性作用. 当然,媒体在司法中的主要价值在于舆论监督,而不是直接的介入审判过程或企图过度诱导公众的主观判断司法公正与否的评判是建立在一定客观事实基础和衡量标准之上的主观判断.媒体的作用在于为其提供基础性素材,或进行事后的引导性总结,借以宣扬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进而促进大众形成现代法治理念,加快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 三、媒体的正确定位

4、媒体在司法公正的实现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部分媒体、新闻工作者、社会个体对媒体的角色定位存在一定的认识偏差这一偏差,影响了媒体应然价值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发挥. 媒体在司法公正中的角色定位宜作如下考量: 首先,媒体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宣传者.媒体作为重要的宣传工具,在普法工作中至关重要.自199年依法治国入宪至今,不过短短十余年时间这与几千年的人治历史相比,显然是微不足道的.尽管这几年我们的法治进程神速,但无法否定的事实是-与真正的法治相较,我们目前所处的法律环境,还不够理想,需要我们继续努力.对于社会大众来说,长期以来的人治思想不可能在短时间之内就予以彻底消除,这需要一个

5、缓慢、渐进的消化吸收法治思想的过程.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理念或法律思想的传播和宣扬是首要的.因此,媒体在法治建设中的宣传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法治,不是精英人物的法治,它应是人民群众的法制,它必须依托于社会大众对法治的理解和感悟.要提高大众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我们必须进一步发挥媒体在法律思想传播中的重要作用,使之成为真正的法制宣传者 其次,媒体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监督者权力需要监督,绝对的权力必然产生绝对的腐败.审判权也是如此,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现象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党和国家对此也高度重视 媒体作为社会生活中的一股重要力量,客观中立的职业规范使它成为天然的法治监督者

6、.为充分发挥监督功效,媒体应当在法制新闻的报道中,全面而客观的陈述有关信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参与案件的整个过程,及时披露相关资讯.作为监督者,我们应当注意保持媒体与司法之间的合理距离,正确处理好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的相互关系. 两者既不能相互对立,视若仇敌,也不可无原则的亲密无间,情同手足.在新闻报道中,媒体绝不能恶意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也不可为司法机关的最终判决铺路修桥,预设结案陈词. 再次,媒体是社会主义司法公正的参与者.司法公正与否,不是简单的取决于个案的承办法官,也不能肆意归结于司法机关的工作作风和价值理念,它更多的依赖于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和关注,因为司法公正不是部分人的主观臆想,而是一种社会总体评价.因此,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媒体作为评价司法公正的社会主体之一,也是司法公正的参与者,并且因其重要的监督地位而在社会主义司法公正的实现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第 1 页 共 1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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