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模板

上传人:re****.1 文档编号:562968842 上传时间:2022-10-05 格式:DOCX 页数:21 大小:24.9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模板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模板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模板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模板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模板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模板》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模板(2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模板(以下简称“业主”)与(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1. 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监理范围。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及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3.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 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2)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3)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4) 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以及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 真,邮子邮件等。4. 监理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 内的监理业务。5. 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

2、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支 付方式见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专用条件。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各执份。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模板(二)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监理人:(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 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 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监理投标

3、书或中标通知书;(2)本合同标准条件;(3)本合同专用条件;(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 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 付报酬。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模板(三)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监理人:(以下简称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发包人)与(以下简称监理人)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

4、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一)工程慨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规模及特性:4、工程总投资:5、工程总工期:(二)监理范围:施工及保修阶段。(三)附加监理安全责任:1、监理人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 符合建设强制行标准。2、监理人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 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 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3、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 理,并对建设工程安

5、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四)工程监理期限自:(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 由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日起七天内向监理人一次性结算支付。二. 本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三.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由发包 人分送有关单位。乙方(公章):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业主”是指承担直接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

6、,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 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 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 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监理单位的义务第四条 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

7、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 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第五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 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 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 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 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业主的义务第八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

8、,为监理工作提供外 部条件。第九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 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条 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 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一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 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第十二条 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 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

9、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四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 自备的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第十五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监理单位的权利第十六条 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 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选择发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 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 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

10、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 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 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 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 主报告。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 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 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 得监理机构复工令

11、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 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 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 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 付工程款。第十七条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 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 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 主。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

12、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第十八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 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 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 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 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业主的权利第十九条 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 签定权。第二十条 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 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

13、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第二十二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 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三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监理单位的责任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 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 同期。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 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 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 时限,不承担责任。

14、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 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业主的责任第二十八条 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 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二十九条 业主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 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一条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 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 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

15、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 到额外的酬金。第三十二条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 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业主。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 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 42 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 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第三十三条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 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 业务。当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单位发出 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业主发出通知后21 天内没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 通知发出后 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 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 据,而业主又未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2条或第 33条已暂 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时,监理单位可向业主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 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天内未得到业主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 知,如果第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