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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 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是指固定资产的价值分摊入到生产成本中的价值年限。前言1范围2引用标准3定义4计算方法5统计程序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 D附录E附录F 4计算方法每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应包括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的损失。在具体统计时,应 按本标准逐项计算财产损失。损失额计算单位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2、。4.2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4.2.1在用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公式: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X 1 1/折旧年限(年)X已使用时间(年)X烧损率 (%) (1)式中:重置价值一一按附录A (标准的附录)确定; 折旧年限一一按附录B (标准的附录)确定; 烧损率一一按附录C (标准的附录)确定。4.2.2在建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公式:损失额(元)=在建工程造价(元/m2)X受灾房屋、构筑物建筑面积(m2)X烧损 率(%)-(2)式中:在建工程造价依据在建工程受灾时已投入资金确定; 烧损率按附录C确定。4.2.3房屋装修财产损失计算:a)烧损后能够修复的,按实际修复费计算。b)烧损
3、后不能够修复的,按全部烧损计算。 计算公式: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X1 1/折旧年限(年)X已使用时间(年)(3) 4.2.4文物建筑财产损失按附录D (标准的附录)计算。4.3 设备(含房屋、构筑物内配套设备及施工设备)财产损失计算 计算公式同式(1)。4.4房屋、构筑物及设备类财产的使用时间达到或超过规定折旧年限80%,但仍有使 用价值的,其财产损失按下式计算: 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X20%X烧损率() (4)4.5其他财产损失计算4.5.1商品、原材料、燃料财产损失计算按烧损前购进价格加上税金、运输、仓贮等费用扣除残值计算。4.5.2在产品、半成品、成品、协作产品财产损失计
4、算 按成本价格扣除残值计算。4.5.3低值易耗品财产损失计算 按烧损前财产总量价值的20%计算。4.5.4城乡居民财产损失计算a)家电、家具、文体用品等财产按当地当时重置价值,以折旧年限10年计算。 计算公式: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X1 10/1X已使用时间(年)(5) 其中使用时间达到或超过8年,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其财产损失按重置价值的 20%计算。b)衣物、日常生活用品等财产损失按其烧损前财产总量价值的30%计算。c)金银饰品等财产损失按当地当时的加工费计算。4.5.5图书资料财产损失计算图书、期刊等资料按上年度的分类平均书价计算;缩微胶片(卷)磁带、光盘 等非图书资料按购进价格计算
5、。4.5.6古董、字画、古籍善本、美术工艺品、珠宝、金银制品及收藏品等可移动文物 财产损失计算进入市场的按商品计算,其他按文物部门评估价格计算或按其名称、数量、文 物级别、烧损程度以文字表述。4.5.7 牲畜、家禽、粮、棉、油、养殖业、农作物及经济林木等财产损失计算 按当地当时市场价格扣除残值计算。4.5.8城市园林财产损失计算a)苗圃、草圃、花圃等苗木及公园、道路绿化用树木财产损失,按当地当时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每平方米(株)价格计算。b)古树名木财产损失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评估价格计算,或按其名称、 数量、保护类别、烧损程度以文字表述。4.5.9草原(草山、草地)财产损失计算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30号令规定计算。国家重点保护珍稀动物财产损失计算按其烧损动物的名称、保护类别、数量和 烧损程度以文字表述。4.6本标准未列入财产,其财产损失可参照上述有关条款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