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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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隧道工程1. 一般规定1)施工场地应作出详细的部署和安置,出碴、进料及材料堆放场地应妥善布置,弃碴 场地应设置在不堵塞河流、不污染环境、不毁坏农田的地段。对风、水、电、路等设施作 出统一安排,并在进洞前基本完成。2)进洞前应先作好洞口工程,稳定好洞口的边坡和仰坡,作好天沟、边沟等排水设 施,确保地表水不致危及隧道的施工安全。3)隧道施工的各班组间,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并将施工、安全等情况记载于交 接班的记录簿内。工地值班负责人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4)所有进入隧道工地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带安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5)遇有不良地质地段施工时,应按照先治水、短开挖、弱爆破、先护顶、强

2、支护、早 衬砌的原则稳步前进。如设计文件中指明有不良地质情况时,必要时应进行超前钻孔,探 明情况,采取预防措施。6)本规定适用于山区公路隧道的施工,不适用于水底公路隧道。2. 开挖、凿孔及爆破1)开挖及凿孔A. 开挖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并检查支护是否 牢固,顶板和两帮是否稳定,如有松动的石、土块或裂缝应先予以清除或支护。B. 人工开挖土质隧道时,操作人员必须互相配合,并保持必要的安全操作距离。C. 机械凿岩时,宜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D. 站在碴堆上作业时,应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滑坍伤人。E. 风钻钻眼时,应先检查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

3、正常完好;管子接头是 否牢固,有无漏风;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钻孔堵塞现象;湿式凿岩机的供水是否正常; 干式凿岩机的捕尘设施是否良好。不合要求者应予修理或更换。F. 带支架的风钻眼钻眼时,必须将支架安置稳妥。风钻卡钻时应用板钳松动拔出,不 可敲打,未关风前不得拆除钻杆。G. 电钻钻眼应检查把手胶套的绝缘和防止电缆脱落的装置是否良好。电钻工必须手戴 绝缘手套,脚穿绝缘胶鞋,并不得用手导引回转钢钎,不得用电钻处理被夹住的钎子。H. 在工作面内不得拆卸、修理风、电钻。I. 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J. 钻孔台车进洞时要有专人指挥,认真检查道路状况和安全界限,其行走速度不得超 过25m/min。台车在行

4、走或待避时,应将钻架和机具都收拢到放置位置,就位后不得倾斜, 并应刹住车轮,放下支柱,防止移动。2)爆破A. 装药与钻孔不宜平行作业。B. 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设在洞口 50m以外的安全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 加工爆破器材。长隧道施工必须在洞内加工爆破器材时,其加工硐室外的设置应符合国家 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的有关规定。C. 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物。D. 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离现场,其安全距离为:a)独头巷道不少于 200m;b)相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 100m;c)相邻的平行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少于 50m;d)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

5、35m)时,不少于500m。E. 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的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F. 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 刚打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如果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砂、流泥未经妥善处 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G. 洞内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药。H. 火花起爆时严禁明火点炮,其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 地点,但不得短于 1.2m。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的根数不宜超过 5根。如一人点炮超过5根或多人点炮时,应先 点燃计时导火索,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 1/3。 当计时

6、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所有爆破工必须撤离工作面。I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J.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必须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的有关规定 进行,并应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装药时可用投光灯、矿灯照明。起爆主 导线宜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必须大于 1m。K. 爆破后必须经过15min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有无“盲炮” 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在妥 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可进入工作面。L. 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

7、处理。M. 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至安全地点。N. 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岩石隧道两工作面距离接近15m (软岩为20m),一端装药放炮时,另一端人员应撤离到安全地点。导坑已打通的隧道,两端施工单位应协调放炮时间。放炮前要加强联系和警戒,严防对方人员误入危险区。土质或岩石破碎隧道接近贯通时,应根据岩性适当加大预留贯通的安全距离,此时只 准一端掘进,另一端的人员和机具应撤离至安全地点。贯通后的导坑应设专人看管,严禁 非施工作业人员通行。3. 洞内运输1)各类进洞车辆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制动有效,严禁人料混载。2)进洞的各类机械与车辆,宜选

8、用带净化装置的柴油机动力,燃烧汽油的车辆和机械 不得进洞(如通风良好,可以达到本章“通风及防尘”要求者除外)。3)所有运载车辆均不准超载、超宽、超高运输。运装大体积或超长料具时,应有专人 指挥,专车运输,并设置显示界限的红灯。4)进出隧道的人员应走人行道,不得与机械或车辆抢道,严禁扒车、追车或强行搭 车。5)装渣与卸渣A. 人工装碴时,应将车辆停稳并制动。漏斗装碴时,应有联络信号,装满时应发出停 漏信号,并及时盖好漏碴口。接碴时,漏斗口下不得有人通过。B. 人工卸碴,应将车辆停稳制动,严禁站斗车内扒碴。C. 机械装碴时,坑道断面应能满足装载机械的安全运转,装碴机上的电缆或高压胶管 应有专人收放

9、,装碴机操作时其回转范围内不得有人通过。6)洞内运输A. 有轨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a) 洞内平曲线半径不应小于车轴距的7倍;洞外不应小于10倍;b) 双线运输时,其车辆错车净距应天于0.4m,车辆距坑壁或支撑边缘的净 距不应小于 0.2m;c) 单线运输时,在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0.7m的人行道,并在适当地点设错车道,其 长度应能满足最长列车运行的要求;d) 洞内轨道坡度宜与隧道纵坡一致,卸碴地段应设不小于 1%的上坡道;e) 在线路尽头应设置挡车装置和标志,以及足够宽的卸车平台;f) 运输线路应有专人维修、养护、线路两侧的废碴和余料应随时清理。B. 动力牵引的有轨运输作业,可参照煤矿安全规程(

10、煤炭部86煤安字91号)的 有关规定办理。C. 无轨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a) 洞内运输的车速不得超过:人力车5km/h,机动车在施工作业地段单车10km/h,有 牵引车及会车时5km/h,机动车在非作业地段单车20km/h,有牵引车时15km/h,会车时 10km/h;b) 车辆行驶中严禁超车;a) 在洞口、平交道口及施工狭窄地段应设置“缓行”标志,必要时应设专 人指挥交通;b) 凡停放在接近车辆运行界限处的施工设备与机械,应在其外缘设置低压 红色闪光灯,组成显示界限,以防运输车辆碰撞;c) 在洞内倒车与转向时,必须开灯鸣号或有专人指挥;d) 洞外卸碴场地段应保持一段的上坡段,并在堆碴边缘内0

11、.8m处设置挡 木;e) 路面应有一定的平整度,并设专人养护;f) 洞内车辆相遇或有行人通行时,应关闭大灯光,改用近光或小灯光。7) 爆破器材运输A. 在隧道工程外部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B. 在任何情况下,雷管与炸药必须放置在带盖的容器内分别运送。人力运送时雷管与 炸药不得由一人同时运送;汽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别装在二辆车内运送,其间距 应相隔50m以上;有轨机动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不宜在同一列车上运送,如必须用同一 列车运送时,装雷管与炸药的车辆必须用三个空车厢隔开。C. 人力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有专人护送,并应直接送到工地,不得在中途停留;一人 一

12、次运送的炸药数量不得超过 20kg 或原包装一箱。D. 汽车运送爆破器材时,汽车排气口应加装防火罩,运行中应显示红灯。器材必须由 爆破工专人护送,其他人员严禁搭乘。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 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不得超过二层。E. 有轨机动车运送爆破器材时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护送人员与装卸人员只准在 尾车内乘座,其他人员严禁乘车。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必须放在专用带盖的木质车厢内, 车内应铺有胶皮或庥袋并只准堆放一层。F. 在竖井内运送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a) 必须事先通知卷扬机司机和井口上下联络人员;b) 除爆破工和护送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乘坐;c) 运送硝

13、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只准放一层,且不得滑动。运送其他炸 药时,装载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 2/3,并不高于 1.2m;d)用罐笼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其升降速度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炸药不得超过4m/s,用吊桶运送爆破器材时,其速度不得超过lm/s;e)司机在操纵卷扬机时,不得使罐笼或吊桶发生振动;f)运送电雷管时应装入绝缘箱内,切断洞内所有电源,并检查钢丝绳是否带电;g)严禁爆破器材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巷道内所停放;h)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严禁运输爆破器材。G. 严禁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皮带运输机运送爆破器材。4. 支

14、护1)隧道各部(包括竖井、斜井、横洞及平行导洞)开挖后,除围岩完整坚硬,以及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不需支护者外,都必须根据围岩情况、施工方法采取有效的支护。2)施工期间,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对支护各部定期进行检查。在不良地质 地段每班应设专人随时检查,当发现支护变形或损坏时,应立即整修和加固;当变形或损 坏情况严重时,应先将施工人员撤离现场,再行加固。3)洞口地段和洞内水平坑道与辅助坑道(横洞、平行导坑等)的连接处应加强支护或 及早进行永久衬砌。洞口地段的支撑宜向洞外多架58m明厢,并在其顶部压土以稳定支 撑,待洞口建筑全部完工后方可拆除。4)洞内支护,宜随挖随支护,支护至开挖面的距离一般不

15、得超过4m;如遇石质破碎、风化严重和土质隧道时,应尽量缩小支护工作面。当短期停工时,应将支撑直抵工作面。5)不得将支撑立柱置于废碴或活动的石头上。软弱围岩地段的立柱应加设垫板或垫 梁,并加木楔塞紧。6)漏斗孔开挖时需加强支撑时应加强支护,并加设盖板;供人上下的孔道应设置牢固 的扶梯。7)采用木支撑时应选用松、柏、杉等坚硬且富有弹性的木材,其梁、柱的梢径不得小 于20cm,跨度大于4m时不得小于25cm,其它连接杆件梢径不得小于15cm;木板厚度不得 小于5cm。木支撑宜采用简单,直立,易于拆、立的框架结构,并应保证坑道的运输净空。8)钢支架安装,宜选用小型机具进行吊装,并应遵守本规程“起重吊装”的规定。9)喷锚支护时,危石应清除,脚手架应牢固可靠,喷射手应配戴防护用品;机械各部 应完好正常,压力应保持在 0.2Mpa 左右;注浆管喷嘴严禁对人放置。10)当发现已喷锚区段的围岩有较大变形或锚杆失效时,应立即在该区段增设加强锚杆,其长度应不小于原锚杆长度的 1.5倍。如喷锚后发现围岩突变或围岩变形量超过设计 允许值时,宜用钢支架支护。11)当发现测量数据有不正常变化或突变,洞内或地表位移值大于允许位移值,洞内 或地面出现裂缝以及喷层出现异常裂缝时,均应视为危险信号,必须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 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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