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建筑运行维护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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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次 1 总则3 2 术语4 3 基本规定6 4 综合调适与交付7 4.1 一般规定7 4.2 综合调适过程7 4.3 交付与资料的移交7 5 系统及设备设施9 5.1 一般规定9 5.2 暖通与动力系统及设备9 5.3 电气系统及设备11 5.4 给水排水系统及设备13 5.5 医用气体系统与设备15 5.6 医院物流传输系统及设备18 5.7 智能化系统及设备19 5.8 建筑设施23 6 医院特殊功能单元24 6.1 一般规定24 6.2 洁净功能用房24 6.3 临床检验功能用房25 6.4 核医学功能用房25 6.5 医用污水处理站26 6.6 医疗废弃物暂存处27 7 室内外环境2

2、8 7.1 一般规定28 7.2 室内环境28 7.3 室外环境30 本标准用词说明32 引用标准名录33 附:条文说明35 1 总 则 1.0.1 为推动医院建筑设计、施工、运行维护一体化发展,指导和规范医院建筑运行维护各参与方的行为,实现安全、高效、智慧和绿色运维,营造健康与人性化的医疗环境,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医院建筑及院区内建筑附属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 1.0.3 医院建筑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综合调适与交付 4.1 一般规定 4.1.1 医院建筑的用能系统及设备应在竣工后进行综合调适,并在交工交付投入使用前进行资料移交

3、和培训。 4.1.2 综合调适范围宜包含主要用能系统,如受到项目属性和预算等因素影响,可根据需要有选择地开展单项系统调适,使得整个调适过程费效比最大化。 4.1.3 医院建筑交付运行时,应提交综合调适的全过程资料和调适报告以及用能设备与系统运行维护手册。 4.2 综合调适过程 4.2.1 宜根据系统复杂程度,组建调适团队,明确组织架构和各方职责,制定综合调适计划。 4.2.2 实施综合调适前,应对现场调适条件和施工质量进行检查,主要机电设备的性能应全数检查,其余机电设备可按比例抽检。 4.2.3 单体设备初调试应在设备启动阶段,确保单个设备组件安装正确,同时其设计条件下或接近设计条件的运行指标

4、达到设计要求。 4.2.4 系统联合调适应在单机初调试后进行,确保系统各组件间的协同运行合理,系统整体运行性能达到设计要求。 4.3 交付与资料的移交 4.3.1 综合调适过程中,应分阶段进行正式交付与资料移交。 4.3.2 医院建筑交付使用时,应组织调适团队共同编制运行维护手册,并对运行维护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4.3.3 竣工验收阶段,应交付与移交下列整理成卷的纸质和电子文件: 1 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和竣工图(含更新改造和维修改造); 2 建筑设备系统的设备明细表和台账; 3 主要材料、设备的技术资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4 仪器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和校正记

5、录; 5 隐蔽部位或内容检查验收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6 综合调适全过程工作记录; 7 单机调试报告; 8 系统联合调适报告; 9 系统综合调适报告; 10 设备操作说明书与系统运行维护手册; 11 控制系统和能源管理系统使用手册。 5 系统及设备设施 5.1 一般规定 5.1.1 系统及设备设施应包括通用机电系统及设备、医疗专项系统及设备,以及建筑设施。 5.1.2 系统及设备的运行与维护应参照现有技术规范,并结合区域特点及医院要求。 5.1.3 医院建筑运行过程中建筑用能系统宜进行持续调适工作,宜依据设备和系统的运行状况,定期开展用能系统再调适工作。 5.1.4 对系统及设备设施进行更换

6、更新时,应选用节能环保型产品。 5.1.5 各个专业系统和设备在操作维护作业期间应有人员安全防护措施。 5.1.6 应定期对建筑设备设施的表面进行清洁维护,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5.1.7 应制定运行维护计划,运维人员应按时巡查,并应记录运行情况及数据,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5.2 暖通与动力系统及设备 冷热源5.2.1 应定期对冷水机组进行巡查和维护保养,且当中央空调系统停止运行超过一周时, 开机运行前,应进行冷水机组电气安全性能检测;对于安装在地下层或通风不良位置的空调冷热源主机,应制定冷热源主机设备的防泄漏计划。 5.2.2 暖通空调动力系统运行过程中,宜对制冷(制热

7、)机组及配套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5.2.3 宜根据系统负荷的变化对制冷(制热)机组的运行台数进行合理调配及机组切换, 并制定适宜的开机方式及运行策略,且应运行使用频率较少的机组;运行过程中,应定期检测并校核机组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和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 5.2.4 应根据室外气象参数和建筑实际负荷的变化对冷水机组、锅炉房及换热机房的出水或回水温度进行设定。 5.2.5 宜根据冷水机组的冷凝温度和冷却水出口温度差的变化对冷水机组冷凝器侧污垢热阻进行监控。 5.2.6 锅炉及其附属设备的使用、校验和管理应符合现行标准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 的有关规

8、定。 5.2.7 采用烟气余热回收装置的锅炉供热系统,运行中应进行监控及调节: 1 控制烟气冷却器入口水温(热媒水温度)不低于设定温度。 2 烟气冷却器出口烟温通过热媒水循环泵、烟气冷却器旁路调节阀共同调节。 3 再热器出口烟温通过辅助蒸汽电动调节门调节。 5.2.8 应定期对多联机、空气源热泵空调系统设备进行巡查和维护保养。 5.2.9 应定期对机房专用空调进行巡查。 5.2.10 应定期对冷却塔塔体及相关设备进行巡查。 5.2.11 宜根据室外空气湿球温度确定冷却塔出水温度设定值,宜根据冷却塔出水温度对冷却塔风机运行数量及转速进行节能调节;具备冷却塔供冷措施的空调系统在过渡季或冬季运行时,

9、宜采用冷却塔搭配换热设备供冷。 5.2.12 应定期对二次换热(冷)系统的换热(冷)设备、水泵、电气控制和输配管网等进行巡查。 风系统 5.2.13 应定期对空气处理设备进行巡查,并对空调风管系统进行定期清洗、消毒。 5.2.14 采用集中空调系统、人员密度较高且随时间变化大的功能区域,运行过程中的新风量应根据实际室内人员需求进行调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736 的有关规定。 5.2.15 空调系统过渡季或冬季运行时,宜根据室外气象参数增大新风比或进行全新风运行;对于设置了自然冷却措施的空调系统,应优先开启自然冷却模式运行。 5.2.16 采用变频

10、运行的风系统,宜设置合理的变频范围,运行过程中通风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的有关规定。 5.2.17 应至少每年对通风空调系统使用的各类风阀检查一次,性能应稳定可靠。 5.2.18 应定期检查洁净功能用房净化空调通风系统的电加热器性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每月检查电加热组件的外观状况、发热单体性能、各连接件紧固性。 2 宜每三个月检查保护功能的可靠性,保护功能包括失风联锁保护、电加热过热保护等。 5.2.19 应定期巡查洁净功能用房净化空调通风系统的检查孔、检修孔、清扫孔、测量孔等位置的密封性,同时检查空调机组所有接缝处耐老化的

11、密封胶条性能。 水系统5.2.20 应制定冬季采暖期空调、供暖设备防冻计划,应定期对设备及管道的保温情况进行巡查,宜对保温效果进行检测,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效果的测试与评价GB/T 8174 的有关规定。 5.2.21 应定期对水泵泵体、水泵电机、阀门附件进行巡查及日常维护保养。 5.2.22 应制定管网水处理计划,定期对冷却水、冷冻水及采暖热水管路进行清洗消毒, 并检查软化水设备和电子水处理仪等水处理装置,管网水质检测结果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 相关规定。 5.2.23 应定期对采暖空调水系统进行水力平衡测试,系统水力应平衡。 5.2

12、.24 采用变频运行的水系统,宜设置合理的变频范围,运行过程中热水循环泵耗电输热比不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的有关规定,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不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的有关规定。 可再生能源5.2.25 对于采用太阳能生活热水系统的医院,夏季运行应定期检查过热保护措施,冬季运行应定期检查防冻措施,并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多热源耦合高效供能运行方案。 5.2.26 对于采用地源热泵系统的医院,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地源热泵系统与常规制冷(制热)系统耦合供冷供热的安全运行方案及高效运行策略。 5.2.27 医

13、院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系统,运行过程中宜进行现场检测与能效评价,检测和评价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 的有关规定。 5.3 电气系统及设备 I 变配电室5.3.1 运行单位接收变配电房时,应复查并完善变配电房的各项安全设施及必要的办公设施,缺失或不完好的应及时补充或整改。5.3.2 变配电室应配备质量合格、数量满足工作需求且电压等级相符的安全器具,并应对安全器具进行编号管理、定置管理、定期试验。逾期未做试验或试验不合格的安全器具应停止使用。 5.3.3 高压配电柜、变压器、低压配电柜的柜编号、回路编号等标志、标识应清晰明了。 5.3.4 高压配电柜、

14、变压器应定期做系统性的维护及预防性试验,低压配电柜应定期做维护及检测。 5.3.5 自备柴油发电机组在投入使用前应做负载试验,并记录运行参数和负载工况;投入使用之后应定期手动空载启动,并记录机组运行参数。 II 用配电设施5.3.6 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柜),应定期巡查和定期做手动/自动切换试验。 5.3.7 应急电源(EPS)和不间断电源(UPS)应保持周围环境温度与湿度在产品约定的范围内、通风良好、设备清洁,并定期充放电、更换蓄电池、模拟市电失电试验。 5.3.8 电动机及其控制箱在运行时应定期巡查,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维护。 5.3.9 更换照明光源或灯具时,光源、灯具的主要参数宜

15、参照原设计文件的要求。 5.3.10 病房、厨房、餐厅等场所设置的紫外线消毒灯,其控制装置应单独设置,并应采取防误开措施。 5.3.11 主要场所的灯具应定期清扫或擦拭,照度值宜定期测试,当实测照度值低于照明标准值的 60%时,宜更换光源或灯具。 5.3.12 景观照明、泛光照明不应对机动车驾驶员、行人及周边环境、居住建筑产生干扰; 放置在水中或水边的光源或灯具应符合防护等级要求,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5.3.13 装有剩余电流保护器的供电回路,应定期试验剩余电流保护器,其动作时间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 的要求。 5.3.14 有源滤波器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维护。 5.3.15 低压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应定期维护并保持在自动投切运行方式。 III 线缆及路由5.3.16 电线、电缆、光缆的标识牌和标志桩应保持完好。如有损坏,应及时补充或修复。 5.3.17 更换电线或电缆时,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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