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经营创业借款合同-兴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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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 个人经营创业借款合同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债务人: 签约重要提示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以下事项:一、请您在签约前,再次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合法的授权;(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字体加粗部分的内容;(三)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二、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中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2、。三、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债务人(即借款人)因经营或创业需要,向债权人(即贷款人)申请个人借款,担保人愿意提供担保,债权人同意发放借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各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含义:一、担保方式,本合同的担保方式可以是抵押担保、保证担保或质押担保,也可以是这三种担保方式中任意的组合。抵押人、保证人、出质人在本合同中均称担保人。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电讯费等。第二条 对立约方的说明见

3、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一。第三条 借款金额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二(一)。借款金额涉及到外币的,按照借款发放当日兴业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现汇(钞)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第四条 借款期限一、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二(二)。二、若前款约定的借款期限起止日与借款借据所记载的借款期限起止日不一致的,则以借款借据中的记载为准。三、若债权人提前收贷的,则视为借款到期日相应提前。第五条 借款用途本笔借款用于债务人本人经营、创业所需资金的周转,债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由此引起的责任由债务人承担。借款用途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二(三)。第六条 借款利率一、借款基准

4、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或兴业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借款发放时基准利率是指借款发放之日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二、借款利率在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动确定。其中:绝对值利率浮动是在基准利率上加上浮动百分点确定借款利率;百分比利率浮动是在基准利率上乘以系数确定借款利率。三、日利率年利率360(人民币按照360天计算,其他币种按市场惯例计算),月利率年利率12。四、借款利率按照约定的定价方式执行。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则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不分段计息;如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以自借款发放起每个公历月、季、半年或年的第一天为利率调整日,随基准利率调整相应调整,分

5、段计息。借款期间,基准利率调整的,不再通知债务人。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基准利率,债权人有权根据同期的利率政策,按照公平诚信的原则,并参照行业惯例、利率状况等因素,重新确定合同利率。债务人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债权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债权人有权提前收贷,债务人应当立即清偿剩余的借款本息。借款利率的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三(一)、(二)、(三)。五、罚息利率以借款利率为基准上浮一定比例确定,其利率调整周期与借款利率调整周期一致。本笔借款的罚息利率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三(四)。第七条 借款发放一、债权人有权采用债权人受托支付、债务人自主支付或债权人受托支付与债务人自主支付相结合的方

6、式对借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一)债权人“受托支付”是指债务人授权债权人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债务人交易对手。采用债权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在借款资金发放前,债务人应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相关交易资料,经债权人审核同意后,将借款资金通过债务人账户支付给债务人交易对手。采用债权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在借款资金支付给债务人交易对手后,如果由于基础交易合同被撤销、解除、无效等原因,导致借款资金退回的,债权人对于该退回的借款资金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收贷。(二)债务人“自主支付”是指债权人将借款资金发放至债务人账户后,由债务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债务人交易对手。(三)债权人“受

7、托支付”与债务人“自主支付”相结合是指借款资金一部分由债权人“委托支付”,另一部分由债务人“自主支付”的支付方式。债务人同意借款资金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采用债权人受托支付方式。采用债务人自主支付方式或部分自主支付方式的,债务人承诺如贷款资金的实际支付情况违反本合同协议约定的,将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同时,债权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四)在借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债务人信用状况下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或使用借款资金的,应根据债权人要求补充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债权人有权采取更为严格的借款发放及支付条件,并有权停止借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根据本合同约定采取

8、相应的违约救济措施。本合同的具体借款发放约定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四。二、债务人应在兴业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用于借款的发放和归还。三、债务人同意并授权债权人直接将款项划至收款人账户。第八条 借款偿还和计息、结息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起息日为借款实际发放日。债务人应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还本付息。本笔借款的还本付息日期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五(一)。(一)本合同项下,对一年期(含)以下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借款利息采取积数法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借款天数日利率。对其他借款利息采取对年对月对日的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如果不能对年对月对日的,以月末最后一日为对日。计息周期满年的按年利率计

9、算,满月的按月利率计算,不满月的以零头天数按日利率计算。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二)不同的计息周期对应不同的期利率,其换算公式为:计息周期为月或月的整数倍,期利率年利率12每期月数计息周期小于一个月,期利率日利率每期天数二、还款方式可采用以下方式,本笔借款的约定借款偿还方式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五(二)。每期本息还款额(1期利率)还款期数1借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还款期数(一)等额本息偿还法+(借款本金归还本金累计额)期利率每期本息还款额还款期数借款本金(二)等额本金偿还法(三)到期还本法:借款本金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借款利息可以按约定的周期

10、归还,也可以在借款到期日同本金一并归还。此方式仅适用于期限小于或等于一年期的借款。(四)其他还款法。三、放款后,债务人必须在每个还款日前将足额款项存入约定还款账户。债务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在本合同规定的还款日直接从该账户中扣收有关款项,若债务人约定还款账户中款项不足以扣收的,债权人有权直接或委托其他银行在其开立的其他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直至债务人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以及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完全履行完毕之日为止。约定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结清,或债务人需要变更约定还款账户的,债务人应到兴业银行办理约定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约定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债务人应

11、到兴业银行办理柜面还款。债务人未及时办理约定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兴业银行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本笔借款的约定还款账户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四(一)。四、债权人予以债务人还款的宽限期待遇,即债务人可在宽限期内任一天归还当期应还本息额且债权人将不予收取逾期利息和罚息。未在宽限期内归还当期本息的,债权人将从约定还款日起计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宽限期为从约定还款日之日起至借贷双方约定的截止日止,且该截止日不能超过还款日的当月月底。根据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债权人有权单方调整或取消宽限期待遇,不再通知债务人。本笔借款的约定宽限期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

12、约定条款五(三)。五、债务人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借款本息的,应提前15个银行工作日向债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息的,应与债权人协商确定此后的还款期限或还款金额。提前还款本金部分的应付利息依借款利率按上一还款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天数计收。本笔借款提前还款的,收取违约金的执行方式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五(四)。六、债务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债权人有权对被挪用的借款计收罚息;债务人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即构成借款逾期的,债权人有权对逾期的借款计收罚息;债务人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债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对欠息计收复

13、利。罚息和复利的计结息方式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计结息方式一致。第九条 借款担保一、本合同涉及的担保合同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六。二、对于本合同既有物权担保又有保证担保的,债权人有权在行使担保权时进行选择,既可以先行使物权担保,也可以先行使保证担保,还可同时行使物权担保和保证担保以清偿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三、债务人以自有的财产设定抵押或质押的,债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其他担保人同意并不因此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仍然提供合同约定的担保。第十条 立约各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一、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提供真实资料。二、债权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借款,但在

14、为本合同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物权生效前,债权人有权暂停发放借款。如该担保物权不可能生效的,则债权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三、债务人应在兴业银行开立账户用以偿还借款本息。四、债务人应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五、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本合同涉及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借款的,任一债务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对全部借款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一债务人清偿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和应付而未付的其他费用。六、债务人(含配偶)同意债权人就借款使用情况、其收入、财产和就业状况、担保实力等情况进行必要调查。根据政府部门、银行监管机构、中国人民

15、银行等关于建设个人征信工作的需要,债务人(含配偶)应允许债权人向上述部门、机构所建立或认可的信用征信系统报送信用信息,并允许相关信息被合法查询。七、如债权人要求各方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的,在办理公证手续后,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八、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债权人有权暂停发放借款乃至终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贷,提前收贷时债权人可直接或委托其他银行从债务人或保证人账户中扣收,或行使担保权,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一)债务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二)债务人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事件或缺乏偿债诚意;(三)债务人与他人签订有损债权人权益的合同、协议等;(四)债务人已涉入、即将涉入或可能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行政、法律纠纷;(五)债务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六)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用途借款;(七)债务人拒绝或阻挠债权人对其收支情况或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八)债务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被宣告失踪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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