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16至18世纪中国海外贸易中的保守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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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16-18世纪中国海外贸易中的保守政策摘 要:明中后期,清前期封建统治集团昧于世界大势,从维护自身统治利益出发,对海外贸易和交往采取的限制、某些时期甚至是禁绝的保守主义政策,是导致中国在近代落伍的原因之一。正是这种短视的、愚蠢的政策,使中国丧失了在世界上继续保持大国领先地位、与西方争雄的历史机遇,而这种机遇,在一个很长的时间里一直是存在着的。关键词:朝贡贸易; 海外贸易 ; 保守主义巍然屹立于东亚数千年、世界历史上最悠久、最辉煌的古文明之一的华夏文明,正是从16世纪起,也就是从明王朝的中后期起,与西欧资本主义的蓬勃兴起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走上了下坡路。此后的几百年里,中国虽然仍在发展,经济、

2、政治、文化等方面都有可观的成就,甚至还出现过明中后期国内工商业超过两宋的繁荣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一些手工业部门的萌芽,出现过清前期空前统一、强大的“康、雍、乾盛世”。但是,放到世界历史的坐标下观察,中国正是在这一时期开始落伍了,经济、政治、军事、科技和文化逐渐落后,发展的速度放慢,发明创造很少,积极向上、对外开放、自信、勇于与世界其他文明对话的汉唐雄风已经不再出现。到了18世纪后期工业革命在英国兴起,貌似强大的天朝大国实际已被无可挽回地远远甩在了后面,终于在19世纪40年代被西方资本主义用大炮攻破国门,从此开始了长达百年的屈辱历史。个中原因,可以从明、清前期海外贸易政策中看出一些端倪。一、明中

3、后期海外贸易政策的演变明朝从16世纪起,也就是从中期起,日益严重起来的东南沿海倭患促使封建王朝的对外政策进一步向着内向和保守的方向发展,最终导致了嘉靖年间的全面海禁。但是,嘉靖时期的海禁并未能有效防止倭患,徒使正常的海外贸易受阻。关闭口岸以后,正常的贸易往来没有了渠道,东南的富商势豪便乘机大搞走私获取厚利,甚至勾结日本浪人、海盗劫掠沿海,骚扰内地。明政府禁海而不修武备,对倭寇袭扰毫无办法。尤其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主张打击倭寇的朱纨被诬陷自杀后张燮.东西洋考M.北京: 中华书局.1981 .112. ,十数年间,“中外摇手,不敢复言海禁事”,致东南一带海防废弛,任真、假倭寇横行,烧杀蹂躏

4、,沿海的工商业受害非浅。海禁不但给东南沿海地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及社会问题,也使明政府的财政、尤其是军政及杂项开支的很大部分,要依靠外贸收入维持的沿海数省的财政大受影响。因此,明朝廷内部关于重开市舶互市的呼声一直不断(主张者多为与海外贸易有利益关系的闽、浙籍官僚),市舶的罢与复、开与闭的争论时起。随着嘉靖末年沿海倭患基本肃清,明政府在隆庆初部分开放了海禁,本国商船准赴除日本以外的东西洋国家贩货,日本以外国家的商船也被允许随时进入中国口岸贸易 张燮.东西洋考M.北京: 中华书局.1981 .56。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恢复广州、宁波二市舶司,算是正式开放了海禁。但这时距离明朝灭亡已经不远,市

5、舶制度已经演变成市舶太监和地方官吏通过抽分恣意勒索、掠夺的手段,纲纪荡然,漫无法度,中外商人和正常贸易都深受其害。不过,重开海禁毕竟使海外贸易有了合法开展的空间。尤其是民间海上贸易,自从明后期海禁开放以后,早就蓄积的能量得到释放,一时间蓬勃发展起来,成为当时对外商业交往中十分突出的景观。但是这个转变来得太晚。其时明王朝早已不是处在蒸蒸日上的历史阶段,相反,由于国内社会矛盾、阶级矛盾的发展和尖锐化,它的统治正在日趋腐朽、没落,已经日薄西山,气息奄奄,因此无法赋予这种转变以本该具有的更加积极的意义。同时对出洋商船加以种种限制,数量有限制,货品种类有限制,贸易地点有限制(到日本贸易仍为非法),海外逗

6、留时间有限制等等,都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对私人海外贸易的态度仍然是尽量控制并防范对自己不利的影响,而非如同当时的西方国家政府那样予以大力支持和鼓励。政府所起的作用,除了力所能及的控制,就只有出于财政目的的税收而已,而在明后期的腐败吏治下,这种税收只能是对出海贸易商人的掠夺和勒索的同义语,对中国海外贸易的发展有害而无利。综观明一代的海外贸易政策,可以说是“禁”多于“放”,限制、防范多于鼓励、支持。在早期,政府只允许进行由官方严格管制、并且是有来无往的朝贡贸易,而这种朝贡贸易又政治、外交色彩重于经济色彩,基本是得不偿失的赔本买卖,于国家经济发展并无多大好处。 中期以后,朝贡贸易的政治色彩有所减弱,早期

7、的外番货品免税政策渐改为按例抽分。这一改革一般被看作明代对外贸易政策的一个进步,问题是实行不久就又迎来了嘉靖时期的海禁,使正常中外贸易受到极大影响。隆、万开海以后,外国商船来华已不限于有朝贡关系的国家,贡期、船只数量等等限制也已放松,基本是来船都可以进口,照例抽分纳税后便可入市交易。但这在很大程度上不是自由贸易。外商必须通过官设牙行的中介才能进行买卖,不能与民间商人直接贸易,因此仍然是由政府垄断和控制的官方贸易。明后期,市舶太监和地方官吏在口岸贸意中恣意抽分和掠夺,极大地损害了中外贸易正常发展的环境。民间海外贸易的开放无疑是一个有积极意义的政策转变,但如前所说,这只是在不能有效禁止情况下的无可

8、奈何之举,并且仍有诸多限制,管卡和防范的色彩很浓,完全谈不上主动推动、大力支持。二、清前期的海外贸易政策清朝海禁从入关之初就开始了 清世祖实录卷33,康熙二十三年九月甲子,但当时东南沿海一直是奉明为正统的抗清势力最活跃的地区之一,很多地方都是双方反复争夺,清朝政令不能有效贯彻,因此海上贸易在一个时期内并没有断绝。真正有效海禁的实施,始于顺治十八年(1661年)全面铺开的“迁海”。其时清王朝经过十数年的残酷军事征服,基本统一了中国大陆地区。为进一步巩固自己的统治,特别是防范当时仍然占据金、厦,拥有强大海上武装力量的郑成功与内地残余抗清势力的合流,清政府从是年起到康熙初,在北起直隶、山东,南到广东

9、的沿海各省实行了坚壁清野、制造无人区的迁海措施,将沿海一带的居民一律内迁数十里,“所有沿海船只悉行烧毁,寸板不许下海。凡溪河桩栅,货物不许越界,时刻了望,违者死无赦” 江日升.台湾外纪M.福建: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42.。此后二十余年间,清政府一直严令禁止人民出海,无论捕鱼还是经商都不允许。这一时期,中外商业交往几乎完全断绝,只在澳门仍有小规模的对外贸易活动,海禁之彻底远远超过明代。清初的海禁,特别是强迫迁海制造无人区的政策不仅妨碍正常的海外贸易,而且使沿海各省数百万人民流离失所,引发出严重的社会问题,同时也极大地影响了政府的税收,当然不可能长久维持。康熙帝亲政以后,沿海地区设置界栅,严

10、禁人民“透越”,违者处死的规定在一些地方实际已有所松动,有的地方逐渐“开边”、“展界”,允许内徙人民回乡复业。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清政府出兵平定台湾,东南各省疆吏乘机请开海禁。次年,康熙帝以开海既“于闽粤边海生民有益”,又可“充闽粤兵饷,以免腹地省分转输协济之劳”,下令准许人民出海贸易。清圣祖实录卷116,康熙二十三年九月甲子康熙二十三至二十四年,首先在福建厦门,继之在广东广州、浙江宁波、江苏松江,分别设立了闽、粤、浙、江4海关与外国通商 彭泽益.清初四榷关地点和贸易量的考察J.社会科学战线.1984(3):49.。至此,海禁放开,中外正常贸易关系得到恢复。清朝在开海以后,在民间私船出

11、海方面,开海时规定:除照例纳税外,出海船限定载重在500担以下,而且要预先禀明地方官,登记姓名,取具保结,领取印票,还要在船头烙印号码,以备出入海口时官府查验 清圣祖实录卷115,康熙二十三年四月辛亥;私带违禁品如硫磺、军器等物出洋贸易的,“仍照例处分”清圣祖实录卷117,康熙二十三年十月丁巳 ,但私人海外贸易获得了很大发展,到东洋、南洋贸贩的船只及人数都日益增多。如到东洋日本的中国商船,据日本长崎交易所的记录统计,1684年仅为26艘,此后5年间直线上升,1688年达到194艘,增加6倍半。1689年日本颁布“亨贞令”限制中国商船及载货数量以后,赴日船只有所减少,但仍较明末为多。华夷变态(东

12、洋文库1958年版)上册和中册。到南洋各地的中国商船更多。据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皇帝说,他昔年南巡路过苏州,见到船厂,问及海洋事情,曾被告知“每年造船出海贸易者多至千余” 清圣祖实录卷270,康熙五十五年十月壬子,虽然不是确数,但可见其多。出海船中,除去赴东洋者,绝大部分应该是去南洋的。当时中国东南沿海一带与东南亚吕宋、噶罗巴(巴达维亚,即印尼雅加达)、越南、柬埔寨等国家和地区都有广泛的贸易关系,中国商民前往和留居者甚多。据说,康熙时期,仅在雅加达一地的华侨,就有10万人之多 李长傅.南洋华侨史M.上海:上海书店.1984.110.。日益发展的民间海外贸易引起了以少数民族君临全国,“每以

13、汉人为难治”,对汉人防范心甚重的清朝统治者的不安,结果到康熙末就发生了禁止人民前往南洋贸易的政策逆转。清朝入关之初以在东南沿海遭遇到的汉人抵抗最烈,而这一带的汉人因地理和历史的关系,与海外特别是南洋地区一向联系密切,抗清失利以后有不少南明抵抗人士流亡到南洋。清朝统治者出身于东北内陆,本就对海洋十分陌生、心怀恐惧,现在大量汉人到自己完全不能控制的南洋去,许多人甚至去而不返,在海外长留聚集,这不能不引起清政府的不安和疑虑,害怕海内外残余的抗清势力死灰复燃,联合起来危及刚刚巩固下来的新政权的统治。康熙开海以后,清朝廷内关于重行海禁,禁止人民私自出洋贸易的议论始终不曾断绝,政治安全考虑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14、。康熙帝到晚年更每以此为念,多次亲自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命令加强沿海防范。到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清政府最终决定停止南洋贸易,不许人民继续前往。这年初,兵部等衙门遵旨会同东南各省疆吏议准的法令规定:“凡商船,照旧东洋贸易外,其南洋吕宋、噶罗吧等处不许商船前往贸易,于南澳等地方截住。令广东、福建沿海一带水师各营巡查,违禁者严拿治罪。嗣后洋船初造时,报明海关监督,地方官亲验印烙,取船户甘结,并将船只丈尺、客商姓名、货物往某处贸易,填给船单,令沿海口岸文武官照单严查,按月册报督抚存案。(出洋者)每日各人准带食米一升,并余米一升,以防风阻。如有越额之米,查出入官,船户、商人一并治罪。至于小船偷载

15、米粮剥运大船者,严拿治罪。如将船卖与外国者,造船与卖船之人皆立斩。所去之人留在外国,将知情同去之人枷号三月;该督行文外国,将留下之人令其解回,立斩。沿海文武官如遇私卖船只、多带米粮、偷越禁地等事隐匿不报,从重治罪”清圣祖实录卷271,康熙五十六年正月庚辰等。并对此前已经居留在外之人,清廷限定3年之内回国。一些被迫回来的人,后来都受到了政府的严密管制,不许在海边居住,一律迁至内地安插。然而,在当时南洋贸易与国内经济、特别是东南沿海地区的经济联系已经十分密切的情况下,要强行斩断这种联系是不明智的。禁海之令一行,东南闽粤地区的经济就立刻遭遇到极大困难。因此有位论者呼吁:为沿海百姓计,“宜大开网禁,听

16、民贸易,以海外之有余,补内地之不足”,并认为“开南洋,有利而无害,外通货财,内消奸宄,百万生灵仰事俯蓄之有资,各处钞关且可多征税课,以足民者裕国,其利甚为不小”蓝鼎元.鹿洲初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78。 一些东南疆吏也反对禁止南洋贸易,不断从税收及民生的角度上疏陈言,请求开禁。迫于朝野许多人反对的压力,清廷在雍正五年(1727年),也就是禁止了10年之后,重新恢复南洋贸易,但关于出海船只丈尺和出口商品的种种限制,以及禁止人民侨居外国的法令,始终不曾放松,而且愈来愈严格。到乾隆时,又再度禁止人民出洋。在乾隆以后对外商的管理是十分苛细的,发布了一系列的“规条”、“章程”约束外商在华的活动和行为。就在一口通商政策实行不久,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因发生“洪任辉事件”,清政府颁布了防范外夷规条5款,重申外商来华贸易必须遵守的各种规定:1、夷商在广州贸易完毕,应即依限随原船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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