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文物市场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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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文物市场管理文物市场由私营古玩业发展而来。从民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福建省古玩业规模较小,只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等地有几家古玩店,主要经营古瓷器、古旧图书、字画、玉石、铜杂、家具、寿山石等,行业景况颇显萧条。1958年,国家对个体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古玩业开始实行公私合营,划归省废品回收公司领导。60年代初,成立福建省文物总店和厦门文物分店,加强民间社会流散文物的管理、收购、调拨和文物商品的内销业务。70年代至80年代初,文物作为特殊商品仍贯彻国家制定的“归口经营、统一管理”和“少出高汇、细水长流”的方针。文物商品以外销为主,主要由国家批准的文物商店专营。交易的数量、规模也有

2、所限制。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文物市场的内外环境和条件发生深刻变化。国内私家收藏文物和国际市场对中国文物的需求迅速增长,文物市场日趋活跃。福建省在福州、厦门、泉州、漳州等地先后自发形成古旧物品交易市场。除原来经国家批准的文物商店外,文物监管物品、文物艺术品拍卖、文物典当、抵押,以及文物复制、仿制等经营活动也相应出现。在经济大潮冲击下,原先文物销售以外销为主、仅有少数国营内销点的状况远不能满足国内文物爱好者正当的收藏、转让、调剂的要求,文物商店陷于购销不畅的被动局面。另一方面,许多文物交易在私下进行,文物黑市和文物走私活动十分猖獗,国家珍贵文物大量流失

3、。如何疏通文物商业渠道,搞活经营,使文物商店摆脱困境,重新获得发展和加强,改革、改善文物市场的管理,成为文物管理工作中一项重要任务。为防止珍贵文物流失、制止文物非法经营、保护文物爱好者正当权益,根据1992文物字第209号文件通知,福建省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凡从事与文物经营(包括文物销售、收购、拍卖、典当等)有关活动,必须报经省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鉴定、许可,统一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并限定其经营范围和场所。同时,加强文物与公安、工商、海关等国家执法部门之间的合作,对全省文物流通秩序实行有效监控,使文物市场管理逐步走上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目前,经福建省文化厅批准,福建省已初步

4、形成国营文物商店、文物鉴管物品市场、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的文物市场新格局。(一)文物商店管理文物商店是国家法定的文物收购和出售机构,属全民事业单位,在其内部实行企业管理。1981年,国家文物局发出关于文物商店应该积极向博物馆提供文物的通知和文物商店工作条例,规定文物商店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商业手段收集和保护流散在社会上的传世文物,把其中具有收藏价值的珍贵文物提供博物馆充实馆藏。同时,将一般不需要由国家收藏的文物投放市场,满足国内文物爱好者需要,或为国家创造较多的外汇收入。1机构设置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所报改变文物商业的性质和管理体制的方案的批复,结合福建省文物商业的具体情况,福建省人民委员会于196

5、1年4月26日批复由省文化局、商业厅、财政厅、对外贸易局、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联合提出的关于改变文物商业的性质和管理体制的方案,决定改变福建省文物商业的纯商业性质为实行企业经营管理方法的文化事业单位,作为收集社会上流散文物的收购站和临时保存所,统一划归省及各市、县文化部门负责领导。负责收集全省流散在社会上的传世文物、并有计划地供应国内、省及各市、县,博物馆、科学研究机关、学校作为陈列或研究参考之用。有计划、有选择地供应市场需要和适当地组织出口并办理废旧物资中的文物检选工作。业务范围主要经营和收集本省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传世文物。同时,详细规定文物商店移交原则、行业间协作关系,以及在移交后对

6、内实行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销原则、资金经费管理和人事安置等具体措施。同年5月16日,正式成立福建省文物总店和厦门文物分店。新成立的省文物总店人员编制8名,厦门分店人员编制6名,内设门市部,分内柜、外柜和委托三个部分。“文化大革命”期间,文物商店被迫关闭,1969年被撤消建制。1976年4月,重建福建省文物商店,核定事业编制11名。1979年9月,恢复福建省文物总店名称,同时扩大编制至22名。同年8月,建立厦门文物店,核定编制5名。两店均设立经理室、行政办公室、财务部、保管部、业务部、门市部等6个部室,并增设外宾门市部,作为国家外销文物商品定点单位。1980年5月28日,建立福州市文物店,核

7、定全民编制3名、集体编制2名,1980年成立外宾门市部。1985年经国家文物局审核,暂停福州市文物店的文物外销权,只经营内销文物商品。1990年停业。1993年3月26日成立泉州市文物商店,核定编制5名,1994年成立外宾门市部,店址在泉州府学路2号,明伦堂育英门。省文物总店从60年代起,在南平、漳州、莆田、三明、龙岩、宁德、福安、建瓯、建阳、武夷山、浦城、光泽、永春、德化、南安、龙海、尤溪、仙游、连江等市(县)设立文物收购点。1980年后各收购点取消。近40年来,国家文物商店征集、收购、抢救、拨交了大量珍贵文物,在福建省民间流散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文物商品经销1992年5

8、月3日,国家文物局、国家工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规定:凡1911年以前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出版的和1911年至1949年间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出版的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物品;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的作品,均为受国家保护的文物。其购销活动只能由国家或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单位在准许的范围内专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国内文物市场由文物部门“归口经营、统一收购、统一价格、统一管理”,其价格严格执行国家的统一规定,明码实价。继续坚持“少出高汇、细水长流”的方针,只能零售、不搞批发。外销的文物商品,在销售前须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福建鉴定站鉴定、

9、钤盖火漆标识后才能出售。国务院国发(1981)9号文件批转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工作请示报告,“要求恢复和建立面向国内群众的文物内销业务,以丰富人民的文化生活”。1987年6月18日,文化部颁发文物商店向国内群众销售文物试行办法,1994年2月16日,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商店内销文物管理的通知分别规定:经省文化(文物)主管部门鉴定,凡不够博物馆收藏标准和复制品较多的文物均可作内销文物,内销文物价格暂掌握在外销价格的50左右。凡在我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均可购买内销文物。所购文物属于国家禁止出境的,购买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并填写购买内销文物登记卡。并要遵守国家有关私人收藏文物出售和出境的法

10、规。3社会流散文物收购和调拨文物是历史上遗留下来不可再生产的特殊物品,买卖文物的政策性、专业性很强,必须归口统一,不宜多头经营。1981年10月30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请示报告提出,除文物部门外,其他部门应当立即停止收购文物,要大力整顿文物市场,对未经文物部门同意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文物销售点,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区别情况进行处理。根据1986年6月9日,经贸部、文化部关于外贸、文物部门办理一般文物(旧工艺品)交接事宜的通知,省文化厅即与省外贸局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及其所属珠宝收购站进行多次联系,同年11月29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召开外贸、文化等有关单位会议,会后交接

11、双方形成会议纪要。由省文物管理委员会文物鉴定组、省博物馆、省文物总店和厦门市博物馆、厦门文物商店工作人员组成接收小组。从1986年12月8日开始清点、装箱,到30日完成接收工作。共接收瓷器、玉器、石雕、漆金木刻、杂项、寿山石章等各类文物35271件。1987年9月底,对接收的文物进行鉴定、整理,分出“文留”“非文留”部分。根据有关规定,“文留”部分优先拨交省博物馆和福州、厦门、泉州、三明等新成立的地、市级博物馆,充实馆藏;“非文留”部分价拨给省文物总店和厦门市文物店。1993年9月13日,“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市场工作的意见”指出,国家设立的文物商店应当把抢救、收购、保护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

12、价值的珍贵文物,向博物馆等收藏单位提供藏品作为首要任务。同时,各博物馆不够馆藏标准的处理品和参考品,经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也可调剂给文物店。并提倡各地文物商店建立跨省区的多种形式的购销协作关系。文物商店提供给博物馆的文物采取有价调拨办法,一般可在收购费的基础上加70%100的手续费。为了贯彻、落实这项工作,博物馆和文物店之间积极协作。近40年来,以福建省文物总店为首,厦门、福州、泉州各文物店为中国历史博物馆、福建省博物馆、厦门市博物馆、厦门华侨博物院、福州市博物馆、泉州海外交通史博物馆、闽台关系史博物馆、南安市博物馆等提供珍贵文物数千件,其中有国家一级文物十几件。福建省文物总店历年来征集

13、、收购民间流散文物14万多件,为各个文博、科研单位提供4000多件具有重要历史和艺术价值的文物藏品,也为国内外的文物收藏爱好者以及北京、上海、广州等文物店提供了4万余件文物商品。累计为国家创收外汇近千万元。1986年厦门市博物馆建馆之初,厦门文物店为其提供556件珍贵馆藏文物。厦门文物店收购社会流散文物达10万以上,为国家创收利润近千万元。泉州市文物商店近年来为博物馆提供各类文物3260余件。1986、1987年,福建省文物总店和厦门文物店分别从天津外贸公司价购各类文物商品5万余件,有偿接收福建省外贸库存文物3万余件。还从江西、安徽、山东、四川、河南等省文物店调剂文物商品2万余件。4制订新措施

14、与基础设施建设90年代以来,文物商店调整思路、拓宽文物销售渠道,采取外销、内销、代销、展销、参加拍卖、文物特价柜等灵活多样的经营形式,适应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对文物商品的需求。福建省文物总店,1991年6月建成“文物大楼”,坐落在福州市五四路96号,面积4000平方米,7层,是集营业、库房、展厅、办公为一体的多功能综合大楼。同时,在武夷山市和泉州市开设特约经销店,与全国二十几家国营文物商店及相关厂家建立了业务联系。1999年参加北京、天津、上海、无锡、宁波、景德镇等地文物展销会,成交额达几十万。为了适应新形势文物经营工作需要和加强内部规范管理,还制定了门市部管理暂行规定、文物收购、定价暂行规定

15、、文物财产管理制度及内保安全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现有职工23人,其中15人具有大中专以上文凭,18人获得专业技术职称。已发展成为拥有现代化文物大楼和近10万件文物库存、总资产1000万以上的省级文物经营单位。厦门文物商店投入100万元资金,1990年在新区湖滨北路建成文物综合大楼,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投入70多万元资金,建成宿舍楼。增设了思明北路、湖滨北路两个门市部。现有职工34人。附:福建省社会文物价拨(调拨)一览表表8-7 福建省社会文物价拨(调拨)一览表 拨出单位 拨交时间 拨交文物类别 件数 年代 接收单位 福建省文物总店 1963.5.10 铜镜、玉器、寿山石等 23 汉、唐、清、近代 福建省博物馆 厦门文物店 1964.2.5 瓷器、木刻、寿山石雕 42 明、清、近代 福建省博物馆 福建省文物总店 1964.4.11 铜器、瓷器、木刻、脱胎漆器、田黄章 87 宋至近代 福建省博物馆 福建省文物总店 1964.7 历代钱币 142 战国至清 福建省博物馆 福建省文物总店 1964.6.19 铜器、瓷器、木雕、竹刻、雕漆、印章等 40 秦、汉、唐、宋、近代 福建省博物馆 福建省文物总店 1964 德化瓷器 40 明、清 福建省博物馆 福建省文物总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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