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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 申请人:*,男,42岁,住*县*镇先农街*号楼*号,身份证号:51052419*,川E*号车驾驶员,电话:* 复核请求: 撤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叙公交认字【20XX】第*号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责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重新作出认定。 理由: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叙公交认字【20XX】第*号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认定该次事故中申请人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其理由为申请人所驾驶的机动车超过了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申请人认为,该认定结论不正确。理由如下: 一、认定申请人超速缺乏依据。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申请人所
2、驾驶川E*号超速行驶系依据交通事故车速鉴定报告作出的结论,但该作出鉴定报告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并不是符合全国人大常委和法律规定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其作出的鉴定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且该鉴定报告并没有科学依据,仅能作为交通警察部门认定案件事实的参考材料,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却只依据该鉴定报告的结论,在没有其它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就认定申请人所驾驶的川E*号车超速行驶,明显缺乏客观的、科学的证据。 二、事故原因分析及认定结论不符合规定。 根据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的规定: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应当全面分析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道路通行权利和义务等因素,权衡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综合评判。本案中,即使申请人驾驶川E*号超速,但根据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方当事人*转弯未让行直行车辆就已经侵犯了申请人通行权利,且转弯时的速度超过了30km/h,其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至少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在无充分证据证实申请人超速的情况下,*更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重新认定结论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重新作出认定。 此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 二一年十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