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101T3129-202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程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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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160CCSA 906101 西安市地方标准DB 6101/T 3129202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程序规范2022 - 10 - 14 发布2022 - 11 - 14 实施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目次前言III引言IV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原则25 总体要求26 管辖2 地域管辖2 级别管辖2 权限管辖2 特殊管辖2 指定管辖3 移送管辖37 简易程序48 普通程序4 案源管理4 立案5 调查取证6 审核程序9 部门负责人审批10 行政处罚告知10 听证与陈述、申辩10 部门负责人审查或集体讨论决定10 处罚决定11 普通程序办案期限11 突发事

2、件情形下处罚原则119 执行与结案11 执行11 结案12 立卷归档1210 期间送达13 期间13 送达1311 行政强制措施程序14 紧急情况14 实施程序14 查封、扣押1412 审核程序15 审核执行机构15 法制审核15 法制审核程序16 案件审核17 案件审核程序1713 听证程序18 申请和受理18 听证组织机构、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18 听证准备19 听证室19 举行听证1914 负责人集体讨论程序20 适用范围20 会议组织21 程序实施21 会议记录21 材料归档22附录 B(资料性) 简易程序流程图28附录 C(资料性) 行政强制措施流程图29附录 D(资料性) 审核程序

3、流程图30附录 E(资料性) 听证程序流程图31附录 F(资料性) 负责人集体讨论流程图32参考文献33附录 A(资料性) 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及流程图描述23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与DB 6101/T 3130202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文书规范、DB 6101/T 3131202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人员规范共同构成支撑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工作的系列标准。本文件由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西安市质量与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郝生旺、张

4、军社、汪峰、雷震、巩泽龙、邵鹏飞、李春政、陶娟、于婵婵、张美彧、魏蓉娟、温淑贤、高进乐、冯辰星、张美龙、申强、赵海波。 本文件由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解释。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本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建议,请将咨询或修改建议等信息反馈至下列单位: 单位: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联系电话:029-87823053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298号邮编:710054引言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促进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现一支队伍执法、一个标准规范、一套程序办案的目标,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5、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等法律法规,聚焦行政处罚源头、过程、结果,运用标准化方法,建立了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工作规范系列标准。该系列标准是新时期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的探索与实践。 行政处罚工作标准化,首先需理清行政处罚全流程,其次规范人员管理和文书使用。在制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程序规范的过程中,重点考虑了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以及普通程序中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审核程序、听证程序、负责人集体讨论程序等关键环节,通过对各程序分解和控制,更清晰地规定了程序的过程和要求,让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处罚职责时程序明确、权责清晰,从而提高行政处罚的规范性和

6、效率、提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公信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更好地促进西安市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西安市法治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程序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原则、总体要求、管辖、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以及普通程序中的执行与结案、期间送达、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审核程序、听证程序和负责人集体讨论程序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市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其他市场监管执法机构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7、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 6101/T 31302022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文书规范DB 6101/T 31312022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人员规范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简易程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 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自然人处以二百元以下,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普通程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除3.1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的

8、程序外,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程序。负责人集体讨论程序对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或二次延期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程序。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机构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市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依法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的机构。 办案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机构中具体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机构。 案源管理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机构中负责案源线索分发、统计、管理工作的机构。 法制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机构中负责执法监督、行政处罚审核和听证等工作的机构。 4 原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

9、以下原则: a) 处罚法定; b) 公正、公开; c)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5 总体要求 行政处罚文书及制作文书应符合 DB 6101/T 31302022 的要求。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简易程序、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审核程序、听证程序以及负责人集体讨论程序流程图及流程图描述分别见附录 A 到附录 F。 6 管 辖 地域管辖行政处罚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级别管辖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从其规定。 权限管辖6.3.

10、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本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除外。 6.3.2 市辖区以及受委托管辖区域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若省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特殊管辖6.4.1 网络交易违法行政处罚的管辖,应遵循以下规则: 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的行为规范应符合 DB 6101/T 31312022 的要求。 a)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应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b) 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应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

11、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进行管辖。 6.4.2 广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管辖,应遵循以下规则: a) 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应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b) 对于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进行管辖; c)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违

12、法互联网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由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指定管辖6.5.1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应由最先立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6.5.2 符合 6.5.3、6.5.6、6.5.7、6.6.1 中所提作出指定管辖决定的,应填报CF008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 CF002指定管辖通知书,并分别送达有关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归档。 6.5.3 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

13、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6.5.4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案件应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应将案件交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6.5.5 符合 6.5.4 中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填报 CF008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 CF003案件交办通知书,并分别送达有关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归档。 6.5.6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直接查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将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

14、件指定其他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6.5.7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依法由其管辖的案件存在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报请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6.5.8 报请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的管辖部门。 移送管辖6.6.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移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应再自行移送。 6.6.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及时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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