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doc(2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精品文章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目录引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行政机关及主要职责5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6民办职业培训班的设立7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8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变更和终止9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处罚10其他规定11附件引言为加强并规范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下称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以确保提高深圳市开展民办职业培训的质量,促进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本规范在文本格式上按gb/t.1.1-xx的要求进行制订。本规范由深
2、圳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提出并起草。本规范由深圳市质量保证中心提供咨询和技术保障。本规范由深圳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马阳、陈叔诚、张增英。本规范为首次发布。本规范起草日期。xx年4月。发布日期:xx年1月1日,生效日期:xx年2月1日。1范围本规范为有下列需求的组织和公民个人规定了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的基本要求。a)需要证实具有能力承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置和运作。b)通过本规范的实施,确保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和运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旨在增强参加职业培训人员的满意度。c)通过本规范的实施,确保行政许可机关的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旨在增强举办者和民办职业培训机
3、构的满意度。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2.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6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2.7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2.8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粤教发xx100号)。3术语和定义3.1本规范
4、所表述的行政机关是指具有民办职业培训活动行政许可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3.2职业培训机构(职业训练机构)是指以职业标准、职业规范为主要内容,以培养、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为主要目标的职业教育组织。3.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培训机构。3.4民办职业培训班是指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许可区域,以单个班级为组织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活动。3.5职业标准是指在职业分类基础上,对某一职业所需的能力水平所作的规定,是从业资格的主要依据。职业标准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职业环境与条件、教
5、育水平和职业道德等要求。3.6职业培训层次是指根据职业(工种)的技能级别(又称职业资格等级)所划分的培训层级。职业培训层次分为岗位培训、初级培训、中级培训、高级培训、技师培训、高级技师培训。3.7管理规范包含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设置标准、资质评估标准、行政许可程序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准则等。4行政机关及主要职责4.1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对申请人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开展职业培训活动的申请实施行政许可,并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履行指导、服务、监管等职责。4.2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开展面向社会招生的职业培
6、训活动、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办高级(含技师、高级技师)职业培训项目的行政许可;区劳动(人力资源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区属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和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在本区域开展面向社会招生的职业培训活动、申办中级及以下层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已取得b级以上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增设高级(含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的行政许可。龙岗、宝安两区实行属地管理,负责在属地内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5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5.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适应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需求。5.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职业培训中心、职业培训学校或职业训练
7、中心、职业训练学校等形式设立,其名称应由“深圳区域名号机构”构成。5.3申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申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具备独立的组织机构、独立的人事任免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等法人条件。5.5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条件和设置标准。5.5.1具有组织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多项制度。5.5.2具有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章程应包括拟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
8、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等(附件1)。5.5.3具有符合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指导规范(附件2)规定的与开设职业(工种)、培训层次和培训学员人数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5.5.4具有符合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指导规范(附件2)规定的专、兼职管理人员。5.5.5具有符合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指导规范(附件2)规定的场地、设施和设备。5.5.6具有符合职业标准要求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相应的教材。5.5.7具有不少于200人规模的培训能力。5.
9、5.8具有办学所需的建设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5.5.9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如联合办学属中外合作办学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规定(国务院令第37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5.5.10招收住宿生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具备必要的食宿条件、卫生条件、安全条件,并配备生活管理人员;学员的宿舍不允许非学员的社会人员住宿。5.5.11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5.5.12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
10、构的,应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5.6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行政许可程序。5.6.1申请筹设。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向行政许可机关递交以下材料:(1)申请筹设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及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等;(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和相关证明文件。如已具备条件,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5
11、.6.2受理。行政机关受理人员应即时审核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受理书面通知(附件3),对缺少材料的应一次指出需补充的材料;如未能即时审核材料的,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补充材料通知书(附件4)。行政许可机关依据全市职业培训资源布局的合理性,对申办职业培训职业(工种)项目进行评估,并对拟办机构名称进行重名检查,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附件5)。不同意筹设的,发给不同意筹设决定书(附件6),并应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完成筹设,正式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向行政许可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筹设批准书;(2
12、)筹设情况报告;(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5)自有场地的出具房产证;租赁场地的需提供经租赁机关备案的3年期以上的场地租约并附场地房产证,如未办理房产证的,需出具建设质量检测机构的房屋检测合格证明;(6)校长(主任)、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7)国家颁布的职业标准(如无国家职业标准可以使用当地政府颁布的职业规范或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等)、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8)拟办学场地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等要求的证明文件。并填写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表(附件7)。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应提
13、交上述(3)(8)项材料。公民个人申请设立培训机构的还应提交个人财产公证书。5.6.3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依据职业培训办学机构设立条件和设置标准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准予行政许可(附件8)或不予行政许可(附件9)的答复。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不予许可:(一)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条件;或者没有设立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及教育设施;(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或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三)不具备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不符合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五)民办职业培
14、训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培训机构校长(主任)、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不予行政许可的,通过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9)告知申请人理由和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5.6.4发证。(1)行政机关对准予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发给国家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2)在本市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信息网站上刊登准予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及其章程的公告。5.6.5登记。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1)到市、区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2)到税务部门办理
15、税务登记;(3)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备案。5.7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撤回。5.7.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作出变更、撤回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10):5.7.1.1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5.7.1.2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5.7.2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附件11):5.7.2.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5.7.2.2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5.7.2.3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5.7.2.4行政机关对不具备申请资格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7.2.5行政机关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7.2.6被许可人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行政许可的;5.7.2.7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6民办职业培训班的设立6.1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可申请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经同意在偏远区域或特定区域开办短期或单项职业培训活动的,可申请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班。职业技能培训班按所申请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设置指导规范审批。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