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综合练习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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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法综合练习(四)一、名词解释1. 对偶婚制 又称“偶婚”。一个男子与一个女子相对稳定地互为性伴侣的 婚姻形态。2. 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 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3. 共同财产制 我国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 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财产制度。4. 准正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 度。二、选择题( 1 8题是单项选择题, 915题是多项选择题)1. 夫妻间

2、有相互( B )的义务。A赡养B扶养c抚养D收养2. 李某和王某两家经过协商,自愿将他们各自的女儿换娶对方女儿为儿媳。据此,李某和 王某两家儿子间的婚姻方式属于( B)。A. 共诺婚 B.互易婚c.赠与婚 D.聘娶婚3. 黄某与关某是各有配偶的青年男女,但两人却在某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他们的这种 行为属于( C )。A. 通奸 B.姘居c.重婚 D.不正当两性关系4. 刘某(男,1964年3月16日生);陈某(女,1966年5月18生)。1986年4月28日,双 方在未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由双方父母主持,举行婚礼,并一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后 因陈某生育女,引起刘某不满。为此,刘某于1989

3、年12月30日起诉离婚,对此纠纷,人 民法院应当( B )。A.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B.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c调解解除非法同居关系D.判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5. 某甲的生身父母早年离婚,而随生父和继母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现某甲的生身父母均 已相继死亡。据此情况,某甲( D )。A. 只能继承其生父的遗产B. 只能继承其生父和继母的遗产c只能继承其生身父母的遗产D.既可以继承其生身父母的遗产,又可以继承其继母的遗产6某地25岁的青工王军与24岁的女工刘虹是姨表兄妹,感情很好。1980年12月30日, 他们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认为他们( B )。A. 符合1980年婚姻法的规定,

4、应准予登记B. 不符合1980年婚姻法的规定,不准办理结婚登记c符合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可以办理结婚登记D.不符合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不能办理结婚登记7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消费所负的债务,离婚时,应当( B )。A. 全部由男方偿还B. 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c.由经济条件好的一方偿还D. 由向他人借债的一方偿还8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适用( D )。A.中国法律B.该外国人所属国法律c结婚当事人约定国法律D.婚姻缔结地法律9. 婚姻法所具有的特征是( ABD )。A.普遍性 B.伦理性C. 任意性 D.强制性E. 专属性10. 禁止近亲结婚是古今中外婚姻立法的通例,其立法理由是出于如下考虑

5、( BC )。A.控制人口的增加B.优生学原理c伦理观念D.保障婚姻自由E.维护国家主权11. 婚姻自由的内容包括( AD )。A结婚自由B订婚自由C. 恋爱自由D.离婚自由E.同居自由12. 婚姻关系归于消灭的原因是( BC )。A.别居 B.死亡c离婚 D.重婚E.失踪13. 外国法中的夫妻财产制有( ABCDE )。A共同财产制B统一财产制c联合财产制 D.综合财产制E分制财产制14. 按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男女申请结婚时,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由其所在单位或 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该项证明中“婚姻状况”的具体内容是指( BDE )。A.结婚 B.离婚c复婚D 未婚E.丧偶15我

6、国封建法律所规定的离婚方式有( BCE )。A.别居 B.出妻c.义绝 D.私奔E.和离三、判断题1对偶婚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 X)2. 婚姻关系是指合法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特征的社会关系。( V )3.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或干涉。(V )4. 姘居是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共同生活,并以夫妻名义同居。(V )5. 一夫一妻制的产生是自然选择规律作用的直接结果。( V )6. 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对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时,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离婚。( V )7. 王强是王远堂兄,王丽是王远的姨表妹,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

7、定,王强和王丽是可以结婚的。( V )8. 复员转业军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费,离婚时应归复员转业军人本人所有。(V )9. 以夫妻双方分居三年以上,经调解和好无效时,人民法院均应判决准予离婚。( X )10. 我国民族自治区地方权力机关对婚姻法所作的变通或补充的规定,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备案。 ( V )四、简答题1. 如何理解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决定和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是婚 姻家庭关系中的社会内涵。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 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属性(二) 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发展

8、变化的根本动因(三) 婚姻家庭关系以社会属性中的生产关系为基础(四) 婚姻家庭关系受社会属性中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2. 离婚与被撤销有何区别?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 为。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 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 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 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离婚的后果是自离婚之日起夫妻关系解除,可撤销婚姻被撤销后果是夫妻关系自 始不存在。3配偶之间

9、有哪些身份上权利和义务? 包括同居权、贞操忠实义务、住所决定权、家庭日常事务代理这几项权利。有些学者 认为除上述权利外,还应包括夫妻姓名权、 自由权等几项权利。4.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哪些内容?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 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 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 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5简述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一)损害结果(二)违法行为(三)因损害行为

10、导致离婚的发生(四)主观过错。五、论述题1试述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的关系。答:现行婚姻法以专章规定了妨害婚姻家庭的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这在世界亲属立法 上是罕见的。一般而言,驿于妨害婚姻家庭违法行为的制裁,其他法律已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婚姻法可以不设专章对此进行规范。但是增设此章,可以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有利于 贯彻婚姻家庭立法,保护婚姻家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现行婚姻法新增一章“救 且措施与法律责任”。该章所说的救助措施是狭义的,专指有关组织对妨害婚姻家庭行为的受害人提供的帮 助。为了正确理解这一概念,必须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有关组织的范围。这里的有关组织, 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当

11、事人所在单位以及有关的国家机关。第二,救助措施通常 是在受害人提出积极请求下采取的。由于婚姻家庭属于私人领域,涉及人上隐私,有关组织 一般不宜未经受害人请求而自行介入,否则有可能造成适得其反的不良后果。第三,对妨害 婚姻家庭行为应作文义理解,不应仅仅局限于婚姻法第43条和第44条所列举的家庭暴 力、遗弃、虐待行为。第四,广义上的救助措施包括各种法律责任,追究法律责任应由有关 的国家机关依法进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均不直接决定违法待业人 承担法律责任。该章所说的法律责任,专指行为人于其实施的违反婚姻家庭法律行为应当承担的带有 强制性的法律后果。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了不

12、同的法律责任。民事违法行为承担 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违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在广义上说,救助措施的范围远远大于法律责任。除了法律责任,其他救助措施也可 给受害人适当的救济,但是如果行为人采取不合作态度,采取这些措施的组织就无能为力了。 这时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求助。法律责任是一咱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救助 措施,可以为受害人提供有效救济,保障其合法权益。当然,我们决不能因此而忽视其他救 助措施的作用。六、案例分析题1王某(女)与李某(男),双方于1985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1986年2月结婚。婚前为筹 备办婚事,李某主动送给王某人民币5000元,购置结婚用品。王某

13、用该款购置了彩色电视 机一台价值2000元,并为自己购置了价值400余元的衣服,所剩之款用于购置收录机一台、 电风扇一架和一套家具。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各异,感情不合,又未生子女。王某于1988 年3月起诉离婚。李某虽同意离婚,但又提出,上述王某婚前购置的彩电、家具等价值5000 元的财物,是用他个人的钱购买的,应归他本人所有。王某则表示反对,认为,这些财物不 仅是她于婚前亲自购买的,而且所用之款也是李某在婚前主动赠送给她的,并非索要。因而 主张这些财物应全部归她本人所有。问:(1)人民法院应否准予王某和李某离婚?为什么。(2)本案所争执的财产的性质应如何认定?请说明理由。(3)你认为本案应如何

14、处理?答:1、人民法院应准予当事人双方的离婚请求。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公民有结婚和 离婚的自由。案例中当事人双方离婚请求出于自愿,且双方结婚前恋爱仅仅6 个月,基础不 牢固;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各异,感情不合,因此双方提出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应准予当事人 双方的离婚。2、本案所争执的财产的性质:我认为当属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其理由为(1)从“1986年 2 月结婚。婚前为筹备办婚事,李某主动送给王某人民币5000 元,购置结 婚用品。”可以认定李某出于结婚需求,出资5000 元是为结婚购置物品,是婚约的财产,属 婚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2)李某的衣物、电视机、电扇、收录机和家具均为家庭物品,5000元

15、的购物当属婚后家 庭的共同财产。3 、本案既然属合法的离婚案件,因此应按照离婚的法定程序予以处理:(1)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有效的离婚,其共同财产是按平均分割的原则处理。本案中 离婚双方均无过错方,不存在有损害赔偿;由于当事人无子女,也不存在子女继续财产理由。 所以当事人双方只能是平均分割公共的财产。(2)根据分割原则:婚后属于个人私人物品,应归属于个人所有,不属公共财产分割 即:王某购置的400 元个人衣物,不属被分割财产,当属王某个人所有。(3)其余 4600 元的婚后物品是婚后共同财产,属分割之类。即:当事人可各分 2300 元之物品,或一方分得4600 元的物品但需向另一方支付2300 元人民币。(4)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李某提出的向王某索取 5000 元的请求;王某诉讼将婚后的全 部物品占为已有的请求,均无法律效力,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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