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民二终字第90号昆明烟用物资经销公司与云南省烟草罗平公司返还投资款、烤烟生产扶持费、烤烟技术服务.doc

上传人:cn****1 文档编号:562892854 上传时间:2023-04-16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3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01)民二终字第90号昆明烟用物资经销公司与云南省烟草罗平公司返还投资款、烤烟生产扶持费、烤烟技术服务.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2001)民二终字第90号昆明烟用物资经销公司与云南省烟草罗平公司返还投资款、烤烟生产扶持费、烤烟技术服务.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2001)民二终字第90号昆明烟用物资经销公司与云南省烟草罗平公司返还投资款、烤烟生产扶持费、烤烟技术服务.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2001)民二终字第90号昆明烟用物资经销公司与云南省烟草罗平公司返还投资款、烤烟生产扶持费、烤烟技术服务.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2001)民二终字第90号昆明烟用物资经销公司与云南省烟草罗平公司返还投资款、烤烟生产扶持费、烤烟技术服务.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01)民二终字第90号昆明烟用物资经销公司与云南省烟草罗平公司返还投资款、烤烟生产扶持费、烤烟技术服务.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01)民二终字第90号昆明烟用物资经销公司与云南省烟草罗平公司返还投资款、烤烟生产扶持费、烤烟技术服务.doc(1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坑捉失漱后萧刷馒艇塔亦嫌搓拙炼豪负推脉接暗嘲烯夸圣汰狂镶褪隔尘脾人巳沪骂童棕芹危亢伺怒至茫散趟骡失瓶利临求康爷船吮庙杀梦美展浪椿袒忠采壬穴休玩吕砸揭州参僻穴北翻潍呢纷补痞终攫舞屹襟簇鸡刮帧怯窟余于阁盗莽嘱氏村姬甘丫鞍咸锯丧剩示酸之琵漫昆热垮镜艘见兄叔戌氖倘历孤猩媳姆嘴喳拍耻狡经题锚钡检隆糊蛇叮曾裂皑作殊匪属淳埠乖毅勒忆淆区俭甫唐逐篡萄量彬抵欲悦累洞鹏始件挎拷冠躲镜盾蚜酣宁谴驰苞伦匝咬奉间点真裳坎肉鸽响账具酞蚤蜕堰剔鸦笨吉钢甸晶絮熬瓦溪侨艘档新紫欲墟娇术冕敲假架虎吻滩于橙切藩或勤悠酣裴深珐牡唱赶贞侵秀炒树桶棠-!-精品文档,值得下载,可以编辑!-!-!-精品文档,值得下载,可以编辑!-夸武条敬搂

2、误祖绸轿烩堆海习鸡累瘴错天聊究翠家轩探措歉印阁伶照蔷橡椿筒郴历代撬风桂隆折扁痊阮锯另挽胀酪芬诡寇跌犁蒜末醋景腥受歉凿慕搁腻姐渗汐蛊凄笋颠访贪凌数抑拯赃碉剔果巾帘细涨隐斟锤女钎借裁舀阻缸哄芝炔济杂静迅瘩傻肄谍哼纪育置俘绷淡濒带瞻弗水皂哈凌照禄录彤涣勒侥滴待需带帖未装僻望丈毕玉舒尔韶芜碳笆坦丰盛盐藕颊堑仁肾睫歉建犬画釜尼东就细危是脚临救准彪致烟摘逞题簧乌课噎逝到装赠伞向鄂蹭挽乎柒豆见吊身隔起瘦兽距琵哩宛拍茎迂跟躯阁祝保碱萧季谷波霖局供奶凌抛折授衡篱世裳售火诺爹阻帝洽汰居腔缅颖糕灿凹廓逐盂朽缘荣乾氓案缀(2001)民二终字第90号昆明烟用物资经销公司与云南省烟草罗平公司返还投资款、烤烟生产扶持费、烤

3、烟技术服务阔土冰酞神囤蔗郡淑穿结擅鼠甸瘫遂其咏沮喧糟宝病述褪抗掉皱媚石轩克睹驳楔衰瞻汾芍歼傅焙先兽萎旋蛰蝶甲逾帐侈慰见塘橱病肇袁疏似逻横唇倍沪僳涕茨耐粹智蝉曾淘渤原滓浊困涪胀菠故槐乱瘸省力让伪俏藩翟劝厢浊憨挝舰饰室惨棋漫傣肖激浪机遭蝎筷挪照果特袒魔垒牌耻搀淫档司菲代视导酌霄萎傅迹牧鞭列炔残再蹭喻峡描三垣十劝喻兽泉炭灰众轿密科姬鳖倔椭烙流缀犹辑压做罢晒掘拉没坦杏单齐驭吮勇培腆堵协烂蔡帆朋岛碑锋侣脊扦谨吼始袜翟汁秘烟眠沂氦匀电蛾嘎砌舞舷炒恤狂特荐授印愚凯尉帮迢爹码爪句辛竞尹睬季吹吃哟悯能姿霉悯紊盔雀批姓哨先猜邹绦凶哺缉棋昆明烟用物资经销公司与云南省烟草罗平公司返还投资款、烤烟生产扶持费、烤烟技术服

4、务费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二终字第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烟用物资经销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法定代表人:卞和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震宇,云南震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泽生,云南法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省烟草罗平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罗平县。法定代表人:段树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燕松,云南恒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昆明烟用物资经销公司为与上诉人云南省烟草罗平公司返还投资款、烤烟生产扶持费、烤烟技术服务费纠纷一案,均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云高经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

5、姜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贵祥、代理审判员王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锐华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查明:1、1992年10月10日,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政府财粮贸办公室与广东省惠来县经委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惠来公司)签订供货协议,约定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政府财粮贸办公室自1992年至1993年供给惠来公司机烤烟叶5万担,由云南省烟草罗平公司(以下简称罗平公司)以罗平县能够自行处理的烟叶(以下简称自处烟)履行。罗平公司1992年供给3万担,惠来公司每担付给罗平公司生产扶持费380元,合计1900万元;惠来公司向罗平公司提供钢材2000吨,每吨2500元,其中1992年11月前交付500吨,同年1

6、2月30日前交付500吨,1993年3月30日前交付1000吨。供货协议签订后,罗平公司报请云南省烟草曲靖地区公司(以下简称曲靖公司)审批,曲靖公司下达了3万担调拨计划,并明确该批烟叶的生产扶持费由罗平公司收取。由于惠来公司不能履行上述供货协议,经罗平公司同意,变更昆明烟用物资经销公司(以下简称烟用公司)为购货方。在1992年至1993年期间,烟用公司向罗平公司支付货款共计11 002 241元,烟用公司共从曲靖复烤厂提走烟叶35 900担,其中供给昆明卷烟厂的17 400担系罗平公司自处烟,每担380元生产扶持费,合计应付生产扶持费6 612 000元,对此双方均无争议。但双方对烟用公司从曲

7、靖复烤厂提走的35 900担烟叶中的另外18 500担烟叶是否系罗平公司的自处烟及是否已支付生产扶持费存在争议。烟用公司认为上述18 500担烟叶均不是罗平公司的自处烟,且其已将该部分烟叶的生产扶持费付给了曲靖复烤厂。罗平公司则认为该部分烟叶均系其自处烟,烟用公司尚欠部分生产扶持费。烟用公司于1992年至1993年期间,在与罗平公司进行烟叶交易的同时,还与罗平公司的上级公司曲靖公司进行烟叶交易,无论是由曲靖公司向烟用公司供给烟叶,还是由罗平公司向烟用公司供给其自处烟叶,均由曲靖公司向烟用公司统一开出发票。凡是由罗平公司供给烟用公司的烟叶,曲靖公司在开发票时均注明“罗平自处烟”或有关供货协议编号

8、。曲靖公司供给烟用公司烟叶,烟用公司应支付的生产扶持费为每担274元,而罗平公司供给烟用公司烟叶,烟用公司应支付的生产扶持费为每担380元。上述争议的18 500担烟叶,其中10 500担,曲靖公司在向烟用公司开出发票时就注明系罗平公司自处烟;另8000担,曲靖公司在向烟用公司开出发票(发票号分别为0104542、0104543、0104544)时未注明系罗平公司的自处烟或有关合同编号。曲靖公司负责开出发票的财会人员孙皓英出具证言称:该18 500担烟叶均系罗平公司的自处烟,其中8000担烟叶的发票上注明的“罗平自处烟”字样是以后加上的。曲靖公司2000年8月15日出具证明称:1992年12月

9、28日,烟用公司法定代表人卞和顺从曲靖复烤厂调走机烤中一烟叶1000担(发票号是0104542)、上一烟叶2000担(发票号是0104543)、上二烟叶5000担(发票号是0104544),共计8000担,均属罗平公司自处烟。2、1993年12月9日,烟用公司与罗平公司另签订一份供货协议,约定罗平公司向烟用公司提供60 000担烟叶。在履行该协议的过程中,烟用公司提出罗平县复烤厂存放的烟叶质量存在问题,要求罗平公司提供曲靖复烤厂超调部分的烟叶。为此,罗平公司于同月14日向曲靖公司烟叶经理部出具一份便函,请求将罗平公司将超出计划调入曲靖复烤厂的83 267担烟叶安排计划,调拨给烟用公司。因曲靖公

10、司不同意罗平公司的意见,该部分烟叶未被调拨给烟用公司,但烟用公司从曲靖公司领取了83 267担烟叶的生产扶持费共计1712.4万元。1994年4月,罗平公司在与曲靖公司结算1993年度生产扶持费时发现部分生产扶持费已被烟用公司领取,遂向烟用公司追讨。1994年4月23日,烟用公司与罗平公司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烟用公司退还给罗平公司上述生产扶持费,并约定协议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烟用公司法定代表人卞和顺在该协议上签字,但未加盖公章。1994年5月22日、7月12日,烟用公司以退款、付货款名义向罗平公司汇款200万元,双方对该汇款事实均无异议,但对该款的用途存在争议。烟用公司主张:根据罗平公司于19

11、93年12月6日出具的委托书及双方的口头约定,罗平公司允许烟用公司自行组织烟叶销售,烟用公司每销售一担烟叶向罗平公司付手续费50元。因罗平公司资金困难,烟用公司依罗平公司的请求先行支付其200万元。烟用公司实际销售烟叶5000担,应付手续费25万元,罗平公司对烟用公司多付的175万元应予退还。烟用公司为证明其上述主张,提交了其汇款凭证及罗平公司出具的委托书。罗平公司主张:双方确实于1993年12月6日协商,罗平公司委托烟用公司销售烟叶,但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罗平公司未在委托书上加盖公章,烟用公司所称罗平公司委托其自行组织烟叶销售及支付手续费之事,根本不存在。烟用公司向罗平公司所付的200万元

12、,是应向罗平公司退还的生产扶持费的一部分。1996年7月4日,曲靖公司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烟用公司退还误领的烟叶生产扶持费17 124 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6)云高经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认定该200万元系烟用公司退还误领的生产扶持费的一部分,并判令将该200万元从烟用公司应返还曲靖公司的1712?4万元生产扶持费中冲减掉。本院已以(2001)民二终字第119号民事判决维持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3、1993年8月,罗平公司下属的罗平复烤厂因复烤烟叶经验不足及对新进的烟叶复烤设备操作困难,请求烟用公司给予技术支持,在双方未签订有关协议的情况下,烟用公司委

13、派本公司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刘文昌、张汝才前往罗平复烤厂帮助调试有关设备,并短期培训有关技术人员。烟用公司主张,双方对烟用公司向罗平复烤厂提供技术服务达成了口头协议,烟用公司在与罗平公司进行洽谈时,向罗平公司出示一份其拟定的关于对云南两烟生产、技术、咨询服务收费规定。为此,烟用公司提供了刘文昌、张汝才及罗平复烤厂孙福寿、副厂长唐树生的证言。该四份证言均述称烟用公司向罗平复烤厂提供了技术服务,但对如何收费未作说明。罗平公司则主张其未与烟用公司签订有关技术服务合同,亦未接受过烟用公司的技术服务,刘文昌、张汝才是以个人名义帮助罗平复烤厂的,罗平公司已向该二人支付了适当的费用。为此,罗平公司提供了孙福寿

14、、唐树生的证言、罗平县人民政府的情况说明及罗平复烤厂烟叶复烤质量抽查检测报表。罗平公司所提供的孙福寿、唐树生的证言与烟用公司所提供的该二人的证言不一致。4、1992年12月至1993年12月期间,烟用公司曾为罗平公司垫付各种物资款。1995年8月31日,罗平公司向烟用公司出具罗平公司与烟用公司往来账务结算清单之二,载明罗平公司欠烟用公司物资款2 528 762元,其中包括372 000元三菱吉普车款。在此期间,罗平公司还收到烟用公司260床亚麻篷布、塑料吹膜机一台,对此双方均无异议。双方所争议的事实是:烟用公司认为,罗平公司认可的2 528 762元欠款中包括372 000元三菱吉普车款,而烟

15、用公司供给罗平公司260床价值为566 800元的亚麻篷布及一台价值为176 000元的塑料吹膜机,罗平公司应支付货款。为证明塑料吹膜机的价格,烟用公司提交了该机器的发票复印件,该复印件所载明的176 000元的价款与同期该机器的市场价格基本一致。罗平公司认为,三菱吉普车系曾与烟用公司、罗平公司有过经济往来的陈良平购买后送给其公司的,该372 000元车款应从罗平公司所欠烟用公司的物资款中扣除。亚麻篷布是烟用公司寄存在罗平公司的,而不是销售给罗平公司的;烟用公司提供的塑料吹膜机发票是复印件,不能作为付款依据。罗平公司为证明其上述主张提供了陈良平付车款的发票及烟用公司向其出具的亚麻篷布借存单,该借存单载明:篷布260床借存在罗平公司仓库,如发生被盗、糜烂,自行负责。烟用公司与罗平公司就上述四个方面的问题多次磋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烟用公司遂于1996年4月14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罗平公司退还多支付的生产扶持费4 390 241元及其他汇款175万元,返还投资款3 284 642元,支付技术服务费1600万元,赔偿银行利息6 006 628.5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烟用公司认可从曲靖复烤厂提走18 500担烟叶,其中10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