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联圣科技有限公司epe包装与吸塑产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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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公示本)项目名称: epe 包装与吸塑产品加工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 绵阳联圣科技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21 年 4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epe 包装与吸塑产品加工项目项目代码2020-510798-29-03-458287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四川 省 绵阳 市 平武县 县(区) 河北-平武工业园区新平大道 2 号地理坐标( 104 度 35 分 24.208 秒, 30 度 27 分 10.447 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292 塑料制品业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2953 塑料制品

2、业 292其 他(年用非溶剂型低 VOCs 含量涂料 10 吨以下的除外)建设性质新建(迁建) 改建扩建 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 (核准/备案)部门 (选 填)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经济发展局项目审批 (核准/ 备案) 文号(选填)川投资备【2020-510798-29-03-458287】FGQB-0072 号总投资 (万元)100环保投资 (万元)7.5环保投资占比(%)7.5%施工工期1 个月是否开工建设 否是: 用地(用海) 面积 (m2 )750专项评价设置 情况无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3、规划名称: 绵阳高新技术开发新区(含河北平武工业园) 调整规划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机关: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绵阳高新技术开发新区 (含河北平武工业园) 调整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 (绵环函1【2017】206号) 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内本项目选址于绵阳市平武县河北平武工业园, 属于绵阳高新技术 开发区新区, 根据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绵阳高新技术开发新区(含 河北平武工业园) 调整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 (绵环函【2017】 206号),新区产业定位不变,即: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区(含河北 平武工业园)产业定位以一、二类工业为主,重点发展

4、电子信息产业、 汽车及零部件 (机械)、新材料、生物医药等产业。根据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区(河北-平武工业园) 调整规划环境 影响报告书 ,本项目与园区规划符合性见表1- 1。表 1-1 园区规划符合性分析园区调整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本项目符合性分析产业定 位重点发展电子信息产业、汽车及零部件 (机械)、 新材料、生物医药等产业项目塑料 制造生产, 不在园区 负面清单,项目运行过程中污染物主要为:有机废气、噪声等。各污染物经治理后能够实现达标排放。符合环境准 入要求鼓励类电子信息产业(重点鼓励引入绵阳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屏处理及配套产业项目)、汽车及零部件 (机械)、新材料及生 物医药产业

5、的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不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 清洁生产、 准入条件、列入国家产能过剩 的项目,列入产业结构指导目录限制类及 禁止类的项目;不符合园区能源结构及国家 (或地方) 大气、水、土壤、重金属等污染防治要求 的项目;与园区生活空间冲突或经环保论证与 周边企业、规划用地等环境不相容或存在 重大环境风险隐患且无法消除的项目;超过园区重点污染物总量管控指标,新 增重点污染物排放量无总量指标来源等 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项目;化学合成、抗生素类发酵制药等制药产 业, 不适宜在园区入驻的新材料项目项目符合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区(河北-平武工业园) 调整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中园区产业定位

6、、行业准入、清洁生产门槛等相关要 求。 因此,本项目符合河北-平武工业园规划要求。 2其他符合性分 析1 、土地利用规划符合性分析项目选址绵阳市河北-平武工业园, 租用绵阳烨圣实业有限公司应得 工业园已建厂房 (编号A7栋) 750m2实施生产。根据绵阳市城市总体 规划-用地布局规划 (2010-2020), 本项目所在地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符合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因此,项目用地符合区域土地利用规划要求。2、与“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1) 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7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方案 (川府发201824号), 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14.80万km2 ,占全

7、 省幅员面积的30.45% ,涵盖了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功 能极重要区, 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极敏感区, 自然保护区、 森 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 风景名胜区的一级保护区(核心景 区)、地质公园的地质遗迹保护区、 世界自然遗产地的核心区、 湿地公 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 水产 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等法定保护区域,以及极小种群物种分布栖息 地、国家一级公益林、重要湿地、 雪山冰川、 高原冻土、重要水生生境、 特大和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各类保护地。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主要分布于川西高山高原、川西南山地和盆周 山地。根据方案及四川省

8、生态红线分布图,绵阳市涉及的生态红线区主 要有岷山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涵养红线区以及盆中城市饮用水源-土壤 保持红线区。绵阳市生态保护红线主要集中在安州区、北川羌族自治县、 平武县、 江油市。本项目位于绵阳市河北-平武工业园,建设地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不属于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范围。(2) 环境质量底线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根据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公开发布的20193年绵阳市环境质量状况年报以及检测报告,项目所在区域地表水、声 环境质量均满足环境质量标准;虽然环境空气为不达标区, 但根据绵阳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 关于 印发绵 阳市大气环境质

9、量限期达标规划 (20172020年) 的通知 (绵府函2017276号),区域不达标指标 PM2.5预期可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 及其修改单中 二级标准要求。另外,本项目针对运营期产生的污染物,提出优化的污染防治措施, 确保各污染物均能达标排放。 同时本次评价提出了污染物总量控制建议 指标, 因此,本项目的建设不会突破区域的环境质量底线。(3) 资源利用上线资源利用上线是促进资源能源节约,保障能源、水、土地等资源高 效利用,不应突破最高限值。土地资源:本项目利用厂区内现有厂房,安装设备,不新增用地;水资源:项目用水取自自来水,外排废水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依 托应得园

10、区已建预处理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 1996) 三级标准后,经园区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永兴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 入安昌河。能源:项目生产设备主要利用电能,由市政供应系统供应。项目运营过程中消耗一定的水、电等资源,项目资源消耗量占区域 资源利用总量较少,没有突破区域资源利用上限。(4)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是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 上线,以清单方式列出的禁止、限制等差别化环境准入条件和要求。根 据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意见 (川府发201824 号), 本项目所 在区域,不属于绵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区;根据四川省国家重点生态功 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11、(第一批)(试行) 、四川省国家重点生态 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第二批)(试行) ,本项目不在四川省国 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内。4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 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 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 定安装、 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 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符合“十三五”挥 发性有机物污 染防治工作方案 (环大气2017121 号)新建涉 VOCs 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新、 改、扩建涉 VOCs 排放项目, 应从源头加强控制, 使 用低(无) VOCs 含量的原辅材料, 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四川省挥发

12、 性有机物污染 防治实施方案 (2018-2020 年)(川环发201844 号)新建涉 VOCs 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 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该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再经15m 高排气筒排放符合符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通过采用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以及高效工艺与设备等,减少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车 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符合表 1-2 项目与“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序号内容本项目符合性1生态保护 红线项目位于四川省绵

13、阳市河北-平武工业园, 不 在绵阳市生态红线范围内符合2环境质量 底线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功能区要求,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废水、固废均通过相 应治理措施后排放符合3资源利用 上线本项目为塑料制品生产项目, 未涉及土地资源利用上线,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高耗能设备,未涉及水资源利用上线符合4环境准入 负面清单本项目位于四川省绵阳市河北-平武工业园, 该区域未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不在环境准入负面 清单内符合综上,本项目不涉及绵阳市生态保护红线,不涉及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问题。根据现场监测与环评预测,项目建设满足环境质量底线要求。 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 “三线一单”管控要求。3 、与相关法规、 规范符合性分析对比相关法规、规范,项目符合性分析如下:表 1-3 项目与相关法规、规范符合性分析法规、规范相关要求本项目符合性5201953 号)绵阳市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防治实施方案(20182020)(绵环发【2018】182 号)符合后再经 15m 高排气筒排放;项目有机废 气总量指标,实行 2 倍削 减量替代,VOCs 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 3 千克/小时、重点区域大于等于 2 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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