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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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承高速承德段TJ9合同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编制: 审核: 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TJ9合同项目经理部2013年6月5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为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隐患就是事故”,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制度,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制度。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高

2、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合同段全体员工。 第二条 项目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制度。第三条 项目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项目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条 项目安全部负责组织项目的安

3、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条 项目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六条 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一)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三) 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五)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七条 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一) 国家安全

4、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三)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四) 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五)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八条 项目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第九条 项目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第十条 项目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

5、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第十一条 项目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第十二条 项目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项目部、部门、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第十三条 项目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不于8学时。第十四条 项目部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 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二)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三)

6、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四) 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五) 有关事故案例等。第十五条 工区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包括:(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四)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五) 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六) 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七) 有关事故案例;(八)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六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二) 岗位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的重点、方法及程序;(三

7、) 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四) 有关事故案例;(五)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在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项目部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项目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第十八条项目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九条按照属地原则接受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项目安全部组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第二十条项目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第二十一条项目将安生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安全培训工作计划应于每年1月制订。第二十二条项目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第二十三条项目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违反安全规定接受处罚后的强制培训除外)。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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