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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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 执照、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1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89-11-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 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各类营 业执照正本和商标注册证,应由其领受单位 和个人负责贴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发 上述证照时,应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 务,为保证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 税票规范、统一,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印花税票粘贴位置。营业执照正本贴花,应统一粘贴在其左下角花边框内;商标注册 证贴花,应统一粘贴在其内页右上角(“使用商品类”右面)边框内。二、粘贴的印花一律采用 5元面值的税票,

2、 税票粘贴应端正、清洁,在税票与证照的骑 缝处,用钢笔或圆珠笔画两条横线注销,画 销笔迹要整齐、清晰(示意图附后)。三、纳税地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 发营业执照的同时,负责代售印花税票并监 督纳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核发 商标注册证的同时,负责代售印花税票并监 督纳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向商标注册 人收取商标规费的同时,加收5元印花税款, 按规定期限一并上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局。四、为便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核发的证照 监督纳税,各地税务机关应委托当地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代售印花税票,并按代售金额5% 的比例支付代售手续费。六、在本通知下达之前,对已贴印花税票的 证照,粘贴位置及注销办法不符合本规定要 求的,不再揭下重贴,待更换新的证照时, 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以上规定和有关事宜,由各地税务机关与当 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商,共同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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