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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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市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经 2011 年 10 月 19 日市人民政府第 85 次常务会 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开锁 业治安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 有所帮助。 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如 下第一条 为了规开锁业治安管理,加 强对开锁业从业人员的管理,维护社会 治安秩序稳定,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 产安全,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根据省 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等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开锁业,是指经 营以专业人员对锁具进行技术操作,解 除闭锁在标的物上锁具的闭锁状态或者 对锁具进行修理的经营服务

2、等业务的行 业。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开锁业治安 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机关负责 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机构承担开锁 业治安管理的日常工作。区、县公安机关负责辖区开锁业的 治安管理工作。第五条 从事开锁业经营活动,应当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核准的围从事 开锁经营活动。第六条 开锁业经营者应当自领取 营业执照之日起 15 日,依法向所在地公 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特种行业许可 证,不得从事开锁业经营活动。第七条 从事开锁业经营,应当具备 下列治安安全条件: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 经营设施;有与从事锁具开启规模相适应的

3、开 锁技术从业人员;有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理措施。利用修开锁技术实施犯罪活动受过 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从事、开办开锁 业经营活动。第八条 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 证,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并提交下列材料: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合法、固定经营场所、设施证明材 料;从业人员居民及复印件;设备工具照片;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 具的从业人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材料。经营者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应当填写开锁业从业人员登记表。第九条 公安机关在核发特种行业 许可证时,应当提取开锁从业人员的 指纹、掌纹等信息,并为从事开锁业务 的从业人员发放统一印制注明其、年龄、 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

4、、工作编号 并贴有本人照片的开锁服务上岗证。 开锁服务上岗证丢失或者从业人员 情况变更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 机关。开锁业经营者所在地公安机关,应 当对开锁业经营者、从业人员进行治安 管理业务培训,建立开锁业经营者及其 从业人员治安管理档案,建立开锁业电 脑资源库和网络平台,所在地公安派出 所负责治安监督管理。第十条 开锁业经营者可以依法建 立开锁业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第十一条 开锁业经营者应当在经 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特种行业许可证 和监督。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开锁的, 可以拨打开锁应急服务热线,由开锁业 电脑资源系统根据求助人需要就近随机 确定一个开锁业经营者。第十三条 开锁业经

5、营者接到开锁 业电脑资源系统指令后,应当立即指派 开锁从业人员提供开锁服务。开锁从业 人员提供开锁服务应当向开锁求助人出 示本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统一印 制或者监制的开锁派工通知单,并佩 带开锁服务上岗证。第十四条 开锁从业人员为单位和 个人提供开锁服务,开锁从业人员、求 助单位和个人应当到辖区公安派出所登 记。第十五条 开锁从业人员为个人房 门提供开锁服务,应当查验求助人的居 民等有效件,并登记保存。开锁时应当 有邻居、社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工作人 员在场。求助人不能提供本人居民等有效件 或者开锁时邻居、社区或者物业管理单 位工作人员不能在场的,应当由求助人 提供担保人,开锁从业人员应当详

6、细审 验担保人的有效件,并在受理开锁业 务登记簿中详细注明;不能提供担保人 的,应当在辖区公安派出所民警的监督 下实施开锁。第十六条 开锁从业人员为单位提 供开锁服务的,应当查验求助单位的法 人营业执照及加盖公章的法人代表委托 书,并登记保存。第十七条 开锁从业人员为求助人 开启各类机动车锁的,应当查验登记求 助人的居民、行车证、驾驶证等有效证 件。求助人不能提供居民、行车证、驾 驶证等有效证件的,应当在辖区公安派 出所民警的监督下实施开锁,并在开锁后查验。第十八条 开锁从业人员应当做好 开锁全过程的记录,现场开锁服务完成 后,开锁从业人员、开锁求助人应当在 受理开锁业务登记簿上签字;单位求

7、助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开锁服务记录单应 当注明开锁从业人员、当事人、见证人 等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开锁的时间 详细地址以及房屋或者车辆等物品的牌 号、特征等基本情况,经签字确认并保 存一年以上。受理开锁业务登记簿一 式三份,开锁业经营单位和求助人各留 存一份,一份按月报市公安机关治安管 理机构备案。第十九条 开锁业经营者及其从业 人员,应当对委托人的身份和财产信息 予以。第二十条 进行开锁技术培训,应当 将接受培训人员报送市公安机关治安管 理机构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传 授开锁技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售、出 借开锁技术资料和开锁技术工具。第二十一条 开锁业特种行业许可 证实行年度审

8、验制度。开锁业经营者变更名称、布局、设 施、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或者停业、转业的,应当到原发证公安 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注 销手续。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 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超越经营围从 事锁具修理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 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开锁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 二十一条规定,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 证擅自经营开锁业,或者未及时办理 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注销、年度 审验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 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所得的,没收 所得;对行为所使用的工具,予以收缴;开锁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

9、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 十七条规定未履行规定开锁程序的,对 开锁经营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罚款;开锁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八 条、第十九条规定未对开锁全过程进行 记录或者泄露委托人的身份、财产信息 的,处一千元罚款。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处以一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 得营业执照的开锁业经营者,应当自本 规定施行之日起15日到所在地公安机关 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 开锁业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 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治安管理规定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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