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税收优惠的相关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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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ips】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有哪些税收优惠的相关规定一、社会就业1、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

2、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二、残疾人就业3、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

3、0号)第八条)4、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范围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分为三个等级: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00元至10000

4、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基本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一、二、三级肢残,一、二级盲残,一级低视力,一、二、三级智力残,一、二、三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与孤老人员、烈属相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四级肢残,二级低视力,一、二、三、四级听力语言残,四级智力残,四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下(不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孤老人员、烈属的50%计算。上述残疾

5、等级是指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五类残疾标准和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等级的条件中明确的残疾等级。(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苏政办函200393号)5、对符合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认定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江苏省为每人每年3.5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

6、号)6、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六条)7、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

7、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对我省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13号)三、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

8、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8、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9、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10、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9、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11、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1)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

10、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3)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4)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12、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13、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

11、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社会事业一、医疗机构1、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4、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

12、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5、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6、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二、老年服务机构1、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

13、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3、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三、教育事业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14、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7、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8、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

15、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9、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10、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1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12、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教育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四、文化产业1、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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