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劳工法例.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澳门劳工法例.doc(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前 言 澳门现?动法?汇编电子版 本电子版以本局2005 ?出版的澳门现?动法? 汇编为?本,并根据其后刊登於澳门特别?政区公报有关?动范畴的法?作出增删或修订,希望藉此网上查阅服务,为本澳市民提供最新?动法?资讯。 ?工事务局 研究及资讯厅 03.2006 序 言澳门现行劳动法例汇编自2001年出版以来,受到法律专业人士和市民大众的欢迎。近年随社会及经济的发展,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有部分已被修订或废止,同时,也有新的法规制定,因此,本局对澳门现行劳动法例汇编作出更新。本书内容按事务范畴共分为十一个部分:劳动行政、谘询组织、一般性质的规范、劳动关系及劳动合同之规范、工作条件之规范、外地劳工、
2、职业培训、社会保障、申领准照、适用於澳门的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及其他等。期望透过本书的出版,可以继续加强市民大众对澳门劳动法律法规的认识和了解,促进和谐的劳资关系及营造祥和社会劳动环境,为澳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构建重要的基础。局 长孙家雄 1.?动?政 1. ?动?政 1.1 ?工事务局的组织及运作 七月二十?日第三十期澳门特别?政区公报刊登第 24/2004 号 ?政法规 废止十一月九日第四十五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一组第 52/98/M 号法? 四月二十三日第十七期澳门特别?政区公报刊登第 10/2007 号 ?政法规废止第九条第二款(二)项及第四款,以及修改第九款第一条及表一 第24/2004 号?
3、政法规 ?工事务局的组织及运作 ?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徵询?政会的意?,制定本?政法规。 第一章 名称、性质及职责 第一条 名称及性质 ?工事务局是负责协助制定及执?动、就业、职业安全健康及职业培训政策的澳门特别?政区公共部门。 第二条 职责 ?工事务局的职责为: 澳门现?动法?汇编 (一) 促进对?动、就业、职业安全健康及职业培训的社会环境的分析及研究,以?在澳门特别?政区的社会及经济政策总方针内订定? 动政策的措施; (二) 协调为执?动政策所开展的活动,并致?促进就业及职业培训; (三) 透过与涉及?动关系发展的社会夥伴经常保持对话,致?於 ?动关系的发展;
4、 (四) 负责执?并跟进与?动关系及?动条件有关的?政或?法措施; (五) 开展提高职业安全健康意?的活动,并推?该范畴内的适当措施; (?) 促进与澳门特别?政区内、外的公共部门、公共或私人实体在?动范畴内的交?及合作; (七) 推广及执?适用於澳门特别?政区的国际?工组织制定的规范。 第二章 部门及附属单位 第三条 组织架构 一、?工事务局由一名局长?导,其由?名副局长辅助。 二、?工事务局为?其职责,设有以下附属单位: (一) 研究及资讯厅; (二) ?动监察厅; (三) 职业安全健康厅; (四) 就业厅; (五) 职业培训厅; (?) ?政财政处。 第四条 局长的职权 1.?动?政 局
5、长的主要职权为: (一) ?导及代表?工事务局; (二) 负责管?、统筹及监督?工事务局的总体工作; (三) 就人员的委任作出建议,并决定各附属单位人员的分配任用; (四) 编制工作计划及预算案,并将之呈交上级审阅; (五) ?使获授予或转授予的职权,以及获依法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副局长的职权 一、副局长的主要职权为: (一) 辅助局长; (二) ?使由局长授予或转授予的职权; (三) 局长?在或因故?能视事时代任之。 二、局长由指定的副局长代任;如未指定,则由担任副局长职务时间较长的副局长代任。 第?条 研究及资讯厅 一、研究及资讯厅的职权主要是在?动范畴内进?分析及研究,向 ?工事务
6、局各附属单位提供法?技术辅助,制作适用於澳门特别?政区的国际?工组织公约的执?情况报告书,统筹及负责?工事务局的资讯设备及系统。 二、研究及资讯厅下设: (一) 研究处; (二) 资讯处。 三、研究处主要有下?职权: (一)进?分析及技术研究工作,以?制定并推广?工、就业、职业安全健康及职业培训的政策; (二) 进?与?动市场有关的经济研究,尤其是研究构成澳门特别 ?政区主要经济活动特徵的可变因素的变动情况,以及撰写相关的专题报告; 澳门现?动法?汇编 (三) 构思并建议应采取的措施,以?在?及质素方面调节可支配的?动?,并配合整体经济发展对?动?此一生产要素的需求; (四) 收集、处?及推广
7、与?动范畴有关的文献、统计及技术资?; (五) 与?工事务局各附属单位配合,统筹编制?工事务局?活动计划及执?报告; (?) 应?工事务局各附属单位的要求,提供法?技术辅助; (七) 负责准备和制作适用於澳门特别?政区的国际?工组织公约及其他涉及?动范畴的国际公约的执?情况报告书; (八) 建?及?新?动范畴的法?、司法?解、协议及国际规定的资?档案,并进?必要的分析。 四、资讯处主要有下?职权: (一) 制订配合?工事务局整体发展的资讯计划; (二) 负责协调及发展资讯系统,以促进?工事务局?政运作效? 及资源的善用; (三) 建?及管?配合?工事务局工作的资?据库,并确保资? 的安全性及可
8、使用性; (四) 构设及管?据通讯网络,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据安全及有效传输; (五) 与其他公共部门的对口单位合作,促进政府网络资源的运用,?与电子政府的构架及发展计划; (?) 负责?工事务局资讯设备的总体管?,尤其是提供购置资讯设备及软件使用权的方案; (七) 确保资讯设备的正常运作及资讯软件的合法使用; (八) 负责指导使用者在操作?工事务局工作所需的资讯系统及程式时应遵的步骤及技巧。 第七条 ?动监察厅 一、?动监察厅的职权主要是以持续及有系统的方式,在?动关系及?动条件的?域内进?巡查及开展教育工作,并对巡查所发现的违? ?为提起法?程序。 二、?动监察厅下设: (一) ?动保护
9、处; (二) ?资权益处; (三) ?政辅助科。 1.?动?政 三、?动保护处主要有下?职权: (一) 确保对有关?动条件、?动关系以及雇员保障方面的法?规定、规章性规定及协定性规定的遵守; (二) 监督向社会保障基?供款的法?规定的遵守情况; (三) 接获职业安全健康厅的通报后,以法规赋予的职权消除出现於工作场所及岗位中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妥善之处,尤其是提起有关程序,并就该程序编制笔?; (四) 提起涉及工作意外及职业病的程序,并就该程序编制笔?; (五) 监察非法工作情况,特别是未获准在澳门特别?政区工作的外地居民非法工作的情况; (?) 监督职业介绍所的运作。 四、?资权益处主要有下?
10、职权: (一) 分析及处?资纠纷个案,尝试调解各方,并就该等个案给予意?; (二) 开展活动并提供资?,以促进雇员、雇主及有关职业团体正确?解及有效遵守适用的?动法规; (三) 就?动范畴的法规进?研究及提交建议,并向督察人员提供执?职务时所必要的法?技术辅助; (四) 准备为解释有关?动范畴法?规定的一般性指示,以统一该等规定的适用; (五) 准备报告书,其内须载有对涉及个案的违法?为、性质及适用处罚所作的结?。 五、?政辅助科主要有下?职权: (一) 组织及管?在?动监察厅开?的雇主及商业企业主的档案,尤其涉及?资纠纷、工作意外、职业病、向社会保障基?供款及职业安全健康的档案; (二) 监
11、督?动监察厅的一般?政事务、传递案卷及笔?,并监督根据?工稽查章程规定动用其所指的银?帐户; (三) ?新?动监察厅所采用的印件; (四) 监督并管?动监察厅督察及技术人员在执?职务时所使用的工作设备和物?; (五) 统筹并编制投诉个案、开?及分派予各督察的卷宗的月报表。 ?、督察特别制?职程由法?规范。 澳门现?动法?汇编 第八条 职业安全健康厅 一、职业安全健康厅的职权主要是统筹职业安全健康的教育及宣传活动,进?职业危害因素的研究、评估及调查工作,监督职业安全健康规定的遵守情况,提供职业健康检查及进?职业病的鉴定工作,并研究及提交有关加强或完善职业安全健康法规或指引的建议。 二、职业安全健
12、康厅下设: (一) 推广训?处; (二) 预防危害处。 三、推广训?处主要有下?职权: (一) 促进并确保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科学与技术知?的发展及应用; (二) 负责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协助公共或私人实体培训其代表; (三) 确保在职业安全健康?域内设?资格认可标准,并制定培训计划; (四) 向经评定后具备条件的个人或团体发出资格认可证明; (五) 促进举办与其专业?域有关的展览、座谈会、研讨会及会议; (?) 与教育机构配合,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的教育,提高预防意?; (七) 收集、编制并推广有关预防职业危害的资?; (八) 统筹及执?预防工作意外及职业病的推广及训?计划。 四、预防危害处主要
13、有下?职权: (一) 对职业危害的因素进?研究、评估及调查,以预防工作意外及职业病的发生; (二) 在职业安全健康事务上,辅助各公共部门及实体,并配合所 ?与的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 协助公共或私人实体,为其雇员提供职业健康检查,并指出健康?况; (四) 进?职业病的鉴定工作; (五) 在职业安全健康?域与?动监察厅共同合作,预防及调查工作意外及职业病的发生,并提供技术辅助; (?) 监督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法?或规章性规定的遵守情况; (七)对出现於工作场所或岗位的职业安全健康?妥善的情况,向 ?动监察厅作出及时通报。 1.?动?政 五、除上述所指的职权外,推广训?处及预防危害处还应就
14、有关职业安全健康范畴的法规或指引进?研究并提交建议。 第九条 就业厅 一、就业厅的职权主要是促进就业,并致?就业市场的平衡,以促使就业供求协调。 (*) 二、就业厅下设: (一) 就业?展处; (二) (*) 三、就业?展处主要有下?职权: (一) 发展适当机制,以协助求职人士融入社会及就业; (二) ?展与企业及社会夥伴的技术?系,以促使就业的供求协调; (三) 与职业培训厅协作,向完成职业培训的人士提供职业资讯及指引,以协助其融入社会及就业; (四) 与社会保障基?配合,就失业保障措施作出研究、建议及执 ?; (五)为较受失业影响的?业及阶层制定并推?相关辅助计划; (?) 促使采取措施,
15、使分配予职业安排、职业资讯及职业指引等活动的资源产生最大效益,并在该等?域内构思?合就业市场?况的系统; (七) 促使在技术上跟进私人实体所进?的职业安排,使其与就业政策的目标相配合; (八) 与雇员、雇主及有关代表团体保持?系,以增进对?动的社会环境、集体?动关系的?况,以及影响工作与就业条件的结构、科技或时局等因素的认?; (九) 对职业介绍所执照的申请作出分析,并就该等申请发表意?。 四、 (*) (*) 本条第一款经第10/2007 号?政法规第三条修改。 (*) 本条第二款(二)项及第四款经第10/2007 号?政法规第二条废止。 第十条 职业培训厅 澳门现?动法?汇编 一、职业培训厅的职权主要是促进与其他机构之间在职业培训方面的技术合作及资讯交?,协调培训课程及活动的发展方向及策?,因应 ?动市场的需要,举办培训课程及活动,并订定职业技能证明的标准。 二、职业培训厅下设: (一) 课程发展处; (二) 培训执?处; (三) 技能鉴定处; (四) ?政辅助科。 三、课程发展处主要有下?职权: (一)与其他机构及社会夥伴配合,推广职业培训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