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借贷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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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借贷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的由个人清偿,但如果是属于夫 妻共同债务的,那么夫妻双方都对债务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因此接 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夫妻借贷司法解释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 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一、夫妻借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 解释(一)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 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 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 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

2、人 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 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六条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第三十七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

3、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三、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 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

4、婚姻 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 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 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 承担同等的义务。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 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 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夫妻一方所借债务一般为个人债务,但 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那么属于夫妻共同 债务。以上便是我为您带来关于夫妻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知识,若大 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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