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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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的召集,于年月日在日内瓦举行第届会议, 决议通过关于本届会议议程第七项所列“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原则”的若干提议, 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 于年月日通过下列公约,此公约可称为年同工同酬公约。 第 一 条 本公约中: 、“报酬”一词,系指通常的、基本的或最低的工资或薪金,以及雇主因雇用工人而直接或间接向其支付的其他任何现金报酬或实物报酬; 、“男女工人同工同酬”一词,系指无性别歧视的报酬率。 第 二 条 凡会员国,应通过与现行决定报酬率的方法相适应的各种手段,促使并在与这种方法相一致的条件下保证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原则适用于全体工人

2、。 此项原则可通过下列方法予以适用: 国家法律或法规; 依法制订或认可的决定工资的办法; 雇工与工人之间的集体协议; 同时采用上述几种方法。 第 三 条 在有助于本公约各项条款的实施时,应采取各种措施,以促进根据所从事的工作对各种工作岗位进行客观评定。 进行这种评定所使用的方法可由决定报酬率的机关确定,如报酬率系由集体协议决定,则须由有关各方确定。 凡因从事不同工作而由上述客观评定所规定的工人之间的不同报酬率,在与性别无关的情况下,不得被视为违反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原则。 第 四 条 凡会员国应与有关雇主和工人组织适当合作,以实施本公约各项条款。 第 五 条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交国际劳工局局长

3、登记。 第 六 条 本公约应仅对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有约束力。 本公约应自两个会员国的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之日起个月后生效。 此后,对于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个月后生效。 第 七 条 依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三十五条第款送交国际劳工局局长的声明书,应依下列各款指明: 、有关会员国承允将本公约的规定不加修改完全实施的领地; 、该会员国承允本公约的规定加以修改后实施的领地,并附送此项修改的细目; 、本公约不能实施的领地,在此种情况下,并说明其不能实施的理由; 、该会员国在对情况未作进一步研究以前,暂缓决定的领地。 本条第款项与项所称的承允,应视为批准书的一个组成

4、部分,并具有批准书的效力。 任何会员国对于在原送声明书中依照本条第款、或项所作的任何保留,此后可随时以另一声明书予以全部或局部撤销。 任何会员国在依照第九条规定有权解除本公约时,可向局长送交声明书,在其他任何方面修改其以前声明书的内容,并叙明其所举领地的现状。 第 八 条 依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三十五条第款或第款送交国际劳工局局长的声明书,应指明本公约的规定是否将不加修改或加以修改而实施于有关领地;如此项声明书指明本公约的规定将修改而实施时,应即列举此项修改的细目。 有关的一个或多个会员国或国际机构,此后可随时以另一个声明书全部或局部放弃援引其在此前任何声明中所作任何修改的权利。 有关的一个或

5、多个会员国或国际机构,在依照第九条规定有权解除本公约时,可向局长送交声明书,在其他任何方面修改其以前声明书的内容,并叙明有关本公约实施的现状。 第 九 条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自本公约起始生效之日起满年后可向国际劳工局局长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经登记之日起满年后始得生效。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前款所述年期满后年内未行使本条规定的解约权利者,即须再遵守年,此后每当年期满,可依本条规定通知解约。 第 十 条 国际劳工局局长应将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所送交的一切批准书、声明书和解约通知书的登记情况,通知本组织全体会员国。 局长在将所送交的第份批准书的登记通知本组织各会员国时,应请

6、本组织各会员国注意本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 第十一条 国际劳工局局长应将他按照以上各条规定所登记的一切批准书、声明书和解约通知书的详细情况,送交联合国秘书长按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必要时,应就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向大会提出报告,应审查可否将本公约的全部或局部修正问题列入大会议程。 第十三条 如大会通过新公约对本公约作全部或局部修正时,除新公约另有规定外,应: 、在新修正公约生效时,会员国对于新修正公约的批准,依法应为对本公约的立即解除,而不适用上述第九条的规定; 、自新修正公约生效之日起,本公约应即停止对会员国开放批准。 对于已批准本公约而未批准新修正公约的会员国,本公约现有的形式及内容,在任何情况下仍应有效。 第十四条 本公约的英文本与法文本同等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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