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员考试之经贸实务中信用证风险及防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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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单证员考试之经贸实务中信用证风险及防范本文将从经贸实务角度分析外贸企业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以期警示企业经贸人员加强信用证风险的防范,确保交易安全。一、“软条款”的风险及防范1. 国际贸易术语选择中软条款的设置。如FOB术语下,不规定卖方的派船时间,或在CFR或CIF术语下,规定船公司、船名、装运期、目的港须取得开证申请人的同意。这是信用证中常见软条款之一。前者使得买方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图打算是否派船和派船时间,致使卖方无法主动完成交货,不能按时收汇。后者同样使得卖方在交货、收汇等方面受控于买方。假如承受信用证中消失此类条款,在履约过程中就会极难操作,其付款的主动权完全被开证

2、申请人及开证行掌握。应对此类条款,应实行删除、或在合同中直接规定派船时间、船公司、船名、装运期、目的港等方法。2. 对信用证生效附条件软条款的设置。即在信用证中规定暂不生效条款,待某条件成就时信用证方生效。常见的有规定信用证的生效条件为进口方领到进口许可证,或者货样由进口方确认等为条件。这种信用证变成了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使开证行的责任处于不稳定状态,从而对出口商极为不利。应对这种状况,可以与进口商协商规定一个通知信用证是否生效的日期最终期限,以保证交易的顺当进展。3. “客检条款”的设置。即在信用证中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检验证书必需由买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签发。这种条款使卖方受到极大牵制,

3、假如买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借故不签发检验证书,卖方冒险发货,银行就会由于单证不符拒绝付款;假如卖方不发货,就会被买方以货物质量有问题不能按时交货追究违约责任。应对这种条款,假如不是资信良好的老客户,或是在交易过程中的确是以此条款确保质量关的客户,应当坚决不承受此条款。二、利用远期信用证诈骗及防范1. 利用“打包贷款”诈骗。往往是境外“进口商”以开展正常贸易为借口,细心设置“产品返销”的骗局,与国内出口商订立合同,并开具远期信用证,且要求出口商向在其境内的该进口商的关联企业购置原材料,经加工后,再将产品返销国外。出口商凭此信用证作抵押,可向出口地银行申请出货前的资金融通。但是,一旦出口商将此所贷款项按合同要求汇进其境内关联企业后,“进口商”马上其转移到国外。受益人非但不能按约收到原材料加工成产品出口交单议付;即便是能收到局部原材料,加工成成品后因无适销的途径,而终致产品积累压库。最终是出口商钱财两空,损失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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