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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机电科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科主任工程师是机电科技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需在机电科长的领导下开展机电技术治理等工作。机电科主任工程师必需娴熟把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学问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全面负责机电科技术治理工作,必需保证机电科在进展安全治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标准。 第2条 组织编制机电月度、季度、年度工作打算,保证矿井机电治理工作的正常进展。 第3条 帮助科长依据煤矿的生产打算,编制设备检修打算等,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第4条 准时对现场机电治理进展技术指导,开展好相关的工作。 第5条 在机电副总工程师的组织下,
2、编制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 第6条 对机电设备的选型、进货质量验收等进展技术把关。 第7条 参加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爱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的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 第8条 帮助其他专业编制采、掘等工作面的配电设计和电气整定计算,保证采、掘等工作面供、配电的合理性。 第9条 常常深入现场,准时发觉和解决安全隐患,准时向机电科科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10条 帮助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科长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准时上报。 第11条 依据实际状况准时分析煤矿机电技术治理状况,向机电科科长提出详细意见。 第12条 负责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治理工作。 第
3、13条 必需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赐予机电科主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觉的事故隐患不准时实行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赐予机电科主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根据规定准时、照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有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
4、碍、干预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承受调查取证、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的。 第16条 编制的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供配电相关设计消失明显技术失误的,机电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准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治理未进展监视的,机电科主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18条 未依据实际状况准时分析煤矿机电技术治理状况,向机电科长提出详细意见的,机电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损害或损失的,机电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发觉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准时实行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准时制止的,机电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在机电科技术治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标准,机电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机电科主任工程师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治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按规定常常深入现场,或未准时发觉和解决现场的担心全隐患,机电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依据情节严峻程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赐予行政处分、经济惩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