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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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级伤残鉴定标准篇一:国家十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十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在199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T18199),这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二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下面介绍了是一至十级伤残标准的具体规定。 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1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 (1)极重度智能减退;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10)小肠切除0%以上;()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1)重度智能减退;()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

3、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心功能不全三级; (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级或a24.8kP或PaCO2.96a; (2)尘肺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

4、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功除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综合症; (2)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急性白血病; (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3、三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三级工伤或职业病。

5、(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4)双眼矫正视力(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0平方厘米;(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10)截瘫肌力3级; (11)偏瘫肌力级; (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18)利手

6、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1)双髋、双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度房室传导阻滞;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尘肺期; (27)尘肺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8)尘肺期、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0)肝切除2/,并肝功能中度损害;(31)粒细胞缺乏症; (32)全胃切除; (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

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6)永久性尿管腹壁造瘘。 4、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四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中度智能减退;篇二: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陈述事件经过(无故挑剔借酒装疯寻衅滋事) 二、证明事件经过的相关证据相关法律法规 三、类似案件的分析与判决情况举例四、表述针对原告提出的诉求的意见 (关于鉴定是否真实或者有效,都不重要,因为伤害事件不是在店内发生的,也并非餐厅经营者或者工作人员所造成的) 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身损害赔偿如果需要营养费的话,需要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或请法医作出鉴定。 1、营养费是为了

8、恢复健康而必须的费用,它应包括购买补品费,住院期间适当的汤水费等。在当今日常生活中,人们注重生活品质,广泛重视营养的补充的前提下,伤者的营养费对应的营养品显然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须的营养品,因此对于需要支付营养费的营养品应当的范围与等级,应由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2、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目前,伤残鉴定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伤残鉴定适用不同的鉴定标准。以下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和实用的五种鉴定标准,余伟安律师归纳起来供大家参阅。当事人可

9、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鉴定标准。在具体的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有不理解的地方或者持有异议可以和人身损害赔偿法律专家余伟安律师咨询交流。一、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680-02【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 【具体规定】j)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但%;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注:2为

10、平方)以上);8)手背植皮面积5 cm2(注: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者;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12)足背植皮面积10 m2(注:2为平方); 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度及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5,另一眼矫正视力. 8 ; 17)双眼矫正视力0. 8 ;1)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1)职业性及外伤性

11、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晶状体部分脱位; 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6 dB,或一耳56 B; 2)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开

12、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胰损伤保守治疗后;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45)卵巢修补术后;46)输卵管修补术后;47)乳腺修补术后;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0)工业性氟病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减压性骨坏死I期; 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B187-202X)【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具体规定】4.10 级伤残 4.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神经功

13、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f)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 眼内异物存留; f)外伤性白内障; g)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

14、以上; i)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m以上; p) 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cm2以上; q) 头皮无毛发40c以上; r) 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0 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15、b)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 颈部损伤致: )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以上; )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40.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肋以上骨折;或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补;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4.10.6 腹部损伤致: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 胆囊破裂修补; ) 肠系膜损伤修补;d) 脾破裂修补; e)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 膈肌破裂修补。 .1.7 盆部损伤致: )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cm以上;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一侧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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